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日電)台灣早期允許私下收養,不少販嬰案件被揭露。兒盟表示,兒少法修正後,規定需透過機構收養,相信應能有效遏止販嬰狀況。
台灣早期除了透過機構收養外,也允許私下收養,因此其中不免發生販嬰和買嬰。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資料顯示,2008年到2012年共接觸4132件收養案,其中私下收養占8成1,無血緣關係的收養占近2成4。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社工處長白麗芳表示,會有販嬰和買嬰狀況,大多是夫妻除了想收養孩子,更希望以親生身分申報,而早期助產士就能開出生證明,因此曾有助產士偽造出生證明,再向父母收取高額費用,後來雖改由婦科醫師控管,仍有少數醫師從事販嬰。
許多家庭因有難言之隱,才會選擇買嬰。白麗芳表示,許多不孕夫妻渴望孩子,但不願孩子知道是被收養的,才選擇買嬰;但也有些特殊狀況,如有人假裝懷孕,私下買嬰充當親生兒等,這些選擇走私下收養一途的人,就成為販嬰集團的客源。
過去接觸收養人時,白麗芳表示,曾有不孕夫妻選擇買嬰,放出風聲後,就有人來介紹,但在辦理手續期間,小孩就被抱走,只因有人出更高價,有的則是孩子沒有健康檢查記錄,事後發現孩子有先天疾病,所以後來收養者選擇透過機構收養,雖然要被評估並上課,但至少「買孩子不像在喊價」。
而立法院在2011年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更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中規定,收、出養服務僅限經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
白麗芳表示,兒少法修正後,收出養必須透過機構,不得私下收養,加上民眾的收養觀念也有進步,認為孩子遲早都可能會知道自己的收養身分,不需要特地隱瞞,私下收養比率也開始降低,相信販嬰狀況應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