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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
【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擔任國語日報附設語文中心教師的女子靳文麗,民國九十年某日因趕課,在大樓樓梯間滑倒受傷,事後靳女控告當時在執行清洗工作的清潔人員張麗蓉因業務過失導致傷害,要求兩百零八萬的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需負較代責任,因此判決被告仍需賠償七十七萬餘元。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靳文麗因為趕時間前往國語日報大樓上課,卻因清潔人員張麗蓉當時在清洗大樓地面及外牆,而在階梯跌倒,導致左側股骨骨折等多處外傷,靳女因而控告張麗蓉需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看護費及撫慰金等共兩百零八萬餘元。
法官審酌證據和相關證人證詞後認為,靳女跌倒固然係因趕課奔跑,但張麗蓉執行清洗工作時,也未標明給予適當警示,因此在全案中需負擔八成的責任,但因原告許多賠償要求與事實不符,因此法官衡量實際情況後,認為張麗蓉僅需賠償七十七萬多元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