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1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宓辰香港報導)中共去年強行實施的「港版國安法」規定,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只需經特首批准,不需按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由法官授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昨日在「2019年周年報告」的簡介會上表示,專員無權參與涉及「國安法」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亦不能監督和檢討相關調查工作。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於2006年8月9日生效,並於2016年6月作出修訂。條例規定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廉政公署及警務處4個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及監察,分別由其高級官員批准(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督)。程度比較高的行動,例如需要進入當事人處所監察,則需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推薦的小組法官申請,才獲得特別授權。
石輝昨日在簡介會上表示,《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無權觸及『國安法』調查(No say in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雖然國安處隸屬警務處,但負責部門及警員不同,故有關行動個案不會在「2020年周年報告」中交代及反映。
有記者質疑,在無專員監察下,執法部門會否有更大機會出現人為錯誤。石輝表示,因他不會獲取警方關於「國安法」調查工作的相關資料,故不宜評論,但樂意向相關執法機構分享經驗或提供意見。
另外,周年報告顯示,2019年共批出1,335項授權申請,包括1,310宗有關截取的法官授權,以及25宗秘密監察申請,其中22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3項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授權申請中有16宗違規或事故,大多涉及警覺不足和人為疏忽,不涉及用心不良。但其中一人因屢次犯錯,被解除截取監察職務。在授權的截取及秘密監察行動中,總計有316人被捕。
被問到有沒有截取或秘密監察申請,及因而被捕的人士涉及反修例事件,石輝沒有正面回應,只說授權截取或監察為保障公眾安全,除非涉及暴力,與社會、政治有關的示威未必會被視為與公眾安全有關。◇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