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指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違憲,財政部對此表示,遵照辦理,正式收文後,將於期限內進行檢討。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應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范光群表示,根據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作制裁,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應納稅款,卻仍須依納稅額固定的比例加徵滯報金,又沒有合理最高額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對於大法官會議的決議,財政部官員認為合理,將遵照辦理,將於正式收文後,在期限內根據解釋文進行檢討與調整,例如設立上下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