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7日訊】理論研究要爭取的就是原理的有效性。如果我們不把要研究的對象還原進更底層的、足以將之包含的概念中,有效性就是枉然。因為「有效性」能揭露的是互相間的。在單一要素那裡,無從談論有效性。所以,只有通過還原,才能使對象成為它的背景中的,才能使它處在與其相作用的要素之中,才能得到比較,才能看到它們是如何聯繫的。潘岳先生已指出﹕合法性是法理內的。那就是說,「法」是「理」的成分、「理」的內容。可理呢?他沒有進一步地還原,因而他不是在「理」裡,而是到「理」外去求合法性。我們必須弄清什麼是「理」、理在哪裡,而後才能談論什麼是法、什麼是合法。
理──就是關於事物如何聯繫的揭示。
「理」是人站在自己的立場,為了知識事物而取的一種達到知識的形式。當然,理也是知識的成果。理與它所揭示的關係,不是同一個東西。這裡有用來反映聯繫的體系與被反映的對象體系。還有一點,世界事物是相對著人的心靈,在那裡被直觀。但事物的聯繫,卻深藏在事物內部,不能被直觀,這才需要揭示。因而,反映直觀對象是一回事,這不會出錯誤;揭示內在聯繫是另一回事,這就很容易錯訛──這裡有一個反映的相符、不相符,揭示的是真、還是假。「理」(道理)是人用來覺解世界的,世界事物卻是人心外的,人怎麼樣才能覺解世界呢?天然的人只有感覺、沒有知覺﹕胎兒,嬰兒,受了刺激只會哭,(證明它感應了)卻不知那是什麼感覺,也不知是怎麼一回事。
在人的感應與知覺之間,必定介入了一個因素﹕人是通過這個中介才有了理性、世界是通過這中介才成為可加以知識的。這東西是什麼?它就是概念。人是因了概念才能意識自身的。那麼,人的錯誤就是,因為概念關係的失真。人類不形成後天的語言,就不是有理性的存在物,也就沒有理。沒有理就沒有法,更不會有合法性。事物是如何聯繫的,乃是它們本身的事。我們是如何反映這聯繫的,則是理性運用的事,就有運用上的當與不當。──當與不當,就是真與假,就是合法與不合法。
「理」既只有用概念才能固定、才能反映,那麼,真道理、還是假道理,合法的理、還是不合法的理,也就都在概念裡或不同概念的聯結裡。很清楚,在人類,除了概念,沒有別的是用來固定聯繫的。──可見,不能在概念以外任何其它地方搜求合法性。
只有理性裡才有個合法性問題。因為,也只有理性才是種可以自行運用、可以預見、可以選擇、可以善、也可以惡的力量。天然的東西,一切必然律的事件,都沒有不合法這個問題。因此,合法性只是對著理性和理性的創造物的。人是天然世界中的,人的「是人」,就不存在不合法,只有在做人的領域才有個合法、不合法問題。可見,合法性是對著具有二元因素的力量﹕人的存在上的自然性、人的行為上的能動性。它要求能動的行為不成為必然存在的妨礙。
一切政黨都是理性的產物,它只是用於做人的。但人卻是「是人」。人的做人,是基於人已經「是人」。所以一切政黨都有個合法性問題。──它是服務人性、還是重新塑造人性?就是它合法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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