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傑: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

張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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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訊】《表達自由及其界限》,是王鋒在博士論文基礎上改寫出版的一部新書。博士論文的寫作,本身就是戴著鐐銬的跳舞,而不是正常狀態下的自由表達。該書儘管存在博士論文所常見的面面俱到的空泛之談,其中對於表達自由及其界限的深入研究,卻是極其難能可貴的既腳踏實地又低調理性的真問題和真學術。這也是我細讀這部法學著作的初衷所在。

一、表達自由的普世價值

關於表達自由,王鋒的定義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規定、認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種媒介傳播發表意見、主張、觀點、情感而不受任何個人或組織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權利。權利主體延及所有公民,”表達”也被擴張解釋,不僅指傳統意義上以聲音文字體現,也包括了許多行為表達,如形體動作、圖像、繪畫、雕塑、音樂等等。

在給出如此寬泛的擴張解釋的同時,王鋒特別強調了表達自由的關鍵所在:”從古到今,言論自由的主旋律是一致的,即不是在呼籲談婚論嫁之類的自由,而是在呼籲議論政事公事的自由。在這一點上說,政治言論是否自由,才是一個社會有無言論自由的真正標準。”

在第二章”表達自由的價值”中,王鋒全面論述了表達自由的普世價值,以及對表達自由進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進而提出表達自由的五個功能:知識碰撞與獲致真理、健全民主與民主監督、社會疏導與和平親善、推動經濟與繁榮文化。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民主政治與自由表達的辯證分析。

言論自由是制約公共權力,避免民主由多數統治走向多數人的集體暴政或一個人的獨裁專制的必要保障。西方一些學者在此意義上,將言論自由比喻為”民主國家的生命線”、”民主政治的刺激劑”.用馬克思的話說:”自由報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報刊按其使命來講,是公眾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國家的第三權力”,”報刊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嚴密地監督人民代表先生們的活動。”

近年來,新聞媒體在社會輿論監督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利庫路特案,是由《朝日新聞》記者揭發的。美國的”伊朗門醜聞”,是由黎巴嫩的《帆船》週刊揭露。委內瑞拉前總統佩雷斯的腐敗嫌疑,是由該國著名記者蘭赫爾首先揭發出來的。美國的”五角大樓檔案”、”水門事件”、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桃色新聞、日本的”洛克希德飛機公司案”、金丸信受賄、逃稅案都是由新聞媒介率先披露的。中國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礦難事故,也大都是新聞記者冒著生命危險公之於眾的。先是廣西南丹礦難有80人死亡,當地政府欺上瞞下、隱瞞不報,人民網等媒體記者冒著被黑社會威脅的危險,將真相公開,於是才有了礦難背後的腐敗大案。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縣煤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37人命喪黃泉,礦主或拋屍荒野或焚屍滅跡,該縣政府居然將37條人命瞞報為兩條。6月28日,《華商報》記者披露真相,引起關注。同樣在山西,運城富源煤礦2002年5月發生重大透水和瓦斯燃燒事故,21名礦工遇難。”為了不給有關領導找麻煩”,礦主們再一次隱瞞真相。7天后,經《山西商報》記者揭露真相,新華社記者朱玉、陳忠華隨即趕到現場,進行了一系列報導,震驚全國。

與民主制度相對立的專制制度,卻懼怕人民的政治參與和自由言論,專制統治者習慣于實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為了限制甚至扼殺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論,大興文字獄往往成為專制者的不二法門。清朝康熙年間,由於莊廷龍所著明史稿中有排斥滿族的話語,導致七十多人遭受刑罰。戴名世《南山集》中因為有褒獎吳三桂的話語而遭受戮屍,他的許多親友受到株連。到了雍正年間,文字獄更是變本加厲。考官查嗣庭因為”維民所止”的試題被誣陷為去”雍正”之首而被判刑。謝濟世注釋大學有評價朱程之語,被判定為譭謗先賢、從嚴治罪。陸生楠的通鑒論十七篇被誣陷為托古洩憤,即予正法。詩人徐駿”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的抒情詩句,被加以”莫須有”的影射清朝的罪名被殺頭。

英國具有悠久的自由和法治傳統,但是,專制時代對於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毫無例外地實行過嚴格限制。專制王朝以煽動和誹謗的罪名鉗制言論的理論基礎是:國王是一切正義與法律的源泉,而其行為超越任何人的批評。在英國歷史上,亨利八世是第一個下令管制出版業的國王。1529年,他在皇家告示中發表第一份禁止出版的”異端和褻瀆”書單。1570年,伊莉莎白女王將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獨立為皇家出版法庭即星座法院。1586年,女王又頒佈”出版法庭命令”即”星座法院命令”,在確認特許制和登記制的基礎上,規定任何印刷品均需事前申請,否則處以12便士至14先令罰款或坐牢處分。1625年,英國查理一世即位後,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變本加厲地懲罰政治犯,一些著名的宗教改革家因編寫和出版宗教宣傳品而遭受處罰。表達自由的普世價值得到廣泛而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是最近幾個世紀的事情。

二、嚴謹務實的低調理性

第三章”表達自由的相對性:三個理論前提”,是本書的核心所在。王鋒分別從道德、民主、法律三個視角,以嚴謹務實的低調理性,深入探討了表達自由的相對性。

王鋒認為,從道德意義上說,自由與責任是並存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馬克思有一句精闢的話語概括了權利與義務的辨證關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現為社會制衡理論。在天平的這頭給予權利時,天平的另一頭已經有等價的義務在維持平衡。借用美國法理學家富勒的說法,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無論是宣稱一個人對所有的事情負責,或是宣稱一人可以被認為不對任何事情負責,都不會有利於社會責任感的培養。

基於這一認識,王鋒專門談到責任感的削弱化傾向。中國歷來缺乏法治傳統,即使歷代都有法律,這些法律也都是單向維度的一元化的統治工具,是專門用來壓制自由,而不是保障自由的。中國社會中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常常會被無限誇大,很多耳熟能詳的故事都在講述”責任重於泰山”的價值趨向。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為了天下黎民百姓的幸福,個人私情被拋擲腦後。楊家將的男性成員雖然遭受大宋朝廷及其奸臣的陷害,為了保家衛國,楊門女將還是要披掛上陣。嶽飛對專制朝廷忠心耿耿,他的母親為了強化這種一廂情願的社會責任感,還在他的背上刺寫了”精忠報國”四個大字。張思德、雷鋒們大公無私的”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所強調的同樣不是法律意義的有限責任,而是泛道德化的無限責任。這種泛道德化的無限義務和無限責任,必然導致”集體負責等於集體都不負責,所有人都有責任,也就是沒有人有責任”的嚴重後果。

從民主的意義上說,王鋒認為,為強化公民表達自由的有效性,民主一方面鼓勵人們參政議政,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又以多數人同意為議事規則,以犧牲少數人的某些自由權利為其代價。這就是民主與自由的兩難悖論。

從法律的意義上說,王鋒認為,法律本身就意味著界限。自由是法律界定下的自由,是戴著鐐銬的舞蹈。法律的目的並不是限制自由,而是為了保障更好地實現自由,並且正義的法律總是體現著自由的價值。在這一點上,法律成為實現自由的手段。基於這種相對主義的法律意識,他重點闡述了對於美國式的絕對主義的低調反思和理性保留。

美國當代憲法學家羅奈爾得?德沃金把表達自由視為一種剛性權利,這種剛性權利賦予了公民任何情景下反對政府侵犯的道德權利,這種高尚的道德權利甚至使公民享有違反法律的權利:”這正是我們的法律制度尊重基本權利可誇耀之處。如果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那麼,政府如果取消保障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使它深信如果剝奪言論自由大多數人的景況可能會更好些,他的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

自相矛盾的是,德沃金在後來的《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一書中,又認為隨著時代的變遷,法官可以基於當時的道德理解來理解針對表達自由的保護。在這種情境之下,他所說的表達自由已經變成一種可變數、相對性的權利。

在王鋒看來,絕對主義宣導者並非主張表達自由無論何時何地都無所限制,而僅僅主張某些言論在某些場景下的絕對自由。到了第七章”我國表達自由現狀及其界限”中,他進一步表示說:”德沃金表達自由的絕對性觀點,雖然承認了公民表達自由的重要性,無疑是把表達自由放在了優先的地位,但卻忽視了這樣一個簡單的道理:政府不僅代表自身的利益,而且大多數情形下還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一個國家機器得以受到社會尊重、實現運轉的基礎。公民自身的基本權利並非永遠與國家權力相對立,在法治國家中二者很多共同的價值關懷。國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普遍關懷,也正是個人權利得以生長的前提。”對於這一觀點的最好佐證,應該是美國媒體在阿富汗戰爭中的自律表現。在海灣戰爭中,有線新聞網(CNN)及其它美國媒體,對於”沙漠風暴”行動進行了淋漓盡致的報導。到了阿富汗戰爭打響之前,五角大樓官員召集17家新聞機構到航空母艦開會,通報了戰爭報導的注意事項,大意是這次戰爭美國士兵站在明處,塔利班的戰鬥人員躲在暗處,如果媒體過於暴露美軍的行動,無異於給敵人通風報信。CNN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艾塞克特為此專門寫作《告同仁書》,希望新聞部門不能從塔利班的角度和利益報導新聞,而應該揭露塔利班利用平民做擋箭牌和窩藏恐怖分子的劣跡。美國媒體的自律,儘管把大出風頭的機會拱手讓給了卡塔爾的半島電視臺,同時也為自己贏得了更高的公信力和號召力。

作為總結,王鋒主張表達自由應該在張力中實現正義。正義是一種綜合價值的平衡,體現了多元社會價值的安排,更是淩駕於多種矛盾衝突之上的綜合價值評價。有保障而無限制,自由就會被濫用,社會公共利益就會遭受威脅和破壞;僅限制而無保障,表達自由就會受到鉗制,自由的價值就無從實現。正義價值之下的動態平衡,是一個變數,保障與限制的比重會因社會語境的變化而變化,保障是為了實現正義,限制同樣也是實現正義。以美國為例,表達自由向來得到推崇和重視,但情勢轉換到戰爭時期或關係到國家安全,大法官們就會援引”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來限制表達自由,美國著名的焚燒徵兵卡案和” 9?11″事件後表達自由的喑啞,就是明顯的例證。

三、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

通讀全書,王鋒主張的”表達自由及其界限”,其實是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他所堅持的基本立場是:表達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具有相對性的。表達自由的界限是其相對性的具體表現,表達自由的界限只能由法律來設定。法律本身要滿足程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雙重要件,這是法律用來限制表達自由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所在。在具體實踐中,表達自由與公民私權利、表達自由與公權力之間在特定情形下都會發生利益衝突,因此審判機關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可能要對表達自由施以限制。這種限制無論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還是建立在法官造法的基礎上,都要接受程式正義加實質正義的法治原則的約束,這是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之界限。

在文明先進的法治環境中,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同時也意味著干擾限制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換言之,不經過法律的程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嚴格檢驗,任何淩駕於法律之外或之上的針對表達自由的粗暴干涉,都是非法治和非正義的。中國古代的表達自由,從來沒有被納入法律保障的範疇之中,而是完全取決於專制皇帝一元化的絕對權力和喜怒無常的個人情緒。《國語?諫厲王止謗語》中的”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為川決之使道,為民宣之使言。”僅僅限於以利害關係勸諫令衛巫監謗的周厲王收回成命,而不是採用具備強制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手段規約監管公共權力特別是最高權力,對於本國公民的表達自由的絕對傷害。

在缺乏自由民主的憲政傳統和法治精神的中國社會,針對表達自由的非法治和非正義的粗暴干涉,迄今為止還嚴重存在。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經濟教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特邀教授陳志武,通過查閱美國過去100多年的案例庫發現,在類似的涉及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件中,美國媒體敗訴的可能性只有8%.自1987年以來國內發生的121個涉及各類媒體(包括報紙、雜誌、電視臺等)的名譽侵權案中,中國媒體的敗訴率竟然高達70%.由此即可見出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乏力。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進而更好地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唯一的選擇就是依據依法而治的法律正義,逐步限制並杜絕包括公共權力在內的非法治和非正義的法外力量,對於表達自由的粗暴干擾,確實保障憲法賦予本國公民的自由表達的權利。用王鋒的話說:”表達自由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它必須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界定言論自由的範圍的唯一標準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以外的限制。公民只服從法律,這是法治的要求。為了實現依法治國,同時我們還應依靠法律手段來約束權利的濫用。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意味著排除各級政府的非法律方法的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受任何個人,特別是掌握重要權力的政治勢力及其領導人的約束;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受是非、真假的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也不受道德評價的約束。……為了保證表達自由的界限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理想,有必要建立一種權利救濟機制,使得權利在受到限制時,能有一個權威的中立機構來判定這種限制是否合憲,從而避免國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對表達自由妄加限制。”

從本書的後記中,我瞭解到王鋒的三重身份:出生于山東東營的農民之子、供職於《法制日報》十多年的資深報人、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法學博士。表達自由原本是人類文明史上最為慷慨激昂的高調呐喊,生活的磨難、職業的眼光和學術的思考,賦予王鋒的卻是腳踏實地的雙向思維和低調理性。應該說,人類歷史上對於表達自由的正面價值的積極闡述,已經不可勝數;對於表達自由所必須遵守的消極”界限”的深入研究,才是本書最具創造性的學術貢獻。按照王鋒的博士導師陳雲生的說法:”該著是對當代憲法上規定或體現的表達自由這一重要的公民政治權利進行的一項大型的綜合性的比較研究。涵蓋了理論和實際兩個方面。……特別是對表達自由的司法保護實踐逐步發展出來並逐漸得到認可的表達自由的界限,作了認真總結和分析。這對於中國今後完善這方面的立法以及實現對表達自由的司法保護,也具有一定的啟迪和參考價值。”

《表達自由及其界限》,王鋒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5月。

──轉自《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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