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鄭恩寵案二審辯護詞及網友評論

郭國汀

【大紀元12月6日訊】鄭恩寵案二審辯護詞(篇幅所限,請見:)
//www.dajiyuan.com/gb/3/12/8/n426104.htm

謝謝郭律師的勇氣。已收藏。郭律師的辯護詞寫得很精彩。只是不知道,結果是不是也精彩。
郭律師:關心法制的人

我對鄭案和您的辯護有一些個人看法,已發佈在本「熱點評論」中,請您參考。補充幾點意見:
1、您的辯護請儘量避免對我國現行制度(例如內參制度)的直接批評,因此種批評不僅於法律上無助於鄭案的審判,而且有害;
2、我繼續建議您儘量不將鄭律師的被陷害與周正毅案聯繫起來,因為從時間和邏輯上看,鄭律師並不可能是因為2003年5月28日通過訴訟揭露了周正毅的問題後才被陷害的(周在同日被拘捕);
3、儘量從事實和邏輯上指出一審的問題,不要直接攻擊一審法院,或者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指責一審被行政干預;
4、您千萬不要試圖尋求國外組織和輿論的支持;鄭恩寵已經犯了一次錯誤了,您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如此將國家秘密的泛化,吾國之國民將人人當自危,起來!不願作囚徒的人民,支持郭大律師的辯護就是在挽救自己於苦難,謝謝郭律師對中國人民和中國民主建設所作的的貢獻。此案判決的結果決不只對鄭恩寵律師產生拘束力,而是極有可能成為日後有權部門製造「莫須有」罪名的一個參考案例,一個可怕的口袋罪。我們對台灣「公投法」的警惕在於防止台獨,我們對本案的警惕在於防止任人成為國家名義下的囚徒。元首

同意先生意見中的1.2.4.點,特別是第4點。郭大律師請你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授人以柄,有人現在肯定在蒐集對您不利的東西,小心啊!維護正義是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的,試想萬一您有個差池,你自己都不能保護自己,以後你又如何保護他人,實現先生的理想呢?何輝新

先生我也有些為您擔心哪!您一定要小心啊!因為我們都不能沒有你,因為你就是我們的希望!DEPHNE

郭律師,慎獨慎思慎行啊。JADZ

人不可能涉過兩條相同的河,又如何能夠再犯同樣的錯呢,尤其似郭律師這種人中之人。我為你擔心。心潮澎湃

郭大律師!!!
看了你的辯護詞,不敢妄評!只說一句:您保重,可能危在旦夕!我也曾經力主張我的觀點勸解郭律師的,但是他老人家反而對我的勸解進行批評,因此就不再敢說甚麼了,但是今天看了辯護詞,我才真正知道甚麼叫冷汗!該辯護詞,郭律師不僅幫不了鄭的忙,如果有人較真,我看郭律師自己也真的是兇多吉少了!我也多說話了,更掌嘴!李洪東

富於勇氣。但私以為不宜在法律事實以外,對體制進行評價;即便刑事案件中飽含著非法律因素。確鑿無疑的事實,方為辯護的立足之本。多保重!堅決支持郭國汀律師!本案將載入歷史TOMISHERE

寫得的確精彩,可惜不適合現今的制度,我個人認為,郭先生的詞參雜了過多的法外觀點,甚至類似於發洩情緒,如此對鄧恩寵並不有利~!座井天

郭律不愧好漢,
洪東嚇出冷汗。
劉路萬分佩服,
發到海外網站。劉路

您的辯護詞一直是我的課本。申江濤

我估計會判緩刑,恐怕關鍵是鄭是否會申述了。上海市保密局居然鑑定人不署名,估計是與鑑定人不願意承擔秋後算帳有關。波濤浩水

也許老郭有老郭的想法。暴雨

郭也許在與其他人的爭論中發現靈感,對案件本身並沒壞處;郭可能利用網絡造勢,為案件的成功敲邊鼓;甚至,郭在辦案的同時不忘給我們普法;還有可能,郭在工作之餘發發牢騷,放鬆心情。無論哪種情況,似乎都無不可。關鍵的是老郭的辯護抓住了重點,盛名之下,仍不負所托。我拜託,不要對老郭指手畫腳,老郭可能有老郭的辦法。
我想老郭需要的是集思廣益,而不是一意孤行。宋江

個人義憤對鄭恩寵案的終審決無大益--忠懇勸告郭律師 POOP

看到老郭重新回到中律網大家庭,重新發這麼長的辯護詞,我再一次體會到了中律網的巨大魅力。老郭是個直性子的人,這麼快的就將辯護詞寫好,我也一口氣看完了……從文章中看的出,郭律師是個真誠直率的人,但我也覺得郭律師絕不是個懂得保護自己的人,有時候做事憑的是一腔胸臆,憑的是對中國法制發展的殷急之心,而卻完全不顧前方到底是甚麼……

前面看到一個關心法制的人的回帖,我覺得很中肯,至少提醒了郭律師不要在激動之餘偏離了為鄭恩寵辯護的主線。比方說,周正毅和鄭恩寵之間的關係,周的被捕和鄭的案子在時間上就沒有甚麼密切的聯繫,何況,如果鄭確實是揭批了周的罪行,那應該是和政府的方向是一致的,為甚麼會因為揭露了一個罪人而變成罪人呢?與無關的事牽涉太多絕不是於鄭案有利的。這只是打個比方而已。

郭律師應該知道何可為何不可為,不同的歷史、政治背景下,社會、法制的制度都是不同的,我們需要做的是如何為促進民主、促進法制而不懈努力,不是空對這個制度發牢騷,強烈批判,於事無補的話還是請郭律師克制,這對郭律師做好辯護工作是不利的。以上一些想法,請郭律師海納「法院不要」就是「法律」,這樣的法律老郭可以不顧。對待非理性的案件要用非常規的方法,老郭是對的。同行關心同行是對的,且不說律師,做人起碼的精神都沒有,不做也罷了。本案只有老郭做合適。別見怪。暴雨

好奇怪啊,怎麼下面的幾個上海網友觀點這麼一致?是不是巧合啊?
文律(地區:上海):關心鄭案,關心老郭的人不止老兄一個啊!有時候在想老郭是不是適合做這種案子,又說錯了,掌嘴。
心潮澎湃(地區:上海):法院不是要他不要在網上散播辯護詞了嗎,怎麼還這樣,難道他連法律都顧不上了?哎,他的用意到底何在,少發些牢騷,少些所謂的批判,多一點工作,也許還能幫上鄭的忙。郭老啊,郭老,你到底怎麼了,你是最理性,最法治的,怎麼一碰到鄭案就犯糊塗,就衝動了呢。
jadz(地區:上海):咬著一根已被咬爛的骨頭不放,老郭,郭老啊,您那麼聰明的人怎麼又糊塗了?!
水清無魚(地區: 上海 ):對鄭律師的案子大家都表示關注,但除了鄭律師的案子,我們還有很多其他可以關注的事情,何必非圍這這個主題呢?
心潮澎湃(地區: 上海 ):忠言逆耳,他是常人,當然會生氣,當然會批評,但我們要學會理解,要繼續對郭老予以關心、支持。

樓主說得不錯,我認為老郭很有必要反思,千萬不可諱疾忌醫。不要再一意孤行,越走越遠。許多網友苦口婆心的勸說,都是希望你能有一個重新認識,法律畢竟是法律,意氣用事,只能適得其反,大家該說的都說了,雖然你我對這件事的觀點不通,但我還是真誠的希望你能客觀、理智的看待此事。宋江

給郭律師如下建議:ERIC LIU
1)少一些過激,多一些冷靜,不要把矛頭由點到面,不要把過利的匕首投向政府(不是魯迅的年代)
2)不要說太多與解決案件無關的事情,注意解決問題與維護政府形象的統一,該案已經太複雜,不應當再複雜化,要適當給對方留餘地,也為自己留餘地。
3)不要把太多與解決案件無關的內幕去公開。發一些圍繞案件解決的事實,不要急於去定性,爭取專家的意見為己所用,搞得太複雜,真正能有影響的專家學者不便發表意見,誰都不願惹火燒身。

辯護當然應據理力爭,難道要啞口無言?「 促進民主、促進法制」不應批判,沉默就能促進?如果每個人都只顧自己,談甚麼「 促進民主、促進法制」,我們不為此鼓勵喝采,難道要像你反扯後腿?網友的眼睛是雪亮的知道你們「用心良苦」華自民

關注了好一陣子鄭恩寵案和郭國汀律師,今天在網上看到《鄭恩寵律師「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罪」二審辯護詞》並且知道該案二審是書面審理,心裏不知道應該有甚麼想法,但重要的是該案總算要告以段落了。

記得幾個月前曾看到過一篇文章,主要說的是「劉湧」案,但裡面的一些觀點,及使是用到「鄭案」裡,也很能讓人產生共鳴。它的作者顧則徐老師說:大多數刑事案件都存著社會力量的鬥爭。

首先,一切案件判決結果,都必須通過法庭上控辯雙方以及判決方的「鬥爭」才能夠形成。在案件以內,法院是權力鬥爭的最終決定者,具有不可更改性,但是,當案件以外的權力大於法院的權力時,法院就只是的最終決定者,它的一切判決都不是不可更改的。而從郭律師的表現上便知「鄭案」內外所承受的壓力。估且不說案件的事實是怎麼樣的,只要看其輿論封殺的方向,便大有此地無銀三百量之嫌。

我國的大多數判決,好像是體現了「平衡利益」的原剛。因為「獨立」的司制度本身並不獨立,在其被外力控制的時候,它在做出一個決定的同時,考慮到的不僅僅只是法條、法理、社會力量,更重要的是而其中那一個力量強大,那一個才是主導,才是判決結果。就如顧則徐老師所說:中國的條文不具有剛性。

而「鄭案」無論是結果如何,最終證明的無非是那一方鬥爭力量是主導。而我站在事實這一邊,站在法理這一邊。

最後用顧則徐老師的一話結束該文:中國律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一定與律師的被關押、判刑數量成正比。嬰粟

要理智不要弱智,要理解不要誤解——我理解老郭 也擔心老郭 評論家

大家都看了老郭的辯護詞了吧。真佩服老郭的才華,短短一天就能完成得如此高質量,佩服佩服!!!不過我也要向老郭提些想法:總感覺辯護詞措辭好像尖銳了些,要知道目的是勝訴,而不是瞬間扭轉中國的民主法制化進程啊。作為辯護律師,老郭提出的依據有想法,有熱情,有魄力,但是否有針對性和現實必要呢?!老郭的辯護詞中感情色彩頗豐,「義憤填膺」,但我覺得打擊面好像大了些,畢竟我們的民主法制還是行之有效且會長期不斷發展的啊。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法制的建設和健全也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優化磨合過程,我們應該從適合我國國情的角度出發,多思考,多理解。老郭,其實我也為你設身處地的思量過,我知道你現在好難啊!大家一盡的吹捧你,烘托你,難道這真是你想要的嗎??你要知道很多人雖然表面迎合你,但你的真正價值可能會成為「他們」的試金石啊。可能你認為這是機遇,但我也覺得這可能是通往懸崖的絕徑啊!我奉勸那些把老郭當作試金石的朋友們摸摸自己的良心,別再逼他了啊!!大家都知道,老郭為人率直,坦誠,熱心腸,但我們也要為他多著想啊。給他一些自由的空間,給他一些迴旋的餘地,不要把他至於。。。。。。。。之巔啊。真心希望老郭多為自己考慮一下,權衡利弊,作為理解你的人,我會體諒的,我想真正把你當作朋友的人也會體諒的。最後,我仍要鄭重呼籲,大家能不能多些換位思想,多位老郭考慮一下,謝謝大家了啊!!!

雖然不是完全同意樓主的意見,但感到老郭的確有騎虎難下的壓力,這和網上諸如吳秀夫此類的抬槓有關,其實這些人才是最可惡的。當然我說這些話,他一定會洋洋自得,因為又有人采它了。宋江

郭律師只是不停的發帖,希望引起網友和輿論的支持,但對於網友的關於鄭案的發帖或者他發帖網友的回帖很少看,這樣就只能是表達自己的意見,而看不到別人對本案的看法,希望郭律師多看看其他網友對於鄭案的看法、忠告或者建議,希望這些看法、忠告或者建議對郭律師辦理鄭案的二審有所幫助。
1、郭律師的辯護詞可謂洋洋灑灑,激情彭湃,但我認為是並不是十分合適的刑事案件的辯護方法。我們的審判制度並沒有陪審團的感情需要去爭取,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沒有旁聽及社會公眾的情緒需要去影響。就刑事案件來說,因為涉及到被告人罪與非罪,人身自由受罰或不受罰,首先應該保持冷靜客觀的態度,通過細緻的分析和慎密的邏輯推理,來為被告人做無罪或罪輕的辯護。而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證據和邏輯。對於訴方提供的證據,要努力尋找其事實錯誤和邏輯錯誤,以及不嚴密的地方,從而降低直至完全取消相關證據的有效性,使得對被告人的指控無從立足,以達到辯護的目的。

2、周正毅事件從發案時間和發案線索上來看,與鄭恩寵律師並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繫。從時間上看,鄭恩寵律師所協助參與訴訟的涉及周正毅的拆遷官司,在5月28日才正式開庭,而5月28日周正毅也被拘捕,可見並不是由於鄭律師的指控周正毅才落網。從發案線索來看,周正毅案發的主要線索是香港中行劉金寶案發牽連和東八塊拆遷戶的多起訴訟,而劉金寶案發是由於中行內部人員向香港有關部門舉報的結果。從這些線索來看,鄭恩寵律師和周正毅案件的揭發並沒有確定的因果關係。當然,也不排除鄭恩寵律師所支持的拆遷戶的訴訟對周正毅案件的查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但是,無論是鄭恩寵律師本人,親屬還是郭律師的辯護,都力圖把鄭恩寵案件和周正毅案件緊密地關聯起來,這不僅是不符合事實的,而且於鄭恩寵案件的指控罪名無關,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持,反而會誤導輿論,讓大家難以理解一個已被查處的周正毅怎麼會加害鄭恩寵,造成對鄭律師不利的影響。

3、鄭恩寵案件的本質不是一個政治案件。但是現在控辨雙方都極力想把鄭恩寵案件演變成純粹的政治案件,這對鄭恩寵律師獲得公正的審判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對於控方來說,將鄭恩寵案件定位為一個標準的政治案件,可以保證鄭恩寵會受到最快、最嚴厲和最難推翻的處罰,並且可以動用國家力量來壓制對鄭恩寵案件的輿論關注;對於辨方來說,把鄭恩寵案件定位為一個政治案件,是試圖通過對於言論自由、通訊自由、思想自由、批評自由的強調和追求,來為鄭恩寵的行為尋找思想依據,獲得國內國外的輿論支持。控方的做法會讓鄭案難以獲得公正的審判,而辨方的做法,因為其包含了對我國現行思想、制度的反詰,上升到了政治和意識形態的高度,更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結果的。因此,我認為,目前首要辯護目標是駁倒控方對鄭恩寵案件指控的證據基礎,而不是去討論公民有沒有各種自由,才有可能使鄭恩寵案件能夠得到儘量公正的審判。

4、從郭律師、張律師的辯護詞和鄭案一審判決書來看,我認為控方所提供的指控依據的最大漏洞在於:
1)控方沒有給辨方律師提供全部的指控資料,包括罪證、鑑定材料和依據;
2)第一條罪名的鑑定依據不明,或者錯誤(根據郭律師描述);
3)作為第一條罪名定罪依據的99年版《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是秘密文件,也就是說鄭恩寵並不知道他所整理的內容屬於國家秘密,如果告訴他這些信息的那個民警也沒有告訴鄭恩寵說這是國家秘密,那麼,鄭恩寵不屬於故意向境外傳遞國家秘密,因此能定罪。(不要去討論內容本身應不應該當作國家秘密,這種討論是沒有結果,並且會上升鄭案的性質,是有害的)
4)第二條罪名混淆了「內參」的秘密性和「內參」發表過的稿件的秘密性。只要鄭恩寵不是非法查閱複製內參,並且他獲得的稿件上未標明密級,他就不能算是洩漏國家秘密。
5)鄭恩寵不屬於國家秘密的接觸人員,也沒有去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定罪。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意見,由於才疏學淺,對案情瞭解也很不全面,可能有很多不准確甚至錯誤的地方,僅供郭律師參考。祝郭律師二審辯護成功!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試行)》
第六十七條 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第七十條 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應當著重瞭解以下事項: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三)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四)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自然情況;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六)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七)技術性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鑑定結論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九)有關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之間及證據本身的矛盾與疑點;
(十)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情況,有無矛盾與疑點。

第九十七條 對出庭的鑑定人和鑑定結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質證:
(一)鑑定人的資格;
(二)鑑定人是否受過他人的干擾;
(三)鑑定的依據和材料;
(四)鑑定的設備和方法;
(五)鑑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辯護律師在質證後應對該鑑定結論提出看法,與控訴方展開辯論。認為鑑定結論不完整的,可以申請法庭補充鑑定;認為鑑定結論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請法庭重新鑑定。

第一百零二條 對控訴方出示的鑑定結論的質證,適用第九十七條的方法。控訴方對質證的問題無法回答,或者不能圓滿回答的,律師可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1998年1月19日發佈實施
1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被告人會見、通信。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並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該證據材料。

沒有看過控詞,不敢對事實多加評論。就只郭老的辯護詞來說,語氣有點激,參雜的個人情感也不少,於鄭案不利。此辯護詞一旦呈上,要不全身而退,要不遍體鱗傷了。試想:若鄭案勝訴,將如郭老所說「原審法院自動放棄了自已的獨立司法審判權,根據漏洞百出無效的密級鑑定書及明顯不合立法本意的司法解釋,強行認定涉案兩份文書是所謂 「機密級國家秘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進而做出了令神聖崇高的法官職業蒙羞的判決 」此案己廣而告之,原審官員有何顏面繼續行政,輿論又會如何評論原審法院呢?法治時代召喚英雄,立場上完全支持郭老繼續,無論勝敗與否,都將推動中國法治的發展。
「問蒼茫大地,誰主沉浮?」庭

有機會還真想看看你這膽子大的傢伙長得甚麼樣子!李洪東
老郭的精神我的確敬佩,只可惜性情中人,缺乏自我保護!你不去幫人家學會怎麼保護自己,反而在這兒火上加油。鄭恩崇幸好有個老郭辯護,如果老郭真出事了,誰為他辯護?

中國不缺四條腿的蛤蟆!像郭大律師這樣錚錚鐵骨的民族英雄太少了!總有些賤東西在這裡狂吠,吵的我心煩,真想一棒打死,可是它們吠完就不見了,無處可尋!何輝新

我想起前一段時間看到的一則新聞:一個弱女在街頭被人活活打死,而無人出手相救。又如多次看到某行人當街被搶而無人出手相助的新聞,諸如此類,讓人心寒啊,如果說歹徒有百分百的責任,那麼圍觀的人就可以毫無干係嗎?不!,正是這樣的社會風氣才縱容了罪惡的滋生!多麼淺顯的道理,難道中國人都已麻木到如此地步!!!圍觀的人啊,即使你們出於好意希望勇士愛護自己,我也要對你們搖頭歎息傷心不止,難道你們能做的就是提著脖子看熱鬧並勇士提出忠告嗎?!不要以為你們想得週到,說得重一點,你們還有沒一點骨氣!無非就是混個飯而已。(甚麼注意安全、吃飽穿暖之類的話真的很像我媽媽和奶奶說的Y~~)

當然我也希望郭律師保重自己,但我首先對他的專業水準、敬業精神尤其是過人的勇氣非常佩服。

以上的話,既是說別人,也是說我自己(我也只會說說),但我決不以此為榮,以此滿足!TOMISHERE

老郭的辯護詞我已經發到大紀元,我要讓全世界都盯著這個案子,我就不信上海幫敢冒天下之大不違抓老郭!劉路

我自始至終都支持郭律師的義舉,假如他們要抓郭老,請把我也抓起來。海容百川

郭國汀:謝謝理解與支持!其實當正常的理智是非標準不復存在時,還有甚麼可說的呢?許多網友提出了十分寶貴的建設性的意見,在此深表謝意.我之所以這麼做當然有我的理由.一切還是留給歷史去評判吧.法律的神聖要靠每個法律人一點一粒去維護去培育.人云亦云於事無補.如果明知你辯你的,明知一切均是走過場,明知早已定論,明知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還講甚麼冷靜,還侈談甚麼理智,與不想講理不願講法者論法講道,有用嗎?有效嗎?!

現在論壇上好多帖子都是圍繞老郭及鄭案展開,褒貶不一。其實鄭案完全可以等二審下來後再評論不遲,到時候肯定會有更多的資料公開,有利於大家作更客觀公正的評價。至於老郭,他那種堅持自己原則、為律師同行而不惜做好肝腦塗地準備的精神是我們許多律師想做而做不到的,值得肯定。但從客觀出發,有些人對鄭案、對老郭的某些做法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見解應該也是需要的,人無完人,每個人都需要在批評中求進步。

南郭點評:鄭恩寵案可謂吾之人權處女案,也我郭國汀律師利用互聯網打破中共當局刻意封鎖信息的經典案例.從內部消息我們得知,上海市當局專門召開會議研究部置所有媒體一律不得報導鄭案任何信息,但中共特殊組織的批判文章除外.鑒於鄭案打擊報復正義律師十分明顯,同時該案並非事實,法律與證據之爭,而是政治權力與法律之較量.我採取了針峰相對的策略.即全面公開案情真相,隨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旨在打破中共當局的信息封鎖,維護律師同行的正當合法權益.辦理此案南郭可謂全身心投入,並與張思之大律師商定分工,由張老負責微觀辯護, 因張老已有二十年豐富的刑辯律師經驗;由郭國汀律師負責從宏觀方面辯護,南郭長於從國際到國內,從哲學到政治進行立體全方位辯護.我們始終明知對手是誰, 也明知可能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義無反顧勇往直前別無選擇.

網友們的批評大多衷肯貼切到位,即便那些特務此時也多少表現得人情味十足,關心郭國汀律師的安危.事實上自與上海高院三位主審法官面談後,我便預感到法官們實有難言之隱.我唯一期望的是法官的良知與道德勇氣能戰勝受迫害報復的風險考量.不過當法官的地位與身份不受法治保障時,指望法官憑正義良知判案,只能是期盼奇蹟.然而,奇蹟並不能總是出現.

如果中國有所謂法治,假如中國有真正的法官獨立審判權,假使中國法院不受任何政黨掌控,要是中國真有司法公正,若中國有新聞自由,那麼本案辯方必勝無疑.問題是上述假設無一存在,因此本案的實質乃是郭國汀充分利用辯護律師身份在中共法庭上,並在國際互聯網上對中共司法體制進行了一場無情的公開審判.此舉是否符合鄭恩寵的根本利益,或是郭國汀律師假鄭案出自已的名而不顧鄭恩寵的死活,還是對中共司法體制無損分毫,只有留待歷史回答.南郭唯一想說的是:吾為此案已絕盡全力,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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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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