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1日訊】7月7日一大早,打開電腦就看到一南一北兩家報紙報導的兩條不同的新聞:其一是來自《新京報》題為「發改委:責令鐵道部停收退票費有法律障礙」,講的是此前已被各媒體關注已久的火車票退票手續費問題。該消息稱,此前公眾提出的包括「發改委應責令取消退票費」、「鐵路旅客傷亡最高賠15萬元」、「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應聽證」等有待改進的意見,除了涉及實質利益並不深且本來就有點自相矛盾的「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有望得到修改,「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應聽證」得到了承諾之外,其餘兩條涉及真金白銀實實在在利益的項目,卻因這樣那樣的原因,被擱置了起來。
另一條消息是《南方都市報》報導的:河南省收費站執行最新收費標準,警車不再免費上高速。此事在全省遭遇阻力,在部分地區只實行一天就被迫取消。該報援引網上熱帖表述當時的場面:「交通部門要收公安局車輛的通行費,公安部門要扣交通局的執法車」。新措施從7月4日開始執行,7月5日即告中止。
這兩條消息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但放在一起,卻讓人產生一種怪怪的感覺:同樣是收費問題,同樣是有爭議,同樣是涉及面廣且具體情況複雜。為什麼後者的處置效率卻遠遠高於前者?
這裡面究竟有沒人什麼規律可尋呢?
首先,二者涉及的直接利益者不同:火車退票涉及面雖廣大,但卻是不確定的受眾群體,是抽象的廣大群眾。而警車高速公路收費,涉及的卻是具體的單位和實實在在的利益關涉方。民眾再廣大,只要是抽象且沒有確定的利益代言者,便會成為弱勢一方。各個可能被侵害利益的人,因為只是「可能」,而缺少必須抗爭的願望和動力。而警察,則恰恰與之相反。
第二、即便有了代言者(公益律師),在博奕手段上,兩者也有巨大差異。前者能用的方式,無非是「上書」「呼籲」「請求」等方式,小心而謹慎地向利益侵害方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希望對方進行良心發現式的改變。這種形式,隨著一些部門的工作作風的轉變,也會起一些小小的效果,甚至會有傳出一些佳話,但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博奕從來不是建立在不平等利益體之間的,這就像兔子不可能和老虎進行真正意義上的談判一樣。如果弱勢一方沒有足以與之討價和條件,博奕這兩個字本身就會很可笑。
而反觀河南警察與交通部門的博奕,網上傳說的警察們扣交通部門執法車之類手法不敢恭維,但效果卻是顯而易見的。至少表明,他們之間的博奕,是在老虎和獅子之間進行的,他們誰也不可能忽視對方的攻擊能力。這樣的結果,便是問題在爆發的第一時間裡,得到解決,並沒有出現像某些公民向壟斷行業喋喋不休「進言」求解決甚至打官司,最終變成祥林嫂或唐僧那樣的場面。
從這兩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博奕的根本問題,還是力量問題。只有公民手中能擁有足夠的籌碼,他們的話語才會有力。當然,這種力量並不是全是指像傳說中的某些警察那樣,採用非常規手段,那樣做,雖然有效果,但卻貽害更深。公民手中所擁有的籌碼,對政府機構而言,是他們選誰不選誰的選票,而對商業機構而言,是他們買誰不買誰的購買意願。這兩樣東西,可以讓弱勢而抽象的民眾,變得具體而強大起來。也只有一個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平等表述機會的社會,才有可能和諧。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