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8日訊】
(4) 從事無害於他人的政治、經濟、文藝、教育、科技活動等等的一切權利
爲了最大限度地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必須允許他或她從事一切有益於他們個人、從而也有益於社會的活動,以不妨害他人、從而也不妨害社會爲限度。社會對人的種種限制應當以法律爲準繩,而不應以制定的政策條文爲規範。
我們過多地強調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而忽視了人的創造力、想象力和其他能力、亦即人的潛力的無限豐富性;我們過多地注意了人的思維的單一性、統一性和規範性,而忽略了人的思維的繁雜性、多變性和無法統一的特性;我們過多地尋求人的工作的單一性、統一性和不變性,但卻忘記了人的工作所應具有的多重性、多樣性和變動性,等等。社會生活因爲是人的生活,所以是萬花筒,而不是一個模子套下來的某種死板的、僵硬的和無所作爲的“産品”。人不是事先規定好了的模型,人的一切和有關人的一切也都不是某種大小不同的“典型”,人的一切都是處在永無寧息的變化之中、流動之中的,因爲人本身就是永恒地處在這麽一種狀態之中,人類文明由此而活水不斷,生生不息。
作爲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人有自由地從事各種有益於自己的(以不妨礙他人爲限)活動的可能性。這種活動的可能性愈是豐富,愈加證明社會發展的迅速變化,愈加遠離傳統的束縛狀態。人對自己的全面解放正是建立在人的思想及其所由形成的活動的可能性無限豐富地展開的基礎之上的,人正是以此爲前提而成爲人自身的,亦即不脫離自己的本質而存在的。這種極大地提高了的自由度的實現是驗明人之爲人的里程碑式的絕對可靠的標準,整個人類發展史就是爲著達到這一標準而繼續著它的千古不朽的偉業的。
政治活動的自由度乃在於人人都有參政議政的權利,都有成爲政治家的可能性及其現實性,都有從事政治活動的可行性及其合理性,從事政治活動的不受干預的權利,等等。經濟活動的自由度乃在於通過正當而合理的途徑,亦即通過自身的勞動而獲取相應的報酬,解決“腦體倒挂”和科技智力不值錢的問題,有效地發揮自己的專長和智力以求得合理的經濟效益。允許在第一職業之外從事第二職業、第三職業等等現象的存在,也可以使每個人把閒暇時間充分地調動起來以提高他們的經濟收益,以補充第一職業的勞動所得之不足。
文藝活動的自由度乃在於取消對於文藝創作的種種清規戒律的限制,而實行全方位開放的戰略措施,對於自身的內省和對於外界的透視都要達到雙重的高度。心靈的宇宙與外界的宏觀宇宙以及微觀宇宙水乳交融,以形成人類文明所可能達到的奇觀壯景。在人類一切的活動中,唯獨心靈的自由活動是人類最可珍愛的天真的、純潔的和不受干擾的活動。文藝是自由心靈的外在表現,是高度情感化的表現。而人的情感的活動是人的一切活動的基礎,也是一切活動的不可忽視也否認不了的來源。文藝家的自由的創作活動從根本上提供了人類情感表現的無限豐富性與可能性以及現實性,提供了人類心靈及其外延的繽紛多彩的和姿態紛呈的複雜場面,也就是把生活凝煉成藝術,把現實提升爲詩。對藝術的限制,與其說是對於藝術本身的限制,莫不如說是對於心靈的限制,是對於人本身的限制,是對於社會生活的限制,是不允許社會的發展,這是由成千上萬的事實所反復地深刻地證明了的無可否認的事實。要給文藝徹底地松梆,要使文藝家們有充分的自決權。
教育的自由度就是在以知識爲本、以智慧爲標、以追求真理和把握真理爲自身過程的廣大範圍內允許教育者發揮最大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如此方可形成多重形式的創造性的教育活動,如此方可形成形式多樣的、多種色彩的、見解紛紜的教育體系,從而徹底地破除教育方面的大一統地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的計劃指標和指令性的教學體系,等等。有效地改變現行的教育結構所由形成的死氣沈沈的和無精打采的局面,並灌注教育工作者以新鮮的、活潑的和興盛的創造力。教課書的陳舊對其所導致的意識形態的根本滯後而言,業已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許多內容雖然不能說是構成了對於現代化的反動,至少說也是不符合現代化的一般要求的。大學教材、中學教材、小學教材,都要極大地進行革新,以真正地反映現時代科技革命的一切成果。我們的教育事業應與世界及未來的發展變化融爲一體,形成浩蕩的激流,有力地衝垮一切不符合現代化要求的陳腐的教條主義的反動勢力及其不合時宜的陳舊的觀念。
科技的自由度就是要求一切按照新的科技革命的形勢去審時度勢,就是需要以新的觀念意識去取代所有的傳統的陳舊意識,就是要徹底打破固有的成見和閉鎖的經驗主義的觀點而採取一切有利於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行動步驟去實現國富民強的宏偉目標,每一位元科技人員都應爲此而作出始終不渝的努力,這正是現代化的雄厚的實力基礎和殷殷厚望之所系。沒有科技人員的自由行動及其形成的科技振興、現代化的實現將會是遙遙無期的;沒有科技人員的自由地從事著的艱苦探索的事業,科技振興是不可能實現的空中樓閣。所以,科技的自由度就是科技人員自由地選擇課題、自由地選擇發揮自己的能力和水平的職業的權利,就是調動科技人員從事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的抽象表述。
還有從事其他方面的工作的自由度,等等,在此不一一贅述,暫略。
(5) 正當防衛的權利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爲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爲,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種規定,我們可以概括爲如下要件:(1)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爲;(2)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並且是實際存在的不法侵害;(3)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的人;(4)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上述四個要件是相互聯繫的,構成了法律對於受害公民反抗的保障。司法上的正當防衛制度使犯罪活動得到了某種程度的抑制,甚至是相當大程度的抑制,這充分證明了正當防衛在法學意義上的重要性。
但是,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現實的法律不便予以追究的、對於人的權利的剝奪,是不是應當也需要有一種防衛呢?如果對於這種人的權利被剝奪的逆向活動是正確而合理的,算不算是正當防衛呢?我們有很多很多的上訪人員,甚至構成了規模不小、數量可觀的上訪大軍,上訪信件也層出不窮,有許多許多的申訴、歎息和憂傷充斥其間,那麽沒有上訪的人有沒有呢?恐怕就更多了、更加層出不窮了。人們的不滿是對於不合理現象的反抗之表現,也是一種社會學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由於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 —- 國家行政官僚集權的體制所産生的極爲嚴重的長官意志使權力意志遠遠地大於法治,以權代法的現象滋生蔓延,已經普及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法律形同虛設在我們這裏並非天方夜譚,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平民與官僚同罪但決不同罰,這是罪惡叢生的極爲重要的根源之一,這是社會生活的道德水準下降的溫度計,這是民心浮動的誘發劑。
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有保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嚴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必須通過多種途徑使公民的怨憤和不滿得以抒發,公民爲發泄自己的正常的情感而採取的申訴、請願、批評、抱怨等等措施均應被視作社會學意義上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儘管可能尚末上升爲法律上,亦即司法上的正當防衛。應當建立類似的保障公民權益的社會組織設施,如果從法律上加以明確的保證,那就會更加有力地解決許多迄今還尚未解決的諸多積重難返的問題。比如,人權法院和人權法庭的建立與完善,就是從司法的組織結構的形方面來真正切實推進公民權利意識的設想。這種設想,無論從什麽角度來看,都是社會生活所迫切需要的,都是使社會生活走向正常化的重大步驟。
爲使公民的社會生活得到更有內容的正當防衛,公民們對於任何國家公務員和行政長官都可以有向當地法庭申斥和控告之權利。地區法院對於這種申訴和控告應給予正當而合理的處理,並上報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必須對此種上報給予明確的、符合民意的答復。在法學理論中,以及在其所由形成的司法活動中,均不得殘存任何權力概念的傳統陋習。須知,獨立的法律是不聽邪的最高權力、最高權威。
要建立巡迴法院,以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應急問題,但也可解決非應急的問題,其作用與地方法院別無二致,但卻可以行使卓有成效的監督與制約,其判決的結果應當與方法院具有同等的效力。這樣的司法保障,將毫無疑義地使公民們得以有效行使社會學意上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如此將使社會生活的正常化真正地得到實現。(//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