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童放煙花致兩房屋被毀 33歲男被控罪

【大紀元2024年07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趙芬妮紐約報導)7月4日獨立日,長島一男子因涉嫌讓一名兒童燃放煙花,導致兩棟房子起火而被捕。該事故提醒民眾,紐約州和紐約市對銷售和使用煙花有嚴格法律規定,節日需遵守這些規定,以免釀成悲劇。

納蘇縣警方稱,33歲的辛格(Karamjit Singh)7月4日早上將煙花提供給一名11歲兒童,並指示(instructed)該孩童在萊維敦(Levittown)的紅楓大道北(Red Maple Drive North)燃放。結果,孩子燃放時煙花裝置發生故障,導致院子裡一座獨立棚屋起火,大火蔓延至辛格及其鄰居家,導致兩棟房屋均遭到嚴重損壞。

辛格於當日上午被捕,被控縱火罪、魯莽危害罪,非法向18歲以下人士出售煙花,非法持有、使用或燃放煙花以及危害兒童福利罪,並於7月5日接受傳訊。

目前,尚不清楚上述帶來火災的煙花屬於哪種類別。

紐約煙花燃放規定

很多民眾希望在重大節日期間,以燃放煙花的形式來慶祝,但在紐約州和紐約市,燃放煙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限制,如果不了解這些,很可能無意中觸犯法律。

根據《紐約刑法》第270條,持有、燃放、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煙花,將被指控非法處理煙花(fireworks)和危險性煙花(dangerous fireworks)。

這裡的煙花是指具有燃燒、爆燃或爆炸效果的含有超過130毫克炸藥及化學成分的爆竹、禮炮、飛彈等。

「危險性煙花」是指任何能夠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包括但不限於含有超過50毫克爆炸物的鞭炮裝置。

紐約州法律規定民眾只能在特定時間段內燃放一種被稱為「閃光裝置」(sparkling devices,即煙花棒)的特定類型的煙花。這種煙花棒是指在地面或手持燃放,能產生彩色火花、爆裂聲或煙霧的裝置。但這種煙花燃放後不會被發射到空中去。

這種煙花棒的銷售有嚴格規定,經認證的永久和專業零售商只能在6月1日至7月5日,以及12月26日至1月2日期間銷售;臨時攤位只能在6月20日至7月5日以及12月26日至1月2日期間銷售。

同時,紐約州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出售煙花。

但在紐約市,所有類型的消費級煙花,包括煙花棒則完全禁止銷售和燃放。紐約市警察局會對非法持有和燃放煙花的行為進行嚴格執法,違法者可能面臨高達1,000美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逮捕。

責任編輯:鄭樺

相關新聞
無視禁令 國慶夜洛縣街頭頻現隨機煙花
加州查獲75噸來自中國的非法煙花
7月4日獨立日 在哪看南加州壯觀的煙花
紐約市公校實施小班制 未來4年資金缺口兩百億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