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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加拿大著名律师科来福•安世立(Clive Ansley),针对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做出证词。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正义人士站出来谴责和揭露中共在迫害法轮功方面所犯下的罪行。安世立的证词特别之处体现在该证词的第26条中:
“26:从镇压法轮功开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 我居住在中国。期间, 我每一天都见证了中国出版业和电视媒体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持续不断的诽谤。这是我所见过的最极端, 完全不合法的, 十足的仇恨运动。历史上, 我所了解的唯一可比的仇恨运动是在欧洲由阿道夫‧希特勒发起的针对犹太人的仇恨运动。”──科来福•安世立(Clive Ansley)
下面为证词原文中文翻译:
科来福•安世立(Clive Ansley), 2006年4月27日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考特列市(Courtenay) 宣誓如下:
我, 科来福•安世立(Clive Ansley), 居住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考特列市 750 考摩斯路211C (211C – 750 Comox Road, in the City of Courtenay, in the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Canada)。我是执业高级律师和事务律师。我知道该宣誓书与法庭证词有同样的效力, 特此宣誓如下:
1.我是加拿大本地人和公民。
2. 我64岁。
3. 我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协会的合格成员。
4. 我积极参与中国和中加关系研究四十余载。
5. 我能说能看中文。
6. 1966年我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获得中国研究学士学位, 1968年我获得中国研究硕士学位, 1980年我获得温莎大学法律学士学位(LL.B), 1981年获得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中国法律的法律硕士学位(LL.M) 。
7. 我在温莎和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了六年的中国法律。1984年我在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 而且我仍然持有该学院顾问教授的头衔。后来, 我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国际经济法, 2003年, 在中国昆山的Silicon Lake University做访问教授。
8. 1968年至1980年, 我在温莎大学教授中国历史和中国文明。
9. 我研究自1979年以来, 中国所开始实施的新的法律体系, 我广泛出版并讲授中国法律。
10. 我对一些外国法庭包括数次向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英国商业法庭和香港高等法院就中国的法律体系作为专家证人提供书面和口头的证词。
11. 我向华盛顿DC哥伦比亚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Jin v.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et al的案子提供专家证词, 这是代表法轮功学员提出的诉讼。
12. 我也为大不烈颠内政部(Home Office)的Hua JIN一案提供专家证词。Hua JIN是一位法轮功学员, 当时在英国面临被遣返。
13. 1998年, 我在加拿大驻北京使馆唯一安全的屋子里, 为外交事物部和国际贸易部的主要成员做了高级秘密的关于“中国法院的运作体系”的报告。
14. 2000年6月, 受加拿大驻北京大使的邀请, 我为加拿大首席法官大人Beverley MacLachlin女士以及其他数位加拿大高等法院的法官针对中国法律的现状做了报告。
15. 2001年2月, 受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的邀请, 我为时任总理的克里田所带领的加拿大团队做报告。该报告是关于 “解决在中国的争端”的问题。
16. 2004年5月9日, 我在丹麦国会做了题为 “中国对人权的践踏”的专题报告。
17. 2004年5月11日, 我在瑞典国会做了题为 “中国的法院不能称之为法院”的专题报告。
18. 2004年5月25日, 我在挪威国会做了题为 “中国的司法体系及其在非法拘留,折磨和谋杀法轮功学员中的作用”的专题报告。
19. 1984年,在上海, 我为加拿大的 “Bull, Housser & Tuppe(‘BHT’)律师事务所”开设了第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并管理该律师事务所到1989年。1989年初,我搬到“‘BHT’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办公室,1989年底,我作为“‘BHT’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搬到台北并居住在台北。1994年,我为“‘BHT’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再次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营该事务所到2001年2月。2001年5月到2003年4月,我服务于伦敦一家Holman Fenwick & Willan驻上海的事务所。
20. 我在中国作为外国律师服务了十四年。在此期间, 估计我处理了大约三百宗代表外国客人涉及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
21. 我为驻上海的 “加拿大商业论坛” (Canadian Business Forum),以及 “加中商业协会, 上海分会” (Canada China Business Council, Shanghai Chapter)担任两任的会长(2001年和1998年)。2001年, 该机构“加拿大商业论坛”更名为 “加中商业协会” 。
22. 1991年我担任驻上海的“加拿大商业论坛”的副会长, 1997年任该机构的秘书, 1996年任理事。
23. 我目前执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考特列市(Courtenay)自己开的律师楼(Ansley & Company)。我继续代表在中国投资或做贸易的西方客人, 只是更集中受理中国政府违背人权的案例。
24.我是“加拿大律师人权观察”(‘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的中国国家监督员。
25. 我现在不是, 也未曾是一个法轮功学员。
26. 从镇压法轮功开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 我居住在中国。期间, 我每一天都见证了中国出版业和电视媒体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持续不断的诽谤。这是我所见过的最极端, 完全不合法的, 十足的仇恨运动。历史上, 我所了解的唯一可比的仇恨运动是在欧洲由阿道夫‧希特勒发起的针对犹太人的仇恨运动。
27. 更清楚地说, 我要说明的是这场仇恨运动,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 是由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在几乎每一挡新闻的广播里进行。这场仇恨运动还扩展到其它的电视节目, 比如在互动式的节目中特邀观众与主持人讨论 “今日话题”, 年轻人的节目, 以及有关 “文化”的节目。
28. 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和其它由其控制的电视机构, 以及出版业的媒体, 在报导该期间的刑事犯罪和死刑犯时, 依照惯例, 总是随意地将那些被指控的罪犯称为 “法轮功学员” 或者是 “李洪志的追随者”。
29. 无一例外的, 根据我的记忆, 指称被判罪的罪犯是法轮功成员这一点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得到证实。
30. 就我所记得的许多例子中, 我简单地举个例子。一次, 一个人在南京一家著名的面馆使用的配料里下了老鼠毒药。我现在完全凭的是记忆, 但我相信大约有四十个该面馆的客人因此而死亡。
31. 在逮捕这个被告人的报告里, 以及针对他的审判书中, 没有任何有关法轮功的内容。但是当电视台和出版媒体报导他的死刑时, 报导中有一个简短的声明, 说此人是法轮功信徒, 是李洪志的教导对他的影响, 导致他谋杀了所有这些无辜的人。
32. 我观察到, 当时这样的指控惊人有效地大面积挑动起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但是没有任何证据用来证明这些指控。
33. 在李洪志的著作中, 没有任何一个段落, 可以牵强附会地被解释为鼓励杀人或任何其它的刑事犯罪。
34. 在此期间, 我也看到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和其它由它控制的电视机构的有关报导, 是关于一个母亲, 被指控谋杀了她的孩子。又一次, 我听到她是一个法轮功学员, 她可怕的罪恶是李洪志教导的直接结果。
35. 恕我赘述, 我要强调的是, 在李洪志的教导里, 没有任何的段落有可能鼓励父母杀害孩子。与类似报告一致的是, 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实对法轮功的指控。
36. 我非常忧虑地观察到: 中国媒体这些年的 “诽谤运动”在我的朋友和同事中比其它的宣传更为有效。
37. 和我居住和工作在一起的人大多数都乐于重复一个陈词滥调: 人民日报只有一项内容是正确的, 那就是日期。受过教育的中国人早就知道政府控制的媒体几乎每一项内容都是假的, 而且 “中央宣传部” 主要是制造新闻。普通的中国人不相信政府针对爱滋病, 萨斯病, 和年产量数字的声明, 不相信政府声称所进行的民主改革的真实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发展或者是人权的改进。
38. 然而, 同样一批人, 他们总是拒绝政府的宣传, 认为这些宣传大多充斥着谎言, 却很容易被挑动起来仇恨法轮功, 仇恨基督教徒, 仇恨西藏人, 仇恨美国, 仇恨日本, 尽管这些政府挑动的仇恨宣传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39. 2003年5月底回到加拿大后, 我做了调查以确定李洪志的教导是否导致了中国以外的法轮功学员犯罪。据我了解, 如果一个人要接受中国电视和媒体关于法轮功和严重犯罪之间的关联, 李的著作似乎只在中国具备这种恶性的效果, 但是在该功法广泛流传的任何一个其它国家都没有过。
40.今天, 法轮功的功法传遍了北美, 欧洲, 澳洲的所有地区以及南美和非洲的许多地区。但是根据我的调查, 只有三位法轮功学员在中国以外被指控或被判有罪:
a). 两位学员在新加坡公共场所因为没有许可证派发传单被判有罪。
b). 王文怡上周在华盛顿被指控威胁或恐吓外国官员, 原因是, 她在乔治‧布什和胡景涛的华盛顿新闻集会上喊话, 要求中国停止对法轮功的虐杀。
41. 然而, 大量的法轮功放毒, 酷刑, 杀婴和强奸案继续发生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以及由它控制的中国电视频道里。
42. 这些年, 在观察中国电视台针对法轮功系统的仇恨和尖刻的宣传的过程中, 我可以毫不矛盾地说, 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法轮功的发言人(或者任何一个与中央电视台和它的附属机构每日发表的政府观点不同的人)有机会反驳或表述任何不同的意见。这当然是中国电视台的标准作法: 任何事情只有一种观点被表述, 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观点。
43. 认为允许中国共产党所拥有的电视台直接进入加拿大让观众观看会促进文化的多元化并丰富加拿大社会的想法完全是错误的无稽之谈而且令人感到厌恶。
44. 这些申请进入加拿大的电视台纯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舆论工具。这些电视台的拥有者和控制者竭尽全力地抵抗中国的 “信息自由”。它们直接参与关闭中国公民与西方任何新闻渠道的接触。这些电视台的所有内容都受控制于中国共产党的 “中央宣传部”。如果它们得到CRTC的准许, 这些电视台只会有一种观点被允许播放给加拿大人。声称这些电视台将会促进“多元化”的说法完全是可笑的。
45. 自从2003年5月底返回加拿大后, 我广泛接触了来至加拿大, 美国和欧洲的法轮功学员。同时我也继续关注中国那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情况。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达到了全面群体灭绝的程度。
46. 到目前为止, 几乎有三千个已得到证实的法轮功学员在押期间被中国的警察和监狱看守杀害的案例。要证实被杀害是非常困难的, 实际的数字无疑超过上万。
47. 在过去6年里,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在被关押后失踪了。他们的亲人再也没有他们的音讯。但是这些成千上万的人并不包括在46段中所提到的大约三千个的死亡案例中, 因为没有人能证实他们死亡。
48.目前, 在过去的几周, 已有证据表明在中国存在着 “死亡集中营” 。在这些“死亡集中营”里, 法轮功学员被杀害, 他们的器官被活体摘取, 并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出售, 他们的尸体然后在焚尸炉里被火化。这种罪行与纳谇德国非常相似。
49. 如果证据最终得以证实, 现在有好多理由看起来会是如此, 明显地, 与纳谇德国另一相似之处是: 为了让德国人民被动地默许, 纳谇首先成功地将犹太人“非人化”。必须要让犹太人看起来完全是邪恶的, 不值得信赖的, 不配享受公民的权利。确实他们被剥夺了公民的权利。今天在中国, 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宪法所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如果被指控犯下任何罪, 他们无权请律师, 他们也无法诉诸法庭履行他们的权利。除此之外, 他们还总是被毫无根据地指控谋杀, 强奸, 偷盗以及其它几乎所有严重的罪行。
50.今天, 中国政府警告所有的雇主必须解雇所有的法轮功雇员, 而且不能雇佣其他的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的个人财产被政府的法令所收缴, 而且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任何可以谋生的渠道。
51. 在法轮功学员遭受不经任何法律程序, 非法监禁, 酷刑和谋杀的大部分时间里, 我居住在中国。
52. 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及随后, 我对中国媒体系统地将法轮功妖魔化进行研究, 我非常了解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细节。
53. 1999年, 江泽民决定镇压法轮功, 就是要完全消灭法轮功运动的成员。这并不意味着要处他们死刑。其目标是在中国社会上完全消灭法轮功学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劳教所里遭受酷刑, 为了避免被谋杀, 他们要抛弃他们的信仰, 并且在电视和媒体上出面做证说, 他们是被该“X教”所欺骗, 他们对中国共产党镇压法轮功表示感激。
54. 张昆伦教授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他是加拿大公民也是一个加拿大的法轮功学员。当他回到中国时被抓, 因为中国当局非常清楚他和法轮功之间的关系。他被关在劳教所, 被折磨, 并被强迫放弃他的信仰。他要感谢折磨他的人帮助他认识到他信仰的错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他被加拿大政府从中国营救回加拿大。
55. 中国中央电视台在伤害和迫害加拿大公民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如果我们给它机会来散布对加拿大公民的仇恨, 在加拿大直接针对加拿大公民, 这是令人反感至极的。
56. 我也了解中国政府高层领导人向警察和检控人员发布命令, 指令他们 “用任何必要的手段”来镇压法轮功运动。这些密语在中国的公安部门和检控部门都被一致地认为就是允许谋杀和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 。
57. 为了更清楚地阐明它们的观点, 中国政府颁布命令: 任何法轮功学员死于审问, 审问者无须受到惩罚。
58. 更有甚者, 中国政府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法轮功学员的权利, 特别是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国所有的律师都被严格禁止为任何法轮功成员辩护, 或者代表他们为他们所遭受的任何非法的折磨寻求赔偿。
59. 消灭法轮功的整个过程使用的主要武器就是使用中国的电视和媒体。它们完全受控于中国政府。然而在加拿大, 私人公司和公家公司可以竞争, 并且任何被媒体攻击的受害人都有权进行反驳。我认为, 很清楚, 这些电视台申请进入加拿大是中国政府直接操纵加拿大华人的一个步骤, 目的是在这个过程中, 散布他们无人进行反驳的世界观, 并逃避加拿大的管制控制。
科来福 ‧安世立(Clive M.Ansley)
执业高级律师和事务律师
2006年4月27日宣誓于考特列市(Courte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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