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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應經金管會同意 才能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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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上市 (櫃)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先取得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同意函,才能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已完成私募者,不溯及既往;尚未完成者,則應依新規定辦理。

為使私募制度發揮、降低企業籌資成本及提升募資效率,並防止衍生相關弊端,金管會蒐集上市 (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進行分析,並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將制定具強化私募有價證券的管理方案。

林忠正指出,原先規定,上市櫃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可在3年後公開發行,不過,新規定是要取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的同意函,才可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在股東會召集事由載明私募有價證券價格訂定依據,如已洽定應募人者,也應揭示應募人與公司關係,並在私募必要理由中,列示不採用公開募集理由、私募資金用途、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達成效益。

因此,金管會加強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揭露,上市櫃公司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有關事項,包括:如私募價格定價日後,揭露實際私募價格、參考價格及應募人等相關訊息;如私募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大者,應揭露獨立專家意見。另外,私募有價證券的價款繳納完成後至計畫完成前,按季揭露資金運用情形。

林忠正表示,基於信賴原則,對於已完成私募有價證券案件,日後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不必取得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 (櫃)標準同意函的規定。至於已完成私募有價證券或已經股東會決議尚未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件,仍應依上述辦理資訊公開。

金管會表示,將另案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並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章,以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設立私募有價證券專區,讓公司遵循及便利投資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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