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4日訊】「閉門屋中坐,禍從天上來」
1986年4月10日,河北省委領導李文珊在全省宗教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在對待宗教問題上,克服’左’的傾向,依然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存在’左’的影響的同志,有意無意地把教徒當作’敵對勢力’,不但不同他們交朋友,還處處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應有的隔閡和對立……當務之急是清退宗教團體房產,這方面中央和省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這很不好,應當給予批評……」。
1994年間,邢景生依據國務院1980年頒布的188號文件「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規定(見附件1),依法接受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會)的委託參與落實其房屋產權的工作。
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落實「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的政策」是合法的!因為,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與其他社會團體有著平等的民事權利。而且,儘快退還教會房屋的產權不僅是「為了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有利於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鬥爭」。否則,對我國「在政治上和對外關係上極為不利」(有「國務院188號文件」為證)。控告人認為:這才是大局,一切應當以國家利益為先!
然而,上有國務院80年頒布的「全部退還」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長李森直到94年也「拖著不辦」的對策。
但事實是公安竟開動了國家專政機器對沒有任何政治過錯的控告人邢景生「按政治案搞」!這在由公安向法庭提交的《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其中寫道:
「據工作中發現,天主教堂臨時工作人員邢景生,與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與梵蒂岡聯繫密切……」(有附件4為證)。然而,公安卻不能向法庭出示任何事實和證據,實際是純屬無中生有的捏造!但是,原副市長李森的「幾點意見」卻要「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有附件3為證)。
在公安不能向法庭出示控告人有任何「政治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公安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訴訟中依法禁用的長官「批示」,違法干涉法庭的獨立審判權。該「批示」中寫道:「我們本著政治性問題,非政治性解決,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請法院通盤考慮。」(附件3)控告人認為,該「批示」的實質是:因為邢景生參與了天主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所以,對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邢景生就要當作「有違法犯罪行為」來整治。
在此違法「批示」的干涉下,法院行使了「公安必須勝訴」的判決權,以控告人夫妻二人在自己家觀看過所謂黃色錄像之名,將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為證。
控告人認為:本問題的關鍵是,如果參與愛國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是政治犯罪,就應給出一個實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反之,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幾個辦案人員採用如下手段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既違反法律程序,又無法律依據!更玷污保定市政治家的「誠信原則」。純屬依權欺人!
邢景生向律師提交如下控告材料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漢族,戶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號樓3單元502室。聯繫電話:0312-7538396
電子郵箱地址:xingjingsheng66@hotmail.com
留言網址是://www.xing1946.com/
QQ號:175665293
案情(共三個案件)
一、勞動教養案:
公安抓人一定「罪名」
1996年9月5日,公安對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非法印刷嫌疑」之名,採取了收容審查的強制措施(附件5)。因抓了與「非法印刷案件」依法無關的人難以收場,於是就搜家找茬!!!因沒有與「非法印刷案件」有關的物品,於是就扣押與所立案件無關的定期存款單、國庫券、現金等共計48510元及四盤所謂黃色錄像帶等(附件6)。
二改「罪名」
由於「非法印刷嫌疑」依法無據,公安就給控告人二改罪名叫「詐騙」,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7,9706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三改「罪名」
經復議(查)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三改罪名,將「詐騙罪名」改為「1996年7、8月間控告人騙取個體司機高瑞龍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並多次觀看和傳播他人」,仍決定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附件8,「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新市區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見附件9)以「主要證據不足」等判決撤銷了該「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
四改「罪名」
在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與妻子趙金環在辦理結婚(復婚)登記手續之前「多次觀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盤淫穢錄像帶,並向姘婦趙金環傳播」為理由,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將錄像帶稱為「淫穢物品」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
控告人對「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維持了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的決定(有附件11,第97318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的行為
法院(一審略)卻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觀看的不是淫穢錄像」(有附件15第二頁為證)並要求鑑定的情況,硬在公安既不提供《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也不提供本案「錄像帶」及「照片」的情況下,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終審判決書維持了對控告人勞教三年的決定。公安和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新聞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三條:「審查鑑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一式三份,鑑定結論必須準確……」的規定(有附件14為證)。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
二、沒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於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控告人的電視機、攝像機及所謂黃色錄像帶等。其沒收依據是:
一張沒有鑑定資格、依法無效的「重新鑑定書」(附件25);
一張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依法有權拒絕處罰的「沒收財物紙條」(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24)。
控告人對沒收財物不上交國庫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略)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錯判之後,不但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反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理由,以(2002)保行終字第13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意使錯判一錯再錯的再錯下去!公安和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附件14)第四條:”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鑑定的,應當由地、市級的宣傳、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組成的鑑定組重新鑑定”的規定。
控告人認為:根據此規定,由公安一個機關對本案錄像帶作出的”重新鑑定書”依法自然無效。
但是,公安卻使用既沒有準確鑑定結論、也沒有簡明鑑定結論、更沒有”主體資格”的所謂”重新鑑定書”,冒充有效的《重新鑑定書》進行矇混,乃鐵證如山的假證。有附件25為證!
三、扣、劃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單。但公安對扣押的48510元不但不交公,反而分為23980元和24530元再採用兩種不同的手段侵佔控告人合法財產。
1, 23980元定期存款單的問題:
公安於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詐騙23980元”現金為理由對控告人作出勞動教養三年的行政處罰(有附件35,”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撰寫的”23980元詐騙款”和”附件7″,9706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
控告人對認定”詐騙”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將原認定的”詐騙”案由變更為:”傳播□□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仍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附件8)。由”案由”的變更,證明:公安將23980元認定為”詐騙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卻於2000年11月22日又出爾反爾的將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了”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中,所寫的”23980元詐騙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偵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對於本案無關的資金24530元,我局己於2000年11月22日返還原告,其於部份(23980元)仍在審查中”(有附件45,行政答辯狀為證)。
控告人認為:既然對23980元沒有審查清楚,那麼,公安無限期的扣押”存款”、無限期的”仍在審查中”就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實際是辦案人員未將此款交公入賬。
控告人認為:如果控告人有”詐騙23980元”的行為,則應有罪依法追究,
不追究,就是公安包庇犯罪!反之,無罪應依法還款!
2, 24530元定期存款單的問題:
公安行政答辯狀(附件45)白紙黑字的寫道:24530元與案件無關。控告人認為:既然”與案件無關”,依法就應當返還”定期存款單”原物!
然而,公安卻於2000年11月22日將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調換成現金(附件43)返還。公安用此”調換”手法侵佔了控告人五萬元左右的利息(至今)。
控告人對公安的上述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略):
二審法院2002年12月20日以(2002)保行終字第133號行政裁定書,以”原告屬於重複起訴”—-以原告1997年曾起訴過為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附件53)。控告人對此裁定書不服。理由是:
一、公安用24530元現金”調換”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侵佔巨額利息的行為發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二、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抵押)23980元所謂詐騙款的行為發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訴公安局2000年才作出的違法行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複起訴的問題!
公安的其他行為:
1、公安一百七
1997年1月31日劉XX等3人將控告人由滿城縣看守所提出送高陽縣勞教所執行勞動教養。途中:劉XX以不給控告人帶手拷為條件,敲詐控告人的現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飯店美餐一頓。
控告人認為:170元錢是小事。但是,這種頭頂著國徵的敲詐行為,實在是玷污中國公安的形象。
2、公安調換照像機的行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價值兩千多元(合人民幣)的日本進口尼康牌照像機。但辦案人先採用在”扣押物品清單”上,不寫照像機名牌、型號的手段,後(2000年10月18日)採用將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機調換成價值幾十元的國產”湯姆”牌照像機,退還給控告人之父的手段,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
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種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由於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訴訟中官官相護,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
公安為掩蓋貪占財物的行為杜撰”本案涉及宗教”唬人
綜上可見,控告人不願使本案的三個小案件質變為:”由於控告人參與天主教的維權之事而引發的司法機關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侵犯人權案”,給黨和政府抹黑!但是,公安為掩蓋其違法的貪占財物行為,仍在暗箱杜撰本案涉及”宗教”。使本”黃色錄像帶案”至今不能依法解決。然而,遺憾的是,保定公安的下列違法行為又根本不可能涉及”宗教”。
1公安人員貪占控告人的巨額利息幾萬元與宗教有甚麼關糸?
2公安人員劉某向控告人敲詐飯費170元與宗教有甚麼關係?
3公安人員調換控告人的照像機,侵吞”差價”2000元與宗教有甚麼關係?
4公安稱控告人”向妻子婚前傳播所謂黃色錄像”案與宗教有甚麼關係?
5控告人的正常家信與宗教有甚麼關係?公安為甚麼沒收?
6實際,公安作出與宗教有關或無關的”認定”根本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例如:公安為何對已退還的財物”錄音機”就認定與宗教無關呢?由此可見,不退還財物的依據並不是與宗教有關或無關,而是依是否有貪占價值為標準!!!控告人認為:誰披上”宗教”的外衣,也不能掩蓋其違法犯罪的行為。
市檢察院的目前控告人對上述三個經終審判決的案件,於2003年9月再次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抗訴。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於2003年11月將此三個案件交辦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新市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審查終結並建議提請抗訴。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的材料後,至今未將《立案通知書》發給控告人。經多次交涉未果。控告人認為: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不發給《立案通知書》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控告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控告人認為:現在解決本案只有下列3個辦法:
1、公安依法糾正此案,還法律以尊嚴、還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給控告人來個慾加之罪,將控告人關押起來。屆時,敢依法仗義直言的記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敗素材了;
3、如上述兩個辦法公安都不用,那麼,控告人就只好在互聯網上向全國尋求代理律師,走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這不違法吧!如果這也違法,那控告人還有說話的地方嗎?
眾所周知,聞名中國的孫志剛,為維護做人的尊嚴,以慘死換回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這一悲痛的事件永遠提醒我們,要珍視和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但是,推動中國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設和社會進步,並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學習”孫志剛”以付出生命作代價!!故,控告人將自己比作沒有死的”孫志剛”,繼續為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而奮鬥!
控告人認為:控告人被冤勞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財產遭受損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對沒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大事!公安能夠不受監督的開動國家專政機器任意侵犯”人權”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請求舉辦聽證會,請求公安、法院說”亮”話!請求公安、法院向廣大聲援人士作出公開、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釋。正如羅干同志對本案的留言所說:”……不要再讓老百姓說我們是戴著國徽的黑社會,是國家流氓。國家不可一日無法,要堅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老百姓的社會權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廳應該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釋,必要時舉辦聽證會,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們解釋……擦去國徽上的灰塵,讓我們的人民重新認識我們黨,我們的國家。重新燃起對國家社會的熱情”!
綜上所述,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控告人僅要求對本案”堅持有法必依”的解決,別無它求。
控告人懇請關注本案的律師將本案的材料全部備份,一旦控告人為維權事業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維權史上的證據!
控告人生命不息,維權不止!控告人相信中國的法律和她所倡導的正義!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10月1日
(因篇幅所限,附件及廣大留言人對本案的留言略)
轉載自《中國輿論監督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