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資訊儲存協會籲飛利浦檢討權利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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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戴海茜台北八日電)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今天指出,雖然飛利浦調降CD-R權利金,但仍未能有效解決高額權利金問題,為促進碟片產業健全發展,呼籲飛利浦公司儘速檢討權利金政策的合理性。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指出,台灣光碟片廠商生產的CD-R及DVD-R光碟片已佔全世界近8成產量,不過光碟片不合理的高額權利金問題卻仍未有效解決。

協會表示,飛利浦於2006年1月19日發表CD-R產品的新專利授權模式Veeza,CD-R權利金由每片0.045美元調降為0.025美元,降幅雖達44%,但飛利浦同時將以往對製造廠商授權,改為對每批出貨授權,並要求廠商將每批出貨做3項清楚標示,包括每片光碟上標註商標生產工廠註冊序號、封箱上貼上飛利浦所提供防偽標籤註明商標和序號、每批出貨均須取得飛利浦授權狀態證明文件 (LSCD)等相關措施亦造成廠商新的困擾。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表示,無論權利金每片0.045美元或0.025美元,較CD-R目前出廠價約0.1美元來看,其實都是難以接受的不合理權利金。

CD-R產品最大製造地區在台灣、中國及印度,而因飛利浦在印度無CD-R專利權,在中國又收不到當地市場的權利金,飛利浦過去在CD-R產品所收到大量權利金來源,主要是台灣廠商,但新制度並未看到飛利浦對台灣產業的任何誠意,或試圖與CD-R產業尋求雙羸的策略。

據協會會員廠商表示,飛利浦的Veeza計劃,只授權產品不授權廠商,無疑是將過去所有支付飛利浦巨額權利金的廠商自被授權者名單中刪除,飛利浦又進而要求廠商在生產流程中加註其指定商標,並就每批出貨取得授權證明文件(LSCD),大大增加了生產成本,且造成廠商與客戶交易往來機密完全曝光,飛利浦仗勢控制規格的市場獨佔地位所創造的Veeza方案,其實是飛利浦箝制所有業界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

此外,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一直密切注意飛利浦與台灣CD-R製造商間的多件專利授權爭訟。針對飛利浦與國碩等對於專利單獨授權合約履行的爭議,飛利浦請求該等廠商給付專利授權權利金,根據最高法院2006年元月下旬做出有利於該等廠商的最新判決,最高法院對于飛利浦公司所要求的超高比例權利金,已要求台灣高等法院查明飛利浦公司推出專利單獨授權合約後,其在CD-R專利授權市場是否仍構成濫用獨佔地位為不當價格的維持。

2005年8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公平會對飛利浦市場獨佔力濫用的處分案的審理,同樣認定其「獨佔力濫用」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為促進碟片產業健全發展,呼籲飛利浦公司儘速檢討其權利金政策的合理性,以免違反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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