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5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觀塘一個公屋單位早年被揭發藏有私煙,房委會下令收回戶主和他兒子租住的2個單位,戶主兒子不滿被牽連,不服房委會將己分戶的公屋單位一併收回,提出司法覆核,昨日被高院裁定敗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陳超華,與妻子和子女同住翠屏北邨,原本與父親和弟妹同住一個單位。97年因擠迫獲安排分戶,陳超華及妻兒以佔用人身份居於上址,他父親則與其他子女住同層另一單位,2單位登記戶主都是他父親。
2009年入稟人父親被海關搜出在家藏有超過7萬支私煙,在觀塘法院被判監5個月。去年4月房委會以違反房屋條例終止其租約,下令收回2個單位。
入稟人不服,尋求司法覆核。他向房屋上訴委員會指一家人少溝通,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服刑後陳父已感後悔,且2家人各自獨立生活,水電煤亦分開交費,認為沒有理由連他的單位都被沒收。他又稱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私營房屋。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認為,房委會與戶主簽定租約,是與戶主之間的協議,終止租約是針對戶主違反租住條款的行為,住客對該行為是否知情,並無關係。一旦再考慮住客的處境,此理據便可能被人濫用,以避免違約收樓。而根據普通法,不可以只終止部份租約,故駁回司法覆核。
入稟人父親表示,個人會考慮上訴。由於申訴人有權上訴,房委會暫時仍未訂出最後搬遷限期。
房屋署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如果他們因被收回單位而無家可歸,會考慮安排他們入住新界區的臨時收容中心。若符合資格,房署會協助他們辦理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屋手續。房署亦會與社署聯絡,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