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男子載友人介紹工作發生車禍 遭求償判賠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七日電)嘉義市張姓男子去年三月間欲介紹劉姓友人工作機會,並騎機車載劉男至工作地點,不料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劉男至今無法行走,便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判決被告需賠償六十三萬零九百九十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九十年間曾以開計程車為業,於嘉義火車站載客時認識遊民劉姓男子,後來被告改行,於水上鄉從事養鵝工作,在九十五年三月五日下午,被告好心介紹原告工作,便騎乘機車載劉男前往鵝寮,看適不適合鵝寮工作,不料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劉男腿部重創,至今還以輪椅代步。

原告住院期間,均由被告照顧並負擔醫療費用,出院並接回住處照顧,供吃住逾四個月,後因被告金錢遺失,質疑原告同住期間涉嫌偷竊,原告不告離去,憤而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被告張姓男子所犯過失傷害罪行,經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減刑為兩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案件判決確定,證明原告於車禍的發生無過失。

嘉義地方法院調查,原告受傷後至今,已有一年八個月時間無法行走,仍以輪椅代步,請求兩年因受傷無法工作的損失,應予准許,以最低工資換算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二十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比較雙方經濟能力,以四十萬元為適當,加上被告支付的醫療費用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元,因此,合計金額為八十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元。

再扣除原告已領取強制險保險金二十萬元、供吃住費用一萬八千元、及被告代繳原告健保費兩千五百元,原告請求的損害賠償金為六十三萬零九百九十元。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