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6日訊】1886年的益和案,被認為是華人對美國法律作出貢獻的一場官司。該案為捍衛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起了重要作用。但筆者在此不想贅言該案對美國憲政的影響,而是試圖發掘該案對當今中國的人權、民主和法治建設有哪些啟示。
案件梗概
1840年鴉片戰爭後,隨著華人移民新大陸人數的增多,美國一些地方政府通過了一系列歧視華人的法案。典型的如舊金山市政當局在1880年前後通過的14項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動機就在於排斥華人。為避免與《1870年民權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相悖,立法機關設計了一種複雜的許可證制度。從表面上看,該許可證制度對華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問題是,沒有一個條例規定了給予和拒絕營業執照的標準。這就給了市政當局任意的裁量權,使它可以隨心所欲地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結果,所有華人洗衣店老闆的申請均遭拒絕,而所有白人的申請則暢通無阻。面對公然的歧視,華人洗衣店成立了一個自衛性的行業協會──「同心堂」──為維護自身的權益而進行抗爭。在同心堂的鼓勵下,經營洗衣店已經22年的華人洗衣店老闆益和與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華人洗衣店主一起,決定無視條例和市政當局的歧視行為,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捕,一場官司就開始啟動了。最後,官司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86年,聯邦最高法院宣佈了一致同意的判決:立即釋放益和等人;相關市政條例違憲無效。
啟示之一:「主權高於人權」論的荒謬
中國有一種非常主流的觀點,就是「主權高於人權」。該觀點認為,「主權高於一切」、「沒有主權,哪來人權」以及「主權是人權的保障」等,不一而足。這類觀點看起來貌似正確、理性,實則荒謬絕倫。它不僅缺乏法理上的依據,更被實踐所不斷證偽。發生在美國的益和案,使筆者再次搜尋到了一個證偽「主權高於人權」論的生動事例。
在「主權高於人權」論者看來,華人洗衣店老闆益和應該是享受不到人權的,或者說,益和的人權在異國他鄉的美國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因為,益和背後的祖國──大清國──當時正淪落在西方諸強的欺淩之下,又是賠款,又是割地,主權可謂喪失殆盡。然而,大清國主權的喪失,並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華人洗衣店老闆──人權的喪失。相反,益和在自己人權遭到侵犯的情況下進行了抗爭,最後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公正判決下,捍衛了自身的人權。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決中這樣認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美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非公民。在明確了華人洗衣店店主雖非美國公民但仍受憲法保護之後,法院審查了舊金山市政條例違背了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看來,人權以及人權的保護是不分疆域、膚色和國籍的;主權與人權之間也並不存在著什麼正相關。
啟示之二:「國民素質不高,民主法治難建」論的破產
1998年6月9日的《山西發展導報》刊登一篇《國民素質不高,民主法治難建》的文章,把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緩慢的原因,歸咎於民眾素質的低下。該文的觀點在目前的中國仍擁有一定的市場。發生在120年前的益和案,早已宣告了這一謬論的破產。
今天國人的素質再低,也不可能比120年前的洗衣店老闆益和低吧?勿需說益和擁有什麼民主法治素養,他恐怕連一般的文化素養都不會很高吧。那時去美國謀生的華人,大多是讀書識字不多、走投無路的貧苦人家。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素質不算太高的大清國的臣民,在異國他鄉的美國,卻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身的權益,並最終把強大的舊金山市政當局給掰倒了。顯然,這不是由於素質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環境賦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闆強烈的民主法治意識。今天國人的民主法治意識不強,就是因為缺乏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即使有些人擁有較強的民主法治意識,但最終也會被這個強大的人治社會所消解。在中國,有很多人因維權而訴諸官司後,發誓再也不打官司,因為,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的惡劣的司法環境,使人們對中國的司法望而卻步。如果說好的制度環境能夠充分喚醒人們的民主法治意識的話,那麼壞的制度環境則會徹底把它泯滅。筆者並非認為民主法治與國民素質無關,但認定民主法治首先應該是一種制度安排。
120年前的益和案已經成為了美國有關平等保護法律的一塊主要基石。在討論憲法平等保護條款時。它被引用的次數最多(125次)!它的「美國意義」已經被人們講透了。現在是不是應該凸顯它的「中國意義」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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