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5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目前,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均享有7天鑑賞期與無條件退貨福利,不過,部分消費者濫用,造成業者損失。行政院23日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指出網購商品將不再全面享有7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貨退費權利。這項修法初步鎖定在電子產品、生鮮商品兩大類。
數位時代來臨,商品也日趨多元,有些商品的退換貨可能造成業者損失,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修法草案新增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如果商品或服務有容易腐壞或可以複製等特殊性質,當解除契約時,若對企業經營者造成不公平,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核定,進而排除適用現行規定。
吳政學舉例,性質特殊商品包括3C產品是可複製或易腐壞的,例如電子書、App、遊戲程式,或生鮮易腐敗商品等。部分業者反映時代不同,這些商品如仍保持7天鑑賞期或無條件退貨規定,會對他們造成不公平。另外許多消保團體會不定期抽查市售商品,業者指出抽查結果會因取樣、環境等因素,檢測結果有落差,對業者商譽造成損失。
對此行政院通過新增條例,規定消保團體公布檢測時,也必須公布取樣、儲存樣本環境等資訊,若民間消保團體檢測錯誤,造成企業權利受損,必須主動更正,提供企業澄清機會,否則將負起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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