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欺欺人的「行賄黑名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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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訊】(亞洲時報記者沈思11月8日撰文)中國最高檢察院宣佈2006年元旦將開通建設、金融、教育、醫藥衛生系統和政府採購部門的「行賄黑名單」查詢系統,但系統還未開通就被指「治標不治本」。有意見認為,寄望「行賄黑名單」打擊行賄,就像希望吸煙者看到煙盒上的「吸煙有含健康」般,只是一種自欺欺人的做法吧了。

11月2日《新京報》報道,在11月1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的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宣佈將在2005年年底前建起全國聯網的涉及建設、金融、教育、醫藥衛生系統和政府採購部門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於06年元旦起投入使用。

報道稱,高檢的這個「行賄黑名單」只提供1997年以來,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和政府採購部門的個人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向單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等案件。而且,檢察機關只是一個純粹的行賄「資訊提供商」,只如實提供查詢結果,不干預查詢者的決定,也就是說,查詢者看了查詢結果,將如何處理完全是自己的事。

行賄黑名單」舉措一出即引來各方關注。有輿論為了為此叫好,認為這是「重拳治理腐敗的標誌」。但也有質疑聲音,認為中國的《招標投標法》、《建築法》已分別對於行賄犯罪者進入經營、競爭領域已有限制性規定,就連這樣硬性的法規都沒有治住行賄者,寄望「行賄黑名單」由查詢者自行決定這樣軟性的規定,打擊建設、金融、醫藥衛生和政府採購部門領域存在的行賄現象,就像希望吸煙者看到煙盒上的「吸煙有含健康」提示就不吸煙,對行賄者的威攝力相當有限。

早已針對行賄犯罪者進入經營、競爭領域,中國的《招標投標法》、《建築法》早已就做了限制性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以上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而且,事實上中國04年就開始低調試建「行賄黑名單」制度,其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據有關方面統計,中國金融領域60%的壞賬與建築行業有關,已發生的腐敗大案要案中,涉及到一些省部級領導的,又有多半與建設工程領域專案有關。

在這樣的背景下,04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三部門試行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和今年提出行賄黑名單同出一轍,只是04年試點的重點是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犯罪。這項措施要求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管理職權,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嚴重者將被限制永久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建築市場……」。此次制度選了江蘇、浙江、重慶、四川和廣西等五省(市、自治區)進行試點。

然而,就在試點地區之一的浙江,前段時間傳出海寧一個有行賄前科企業在工程競標中拔得頭籌的事件,「行賄黑名單制度」的監督用作受到很大質疑。

8月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04年4月15日,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威公司」) 撇開其他12家投標單位,拔得海寧城南大道工程頭籌。

但浙江中威卻有「5年間曾7次行賄政府官員」的行賄前科。據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嘉中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1999年8月至2004年新年期間,原海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馬繼國先後收受,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送的美元7000元、人民幣3萬元、代金券5000元,為該公司在海寧市承建專案、施工等方面謀取利益。

按照浙江省建設廳、監察廳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03年11月聯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在預審投標單位資格時,如發現有不良行為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浙江中威公司這樣的問題企業能中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評標委員會的審標不嚴,另一方面還反映光靠「柔性」政令遏制行賄企業作用不大,最有效的辦法改變國行賄的量刑。

亞洲時報在線曾報道,因為中國發佈的資料不全面,外界現時無從準確計算出行賄者沒受到處分的具體數字,但是,根據現有數據推算,肯定有大量行賄者逍遙法外。假設受賄案佔去年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四分之一,且一起受賄案有一名受賄者被判刑,2004年有18138名行賄者,再按照疑犯被移送司法機關率2.9%來算,2004年中國就有17611.98名行賄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受到刑法處罰。

還有這麼多行賄者沒有受到刑法處罰的主要原因,2004年第182期《中國新聞週刊》援引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周其華指出,雖然在刑法中既規定了受賄罪也規定了行賄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判處卻有很大差別。根據政策,國家更注重打擊受賄者,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於行賄人,沒有特殊原因一般不追究。在法律規定中,也同樣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向。例如受賄5000元就構成犯罪,但構成行賄罪則需要10000元,才構成行賄罪。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揭發受賄者受賄情節的行賄者視為戴罪立功表現,可得到一定寬大處理。因此,有早前有檢查官就行賄罪量刑偏輕發出了「有多少個行賄者被判刑」的感慨。(//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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