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5日訊】2006年6日30日,自貢市政府官員動用約200名警察,在紅旗鄉白果村暴打、拘留6位護地農民事件,被警察暴打、拘留的6位護地農民不服。7月22日依法向自貢市自流井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自貢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處罰案和國家賠償案。
2007年3月7日,本案原告當事人陳守林、黃光宗、曾正英、胡淑明、李茂奎、吳禮平等6人,前去自貢市自流井區法院找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審判員李雲龍、審判員陳光惠。劉丹,自流井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本案合議庭審判長。本案原告當事人,依法向本案合議庭請求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日期。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拿出四川省高級法院2007} 川行延字第028號,川行延字第030號,川行延字第039號,給原告當事人當面說:法院延期開庭審理是經四川省高院同意的。
原告當事人共同要求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把省高法的延期審理批復,給予原告當事人一份。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審判員李雲龍、審判員陳光惠,堅持不給原告當事人。原告當事人胡淑明手中拿著一份省高法延期審理批覆文說:我們拿去複印一份嗎?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說,複印也不行。原告當事人胡淑明堅持要拿省高法延期審理批覆文去複印,本案審判員陳光惠立即去叫了3名法警來、堵住門並威脅說:你不拿出來就別想走路,可以把你們以故意破壞民事訴訟罪處理你們。原告當事人胡淑明、曾正英把雙手伸出來:叫法警用手銬把我們銬起來嘛?曾並說:我們是訴訟當事人,省高法延期審理批覆文是對我們的,又不是甚麼密秘文件,為甚麼不敢拿給我們,複印也不同意,肯定是假的法官欺騙人。
在雙方僵持時,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才同意用筆杪寫。省高法批復{全文}:
自貢市自流井區法院:
你院2007年2月25日{2007}自流井初字延第13號,關於申請延長李茂奎訴自貢市公安局匯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賠償一案,審理期限的報告己收悉,經審查批復如下:同意延長該案審理期限三個月。
四川省高級法院{公章}2007年2月28日。
原告當事人黃光宗說,法院為甚麼要二次延期開庭和延長審理?本案審判員李雲龍說,本案代理人不符合代理人資格,如果你們換另一個代理人,法院馬上開庭。黃光宗質問法官:他為甚麼不能代理,劉正有他不是公民嗎?他不是被關押的人,為甚麼不夠代理人資格。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劉丹、審判員李雲龍、審判員陳光惠都不作答覆。
依據國家《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一審審理期限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公民訴訟代理人認為:第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為此自流井區法院對本案立案,確定了開庭審理日期,法院對被告提出原告代理人資格異議,法院不依法對原告代理人資格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故單方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第二、本案訴訟代理人在《行政訴訟法》中反復找遍該法律,都未找到法院對本案已經立案了,也確定了開庭審理日期,是07年1月4日,法院有權依法隨意延期開庭審理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本案法院在3個月內既不作出第一審判決,確定了開庭審理日期,也不開庭審理,是誰賦於了法官不顧國法違法執法的權力,也不顧公民訴訟權利;第三、四川省高級法院明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本案法官卻把國家法律規定,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規定,法院故作出延期開庭審理,也需要三個月的法律文書,欺騙老實巴交的農民。省高院的高級法官們糊塗到了」作出判決與延期開庭」的法律關係都搞不清楚了;第四、自流井法院對本案向省高法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時間為2月25日。省高法審查、批復同意時間為2月28日,從申請到審查、批復同意只用了3 個工作日就辦理完備。但是本案陳守林等6位訴訟當事人,從06年7月22日至07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訴到決定開庭時間止,已經是10個月零12天了。依據法律規定,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自流井法院對本案立案時間為06年12月8日至07年5月10日,已經超期開庭審理本案時間為6個月零 2天,一個是省高法和區法院申請、審批只用了3天。自流井法院和四川省高級法院的法官辦理本案申請到審查、批復同意只用了3天時間,也就是說3個工作日就辦理完備了,但本案6位農民告官向法院起訴、上訴、受理、立案、開庭審理,就用了312天,每人向法院交納行政訴訟費580元。國家規定收費標準,最高收費一件為30至50元,多收原告人訴訟費550元。第五、法院對本案執法不公、執法違法、司法暗箱操等行為,受到國內外謀體和各界人士的關注、強大的輿論譴責聲!和原告當事人共同的努力下。07年4月11日,自流井區法院作出{2007}自流行初字第6號,出庭通知書:劉正有,希你作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準時出庭。法院也承認我自已可以作為原告當事人陳守林、侯世強等11名狀告,公安治安行政處罰案,治安行政賠償案的公民訴訟代理人了,法官從分案起訴到分案審理,再合併審理,從不承認訴訟代理人資格,到承認訴訟代理人等等演變,充分說明法官玩弄國法如兒戲。本案以充分事實說明,民告官付出了極大的精神損失、時間損失、經濟損失等,如此高的訴訟成本,民告官未必能得到司法公正判決、老百姓告得起官、還敢告官嗎?請問:省高法、市中法、區法院的上下三級法院的法官們,利用你們掌握著國家法律的執法權力,究競你們是執行的哪家法律,是公法、私法、枉法?
劉正有
2007年4月15日於自貢出租屋。聯繫電話:0813-87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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