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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法修正三讀 生鮮或影音不適用7天鑑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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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2日三讀《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如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同時也明定,如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由於部分商品性質特殊,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參考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可能公告部分商品如生鮮、腐壞食品等項目不適用7天鑑賞期。

《消保法》修法同時明定,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致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如企業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未來消費糾紛依《消保法》提出訴訟時,若為企業經營者故意導致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若因過失所致損害,則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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