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 郭案辯護律師致天河區檢察院的律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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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日訊】本週法國使館人權官員致電我瞭解郭飛雄案件的進展情況。我也在向英國使館提供更多郭飛雄案件的詳情。我們每天在努力讓更多歐美國家的人權官員和國際人權機構介入郭飛雄的營救工作,並請國際中英文媒體更多關注和報道這又一起嚴重侵犯人權案件。此案涉及壓制出版自由、打擊維權、濫用刑訊等諸多方面。

日前,郭飛雄的妻子張青提供了辯護律師致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的律師意見書。通過莫少平和胡嘯律師的專業分析,便於國際社會與海內外公眾瞭解郭飛雄案件的原委以及警方的違法行徑。

首先我們回顧一下2006年9月15日《廣州日報》A18版「都市關注」上發佈的消息。

廣州警方開展「反盜版行動」取得成效
//gzdaily.dayoo.com/html/2006-09/15/content_15032039.htm

2006年09月15日
來源:廣州日報

本報訊 近期,廣州公安機關會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全市範圍內大力開展「反盜版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光盤及製作、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盜版出版物等違法行為,成效顯著。

自去年以來,廣州公安機關就針對我市侵權盜版違法行為有所抬頭的情況,加強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工作,破獲了一批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銷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經營案件。據公安機關查明,張志峰夥同周東鳳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窩藏盜版地圖5萬多張及該批地圖輸出膠片20多張;楊茂東夥同江偉、張志濤等人,假冒出版單位,盜用合法刊物刊號,非法出版、印刷、發行出版物兩萬餘冊;馮啟明等人假冒「廣東省工商指南編輯部」名義,非法編輯、出版、銷售《廣東省工商指南》圖書一批,等等。上述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已相繼落網。

廣州公安機關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嚴厲打擊盜版等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維護廣州新聞出版行業的正常秩序。

首先該報道發佈之前一天,也就是郭飛雄被刑事拘留的9月14日上午,廣州市的政法部門就已經給郭飛雄在廣州的友人們發出警告,不讓他們介入任何為郭飛雄的呼籲,不準就此事接受海外記者採訪。並且政法部門也準確預告了第二天這個案件就會以「涉嫌非法經營」的名義見報。中國會有哪些真正的「刑事案件」要通過政法部門的國保秘密警察系統來做維護穩定的鋪墊呢。其次,該報道中涉及所謂「自去年以來」,意為主要針對2005年廣州市所謂出版案件抬頭的情況。而郭飛雄案件的辯護律師在意見書中特別指出,此案實際上在5年前的2002年江偉解除取保候審時就已經結案,早已過了追訴時效。此時舊案重捕全然不可思議,只能推斷一切原因皆在法律之外。而且,在郭飛雄被提審階段,警方給其閱讀與之被指控「非法經營」毫無關聯的高智晟律師案件的案卷,就更清晰指明瞭郭飛雄案與維權的聯繫。廣東構陷郭飛雄「非法經營」和山東地方當局構陷陳光誠「聚眾擾亂交通」實質,都是政法系統壓制國內維權力量、為「和諧奥運」清場的全國一盤棋。

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1月19日將此案退查給廣州市公安局。儘管屢對郭飛雄刑訊的廣州市公安局將其解送往瀋陽。但我們認為天河區檢察院采取了依法實事求是的 建設性步驟,希望檢察院在公安部門所謂「補充偵查」之後依然能秉公辦事,審核該案的荒謬,對郭飛雄和江偉等徹底免予起訴,還公民自由。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國保總隊非法拘禁的第200天 於2008年奥運會舉辦地北京 離奥運會開幕還有554天

楊茂東涉嫌非法經營罪案律師意見書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並「楊茂東案」承辦檢察官:

我們受犯罪嫌疑人楊茂東的委託和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嫌疑人楊茂東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聽取了楊茂東對案情的陳述,認真審閱了廣州市公安局移送貴處的(2006)穗公預案字第0243號《起訴意見書》(以下簡稱《起訴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的規定,現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師意見,供貴處在審查起訴時參考。

一、關於指控楊茂東非法出版《瀋陽政壇地震》期刊的證據。

1、《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楊茂東通過網絡、報紙、雜誌等途徑收集有關瀋陽慕綏新、馬向東事件的有關材料,虛構法律縱橫雜誌社,盜用《化學試劑》期刊的刊號,拼湊成名為《瀋陽政壇地震》(法律縱橫2001專號)的期刊。」

據楊茂東稱,其沒有實施虛構出版單位,盜用合法出版物刊號,拼湊《瀋陽政壇地震》期刊的行為。偵查機關在對其訊問中,僅出示了其修改該書中100餘字的書證材料,此外沒有任何能證明他虛構出版單位,盜用合法出版物刊號,拼湊《瀋陽政壇地震》期刊的書證等證據。如果楊茂東所述屬實,我們認為:《起訴意見書》的上述指控證據不足。

2、《起訴意見書》認定:「楊茂東指使周亞(另案處理)進行編輯排版,製作成印刷膠片,並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榮森(另案處理)為此刊的彩色封面進行印刷復膜。指使廣州高輝印務廠、印刷此期刊內文,及將犯罪嫌疑人高榮森印刷的封面合訂成冊。」

據楊茂東稱,其沒有指使過任何人或單位從事過該書的編輯排版、製作、印刷。偵查機關也沒出示任何書證(協議、委託書)等證據證明他指使他人編輯排版、製作、印刷了《瀋陽政壇地震》。

我們認為,委託個人或單位編輯排版、製作、印刷刊物通常情況下應當簽署《委託協議》,還應當有委印單、客戶簽收單、印刷費發票(收據)或付款憑證等書證,上述書證均可有效證實誰是委託人(指使人)。如果沒有上述書證僅憑「證人證言」,甚至是具有利害關係的同案犯的「證言」是不足以證實楊茂東「指使」周亞等人對《瀋陽政壇地震》期刊進行了編輯排版製作、印刷的。

3、《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江偉、張志濤(均以移送起訴)受犯罪嫌疑人楊茂東的指使,將《瀋陽政壇地震》期刊(法律縱橫2001專號)以每本10元的價格,銷售給瀋陽、大連等地的書商。」

據楊茂東稱,其沒有指使過任何人銷售過此書,偵查機關認定的上述事實,僅有具有利害關係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證言」而無其他任何證據可以證實。

我們認為,依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如果沒有直接證明楊茂東指使江偉、張志濤銷售《瀋陽政壇地震》的相關書證(如《協議書》、《委託書》等),僅有具有利害關係的同案犯的「證言」,且是對5年前所發生事情的「證言」,這樣的「證言」的證明力是極弱的,僅憑這樣的「證言」是不能認定楊茂東指使他人銷售《瀋陽政壇地震》期刊的。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起訴意見書》僅憑具有利害關係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證言」認定楊茂東「虛構法律縱橫雜誌社,盜用《化學試劑》期刊刊號,拼湊成《瀋陽政壇地震》期刊」指使他人,編輯排版、製作、印刷、銷售該書,證據是不充分的。

二、關於涉案金額的認定

《起訴意見書》認定:「2001年7月12日、2001年7月21日銷售給瀋陽書商《瀋陽政壇地震》期刊(法律縱橫2001專號)成品共20680本,非法銷售數額合計人民幣206800元。」

據同案犯罪嫌疑人江偉的律師向我們介紹,2001年江偉在廣州總統酒店和瀋陽書商是按每本人民幣3元左右結算的,那麼20680冊圖書的書的「違法所得」就有可能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這樣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而非「情節特別嚴重」。我們認為:「有利被告原則」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證明有罪的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無罪的「合理懷疑」,被告仍應被宣告無罪。由此引深,對同一犯罪行為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應當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該原則是現代司法制度人權理念的重要體現,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處在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瀋陽政壇地震》的定價為每本人民幣10元,但實際成交價則為每本人民幣3元左右,故在「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存在「質」的差異,按「經營數額」認定,則為「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按「違法所得」認定則為「情節嚴重」,刑期為五年以下,甚至還有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按照最高院對「違法所得」的解釋,違法所得數額為獲利數額,獲利數額是實際經營數額減去成本,這完全可能低於2萬元的最低夠罪標準而僅涉及行政處罰)。故我們認為:即便貴處仍堅持認為楊茂東涉嫌非法經營罪,貴處也應按照「有利被告」的原則,重新計算「違法所得」,以此認定涉案金額,最後判斷楊茂東是否構犯罪,如構成犯罪,那麼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

三、關於本案的程序

1、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五年後又重新立案偵查本案,沒有法律依據

據《起訴意見書》指控及江偉原律師(2001年為江偉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的介紹,本案同案犯江偉曾在2001年8月因同一案由被瀋陽警方抓獲並移送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幾天後江偉被取保候審,並交納了兩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一年後江偉被解除取保候審,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向其退還了兩萬元人民幣保證金,但將現場書商支付的書款沒收。據此我們認為:此案已經在5年前處理並結案,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5年後又因同一案由再次立案偵查,有違「一事不再理」的刑法原則。

另外,在長達5年之久的時間裡,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從沒有找過楊茂東進行過調查,連最基本的詢問都沒有過。楊茂東在此期間亦沒有任何逃避偵查的行為,5年之後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卻又以同一案由追訴楊茂東,並將其認定為本案主犯,我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

2、本案應將同案犯一併起訴、審理

《起訴意見書》沒有對江偉、張志濤等同案犯一併指控,也沒有註明同案犯的主體情況,僅註明「已移交起訴」或「另案處理」,我們認為,既便貴處堅持起訴楊茂東,因本案的幾個犯罪嫌疑人之間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矛盾的地方也很多,故應該一併起訴,並一起移送法院作為一個案件進行審理,以印證、質證相互的「證言」,使本案的事實得到真正的澄清。

四、關於楊茂東向我們反映他在偵查階段遭受到刑訊逼供的問題

我們在會見楊茂東時,楊茂東向我們反映預審人員在對其進行了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具體表現為:1、連續訊問,預審員在不到4個月的時間對其提訊共計96次;2、預審人員曾將其手腳銬在木板床上達40天;3、預審人員羅偉國將自己掐傷反誣是被楊茂東打傷;4、不讓看書,並沒收了其所有的書籍。楊茂東為抗議對其的刑訊逼供及變相刑訊逼供,前後絕食絕水40天。 針對楊茂東向我們反映的上述情況,受楊茂東委託,作為其辯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三十九條規 定,特向貴處提出控告,請貴處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如屬實,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以維護楊茂東的基本的人身權利。
綜上,我們認為,指控楊茂東涉嫌非法經營,證據並不充分。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莫少平 律 師
胡 嘯 律 師
年 月 日(//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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