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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呼籲書

王光輝等(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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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發出這份呼籲書,是為了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石江村三組年近六旬的農民王威發曾被刑訊逼供,冤枉入獄七年並強制勞動改造,錯誤羈押長達2621天,經歷三十年的漫漫申冤長路才獲無罪判決,但至今未獲國家賠償之事。

1972年8月19日,當時的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莫名其妙將當年28週歲的青年農民王威發作為「強姦搶劫犯」嫌疑犯收審,儘管他們明知證據明顯錯誤,受害女青年也作了明確的否定的情況下,還是對其進行了連續三天三夜慘無人道殘酷的刑訊逼供,當年10月12日,正式宣佈逮捕。10月21日,對他作出了漏洞百出的「強姦搶劫犯」的刑事判決,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押入岳陽建新農場強制勞動改造。

為了洗清不白之冤,王威發和妻子李竹秀及三個孩子承受了常人無法想像的巨大壓力,堅定不移地走上了漫漫申冤之路,先後數百次去湘鄉、湘潭、長沙、北京的各級法院和黨政部門,僅法院入檔的申訴材料厚達二尺,洋洋百萬字,其壯舉足以驚天地、泣鬼神。在各屆正義人士的無私支持幫助下,通過五次重審、再審,湘鄉市人民法院才於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湘刑再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撤銷1972年10月21日原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72)人、軍刑字第20號刑事判決,宣告王威發無罪。9月10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向王威發支付3000元補償款。

2002年9月23日,王威發以遭刑訊逼供,錯誤羈押冤枉入獄七年,身心遭受極大傷害向湘鄉市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10月14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向他下達了(2002)湘法刑賠字第3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10月21日,王威發又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請求中院依法撤消湘鄉市人民法院的決定,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到2003年7月底前,王威發又數十次去中院催促,2003年8月12日,王威發在中院才接到了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於6月25日製作的(2003)潭中賠字第0002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雖然都是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但他們的法律依據還是不一樣,湘鄉的說法是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而湘潭說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

王威發冤案引起了國內外新聞媒體和社會各屆人士的廣泛關注,新華社、新浪網、南方都市報、湖南衛視、政法頻道、人生與伴侶、東方新報、法制月刊、今日女報等幾十家知名媒體紛紛予以詳細報導,香港、台灣和歐美地區也有大量的轉載,一時鬧得沸沸揚揚成為新聞的焦點,有作家坦言此案是清朝末年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的現代版。

我們認為,王威發三十年的遭遇最初的歷史背景是被稱為「十年浩劫」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當時,公、檢、法已被徹底砸爛,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王威發蒙冤入獄雖很無奈,但還可以理解,因為在那個特別的時代,共和國的億萬普通老百姓都有過切膚之痛。但在撥亂反正後的二十幾年裡,這個在一般百姓也很容易看出來極其荒謬的冤案,為甚麼非得通過一而再,再而三的五次重審、再審,案發三十年後才能改判呢?從法院檔案上看出,當時,冤案的始作俑者,直到上世紀末退休前一直擔任湘鄉法院和市政法委的主要負責人,僅僅為了保住自己的所謂「面子」,檔案記錄了他們一次又一次地利用手中的權力壓制正義的法官申張正義的行動。完全可以說,王威發大半輩子的苦難,絕不僅僅只是天災,更是人禍,是一個個官居要職的腐敗官僚以人民的名義,對無辜的公民權利的肆意褫奪,是朗朗乾坤下發生的戴著「公權力」帽子的「私權力」野蠻侵犯公民「私權利」的惡行。

由於經歷三十年無休無止的申訴、上訪,王威發夫婦精神倍受創傷,不僅無心農業生產,還不得不借債度日,直到現在還是家徒四壁,全部家當難值三千元。我們無法理解為甚麼湘鄉、湘潭二級法院還會作出如此決定,他們一再強調錯誤羈押的行為發生在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以前就草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其實理由過於蒼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大法官祝銘山主編的《司法侵權損害賠償》一書,第六章「刑事賠償」的「對不予賠償範圍的一個重大誤解」一節中明白無誤地寫道「國家賠償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是不予賠償,而是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實務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甚至法院的司法賠償委員會對在賠償法生效前發生的司法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爭議,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由而駁回,這是錯誤的。」「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剝奪司法侵權受害人索賠的權利。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僅指賠償範圍、方式、標準等方面。」至於誰來處理國家賠償爭議,該書明確指出:「自從國家賠償法生效以後,原來具有處理司法侵權賠償爭議的機關已不具有這項職責,處理職權統統由賠償義務機關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來行使,而且,無論侵權行為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還是之後。」湘鄉市和湘潭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並不是不懂這些道理,更知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的話,賠償金額高達二十多萬元,湘鄉法院曾就本案向市府申請過三萬元的國家賠償款,只是有一市領導稱,「一個要賠三萬,十個就是三十萬,哪有這麼多賠」,結果只批了3000元。8月12日,湘潭中院賠償委員會主任辜世武竟說,是湘鄉市政府的領導不同意給你賠償,你要錢就天天睡到市政府裡去。

馬克思曾說:「法律是人民手中權利的聖經」,現代民主法治精神關鍵的一點是政府和百姓之間關係的正確處理,只有政府公權力與公民的私權力的均衡才有社會的真正穩定,正如楚天舒所說「相信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一樣,其立法的基本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如果,冤枉入獄七年,含冤三十載而得不到賠償,社會公正又從何談起?」鑒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專門就本案向湘潭中院發文也毫無效果,我們提出如下要求: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王威發申請國家賠償案立即作出批復。

發起人:
湖南省湘鄉市:王光輝田建飛王新飛王次林李雅俊李雅松王育飛王起和王秀連李雅福

簽名人:
請每一位無權無勢又無錢的網友在此簽名,這也是保障自己的人權。我們渴盼民主和法治的光芒能普照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上每一個「公民」。

王威發聯繫地址:411402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石江村三組電話:0732-6290237
本案詳細報導網址://wwf1972.cnnb.net
E-MAIL:weifawang@yahoo.com.cn

源自《議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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