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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指南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執法掃清障礙

為境外勢力利益服務 受境外勢力命令、要求、指導、或控制者 無論有無契約關係都算

CGTN北美分台是中共大外宣在美國的主要「喉舌」之一。它通過有線和衛星電視,每天向3,000萬美國家庭播送節目。(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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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6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為因應中共無所不在的滲透、收買、統戰,美國司法部日前發布「外國代理人」登記註冊(FARA)門檻的新指南,為FARA的行動掃清了障礙。目的是將境外勢力對影響美國決策的性質、層級與程度,經「公開透明」的登記,讓公眾得以知曉。

例如,登記為「外國代理人」的《中國日報》最近第一次公示其近幾年來在《華爾街日報》等主流媒體上花費1,100多萬美元,把中共大外宣以夾頁的方式插入主流報紙中,偽裝成知名報紙的新聞發放。該案例將中共植入新聞「特洛伊木馬」的方式晒在陽光下,就是司法部動真格加強FARA執法的結果。

在美國司法部內負責監管外國代理人的機構是其下轄的「國家安全處」下設的「反間諜部門」。

 文本細讀

司法部的「新指南」開篇就說,FARA是用來對抗外國影響力的重要工具。它要求某些從事政治活動的外國勢力代理人定期公開披露其與境外勢力的關係。任何在外國委託人的命令、要求或其指示或控制下行事的人,或其活動由外國委託人直接或間接監督、指導、控制、資助或補貼的,都要登記註冊。

1938年通過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條文看似精確,但實際所指卻依舊寬泛、模糊。如今,司法部最近發布的文件主要涉及三個主題:法律豁免的范圍、 《遊說披露法》(LDA)規定的注冊豁免范圍以及廣義上的外國新聞媒體在美國的影響力。

例如關於法律豁免。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被要求在FARA下進行注冊,因為其代表土耳其政府說服美國政府對伊朗採取某些行動,並暫停一個刑事案的審訊。這項政治活動不在提供法律服務的豁免范圍之內,因為該公司試圖影響美國政府的企圖不是在涉及客戶的執法調查或司法程序中進行的,其為客戶所從事的行為涉及影響美國政策。

外國媒體在美國的影響力。央視的CGTN北美分台必須注冊,因為它從事政治活動,並代表其母公司、中共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在美國擔任宣傳代理和信息服務雇員。美國司法部通過參考公司的「風格指南」以及公司高管的發言來確定它從事政治活動,該指南指定了記者「應包括中國的觀點」。

此外,美國司法部還追溯中共政府「擴大全球影響力」的政策,CGTN北美分台的內容反映了中共的政策立場。儘管CGTN聲稱「採編自主」,但證據表明它的使命最終是為了進一步促進中國國家(中共)利益。

 FARA下的代理范圍指南

司法部還發布了有關FARA下誰是「外國代理人」的新指南。「根據FARA,對代理人的最終檢驗是:這個人是否獨立行事,是陳述自己的觀點,還是作為境外勢力的代理人。」

代理人和主使者的關係不一定有書面協議。FARA的代理范圍包括受境外勢力命令、要求、指導或控制者,不論與境外勢力之間有無契約關係。不過,當在立法聯盟或遊說聯盟中工作時,代理權的問題可能會變得特別複雜。

司法部在指南中表示,在評估某人是否為「代理人」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1)境外勢力要求採取行動的是否是特定團體。如果外國委託人明確指定有限的、可識別的一組人採取行動,而不是向公眾或大型社會團體(例如一個宗教或種族)的成員提出普遍要求,則個人或特定團體更有可能成為代理人。

(2)所要求採取的行動的特殊性。遵循外國委託人要求的特定行為的人,更有可能是代理人。

(3)境外勢力的請求是有補償的還是強制的。補償(例如金錢支付、實物福利、對其生意提供優惠待遇等形式)或脅迫,表明該人是在外國委託人的指示或控制下行事的代理人。

(4)政治活動是否符合個人利益。司法部可能會考慮該人是否在促進自己的利益,還是一方面在促進美國人利益,另一方面促進外國勢力的利益。例如,商人可能遊說反對關稅,因為關稅使他從中國進口商品的成本提高了。但是,進口商對香港示威者的立場表態,將獲得什麼收益,除了中國政府(中共)可能會對他的表態進行獎勵或懲罰之外,其它可能不太明顯。

憲法保護美國公民向政府請願的權利,但如果是為了境外勢力的目的,憲法並不向行使這種權利的公民提供同樣的保護。

(5)主張的立場是否與其個人的主觀觀點一致。
例如,外國政府可能會說服政策制定者採納某種立場,他隨後採取的支持行動可能是他本人採取的,而不取決於任何代理關係。但與此同時,一個人和外國勢力可能就一項特定政策達成協議,這一事實並不一定排除其代理關係(代理關係有可能成立),因為說客經常同意其客戶的觀點,而不失其代理人地位。

(6)人與境外勢力之間關係的性質。其它考慮因素包括雙方是否存在持續關係,其人的行為是否與外國委託人相配合協調;其人是否尋求(或接收)有關委託人的表彰;與外國委託人開會的頻率;是否有書面記錄;其行動是否為一次性或模式的一部分。這些都會作為證據。

儘管上述指南不能當作「百科全書」來參照,但它們聯同司法部的若干案例認定書,確實為FARA評估機構提供了首個明確的框架。◇#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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