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3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網購糾紛層出不窮,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消費者至少還享有7天鑑賞期,但行政院擬修法,將網購鑑賞期一事改由各主管機關決定;對此,消基會認為,消費者權益將大開倒車,行政院應先參考各國法規,確切條列出排除的項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強調會做最後把關。
消保處長劉清芳指出,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天內無條件退貨;但因為國內外實務上都有對業者顯失公平情況發生,消保處已召開10次會議研議修法。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陳智義指出,目前行政院草案研擬「性質特殊」的產品,將剝奪其7天鑑賞期,但究竟性質特殊的產品如何界定?草案當中並無界定;因此未來草案若通過,賣貼身衣物的業者就可能因為消費者個人衛生關係,要求商品排除於7天鑑賞期;賣海鮮的業者也可能因為食物的保存問題,要求排除。
他指出,對於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產品,業者應反思就不該在網路上銷售,否則已享受非實體店鋪經營的低成本營運模式,又不提供消費者試用期權益,對消費者不公平;否則業者自己要設法提供消費者試用、檢視管道,但若如此,也就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商品了。
劉清芳重申,不是用國外條列方式明定除外情況,而採用「授權主管機關決定哪些商品適用或排除」,主因是考量各主管機關最了解商品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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