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楊天水先生自去年12月23日被南京警方帶走,一直毫無音訊,直到1月27日家人收到來自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的逮捕通知書。
此前,山東律師李建強接受楊天水家人委託代理此案,於1月14日親赴鎮江試圖會見楊天水,但被當局以「案件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
李建強律師今天再次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對案件還不是很悲觀。因為據他現在掌握的情況,尚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楊天水存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他認為,楊天水是一個很平和的人,雖然社會交往多,但僅限於應酬往來,給朋友們一些幫助。他認為江蘇公安機關要按照目前的思路給他定罪,非常困難。
李建強,筆名劉路,獨立中文筆會會員,先後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中文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系(在職碩士研究生)。曾擔任中學教師、媒體通訊員、特約記者、律師,1986年開始文學創作。1989年64期間創作電影文學劇本《沉日》、詩歌《開在胸前的小白花》被迫從單位辭職。1994年開始從事刑事律師辯護工作。
李建強律師 |
記者:李律師,您好,您一定聽說了楊天水先生被逮捕的消息吧?
李建強:是的。我聽到這個罪名之後很沉重,而且很震驚。因為原來我們一直以為警方會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指控他,沒想到是「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兩個罪名完全不一樣。
前者一般判3-4年,最多5年,情節極其嚴重的才會判5年以上。但是後者至少要判10年以上。前者一般關乎寫文章、發表言論等,而後者則與這些沒有關係,而是涉及組織活動、參加政黨等。
記者:您之前被當局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會見楊天水先生,那現在是否可以會見呢?
李建強:大陸的政治案件,一般在偵查階段都不讓律師介入,這已經是心照不宣的潛規則了。公安阻止律師介入通常都是用這個藉口,其實很多案子不存在這個問題,在目前情況下,案件能不能涉及國家機密,也無法考證。
公安拘留後,最長必須在37天之內(包括7天批捕期)經過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此後案件仍處於公安偵查期,偵查期一般為1個半月(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延長),移交檢察院後就是審查起訴階段,這時律師可以直接會見當事人,不需要公安或檢察院批准。
記者:那現在您有甚麼打算嗎?
李建強:因為現在還在假期,各個部門都不上班。我們現在主要是等公安完成偵查過程,將案子移交到檢察院之後,跟檢察院進行磋商,這時律師可以直接會見楊天水,還可以做一些調查取證工作,看看卷宗等相關材料。在對案子有更進一步的瞭解的基礎上,拿出我們的辯護意見來,跟檢察院磋商,促成讓其撤銷這個案件。
中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調查取證,只能做代理嫌疑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諮詢,瞭解一些案件情況等工作。這與西方是有很大不同的。
記者:根據您對楊天水本人的瞭解,以及對案件的初步瞭解,您認為楊天水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李建強:我覺得楊天水跟這個罪名不沾邊。顛覆國家政權罪應該是一個組織行為,一個人顛覆不了國家政權,這是常識。
我和楊天水也有過交往,但是沒見過面,還有其他很多朋友都很瞭解他。我們瞭解的情況就是,他以前坐過10年牢。只是寫寫文章,幫助朋友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楊天水是一個很平和的人,雖然社會交往多,但僅限於幫助應酬往來,給朋友一些幫助,如果這些都可以定罪的話,就太荒唐了。
楊先生出獄不久,不到一年。說他組織政黨,搞地下活動,煽動顛覆等,這些客觀上都是不存在的。我認為江蘇公安要想用這個罪名定罪,非常非常困難。
記者:自家人收到逮捕通知書後,很多朋友都感到事態非常嚴重,很可能會重判,您怎麼看呢?
李建強:那倒不一定。因為公安偵查之後,在偵查期結束後有兩種選擇,一種就是建立了證據體系,證明楊天水確實具備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客觀要件,就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他發現指控罪名不成立,證據體系建立不起來,就會撤銷案件把人放了。這是在公安偵查階段出現的兩種情況。
再有一個就是案子到檢察院,檢察院有一個審查起訴的過程。檢察院如果經過審查覺得案件不成立,可以不起訴。比如,劉荻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的。原來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最後認定不成立,人就被放了。
也就是說,有兩次機會可以無罪釋放。1、公安不予移送起訴,放人。2、案件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放人。
案件的最後一步就是到法院。如果檢察院堅持要起訴,那就移交法院。政治性案件一般到了法院,就基本定了,法院不會判無罪,否則公檢法就太沒面子了。律師作辯護就是結果就是輕一點重一點的問題,而不是有罪無罪的問題。
應該說,案子在公安局、特別是在檢察院的時候,還是有很大餘地的,各種可能都能出現。李建平的案子,檢察院就退了兩次。
楊天水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公安想治他的罪,但是不一定能建立起那麼嚴格的證據體系來。
記者:那您還是持一定樂觀態度的,是嗎?
李建強:至少還沒有那麼悲觀吧。要建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體系,非常不容易。指控犯罪就像建一座樓,證據就是磚石等建築材料,現在連磚瓦都沒有,怎麼能建立起樓來呢?
一般來說,逮捕的條件比較寬,公安初步能證明有犯罪,檢察院就批捕,批准逮捕本身並不表示檢察院就一定要起訴。很多案件,檢察院也批捕了,但是後來也沒有起訴。而且,執行批捕和起訴的是檢察院中兩個不同的部門,分別是「批捕科」和「審查起訴科」。
這個案子應該說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對公安來說,建立這樣一個證據體系也不是一個很容易的事。對我們律師來說,案件本身壓力也很大。因為一旦罪名成立就判10年以上的罪,很重。
所以我們雙方等於在博弈。他們要把人送進去,我們要把人撈出來。我們雙方都在為最後能取得勝利而努力。除了拼能力,還要拚智慧。(//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