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5日訊】旅遊事務署發言人24日在回應關於傳媒查詢擴大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範圍時表示,現階段需要仔細研究擴大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所涉及的考慮因素及影響。
旅遊事務署已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因應行業現時運作模式、責任、風險承擔、成本、消費者保障等方面,研究擴大保障範圍的可行性及影響。議會或有需要與航空公司及消費者委員會商討。
議會亦會探討是否有需要為購買機票訂立行業指引,更清晰界定旅行代理商售賣機票的運作,包括收取訂金的水平及出票期限等。
回應又進一步解釋現時外遊費用損失賠償準則:《旅行代理商條例》訂明,賠償基金可為因參加旅行代理商的外遊旅行服務而蒙受外遊費損失的外遊旅客提供高達外遊費90%的特惠賠償。該條例第 32A(2)條清楚界定外遊旅行服務是由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
(i) 在旅程中以一種運輸工具提供載運服務,從香港開始,往香港以外的地方;
(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iii) 在香港以外由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旅遊活動。
該條例亦訂明賠償基金是從上述外遊旅行服務的外遊費徵收印花徵費(印花稅)而組成。現時的印花徵費為每筆外遊費的0.3%。
但由於現時市民惠顧上述單項服務時,是無須繳付任何印花稅,因此不包括在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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