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拒律政司延長民間電台禁播令

【大紀元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韓真綜合報導) 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1月21日)作出裁決,拒絕延長律政司要求延長禁止民間電台廣播的命令。法官夏正民在庭上指出,這次決定是否延長禁制令,辯方有否遵守法律並非重點,因為法律本身是否合憲亦存有疑問。

*法官判決依憲法為準

法官夏正民判決時說,民間電台遵守法律與否不是最急切要考慮的問題,因為規管無線電廣播的《電訊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仍然存有疑問。

夏正民法官指出,電台自2005年運作至今,既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廣播干擾民航、警察和救護車等緊急通訊服務,同時也沒有人模仿他們進行廣播。

他同時對這次政府申請禁制令的做法提出質疑,認為這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來協助刑事執法,對於這起案件來說並不恰當。他又指,政府不應就電訊條例是否違憲,拖延上訴。

高院法官夏正民宣讀判詞,指法庭最關心民間電台廣播會否影響公眾安全。雖然律政司認為非法廣播會影響警方及消防等緊急通訊,但電訊管理局過去收到三千個投訴都與民間電台無關,而法庭有責任平衡言論自由及通訊自由,所以不適宜再延長禁制令。

*民間電台:儘速修電訊條例

民間電台剛在星期日宣佈未來三個月暫時改為在互聯網進行廣播,曾健成說,他們已經釋出善意,即使現在沒有禁制令,也會堅持只在網上廣播,希望當局在這段時間內作出修訂。

*州官點火 不准民間點燈

香港民間電台被電訊管理局引用《電訊條例》以非法廣播罪名檢控,除了封舖拉人,曾經當過嘉賓的司徒華、香港電台工會成員麥志恆等也逐一被檢控,令輿論嘩然,除了批評廣播發牌制度過時,控告嘉賓亦帶有選擇性檢控意味。

裁判官游德康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電訊條例》中的電台發牌條件,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指出現時處理發牌的廣管局組成及發牌制度缺乏獨立性,整個發牌機制又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擁有最終決定權;其次,若廣播牌照的申請失敗,當局無須解釋任何原因,令人質疑涉及政治立場。

裁判官又表示,過去十六年沒有成功申請的個案,顯示行政長官屬一個無限制的權力,情況令人憂心,故認為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撤銷控罪,並建議日後由獨立機構審批廣播牌照的申請。

*掌控民間言論 又出禁制令

此前,東區裁判法院撤銷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人非法廣播控罪,裁判官更指出認為《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其後同意檢控方要求暫緩執行判決。

律政司9日立即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由民主派人士營辦的民間電台繼續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透過無線電超短波廣播。

高等法院批准律政司就禁止民間電台的禁制令申請,法官馮驊表示,判決基於法律和公眾利益,沒有政治考慮。

代表民間電台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陳述時指出,律政司將已有的刑事案件拿到民事法庭,是非常不尋常的現象。他明指,當局阻止民間電台10日晚上重新開播,以鼓勵市民在1月13日上街遊行爭取2012雙普選,有明顯政治意圖。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鄭經翰在電台節目中指出,現時政府手上頻譜並未盡用,要多批幾個電台供市民發聲,技術上絕對是可行的,問題是肯不肯開放。

自新城電台於1991年成立後,香港政府再也沒有批准過任何電台的申請。港府以沒有公眾需要及民間電台的財政不穩健理由,不批准民間電台的申請。

港府在2008年1月1日,推出了高清數碼電視廣播,但所需技術和成本較低的電台事業卻未受惠;前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曾出席立法會時稱,「因為數碼收音機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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