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5月29日訊】(紐約編譯報導)2008年移民上訴局在一個判例中認為:妻子遭受強制墮胎或節育,丈夫不會自動獲得申請政治庇護的資格,而在此之前的判例是允許的。正是在移民上訴局調整觀點期間,移民上訴局對何明新的案件進行了裁決,他的政治庇護申請因此被拒。聯邦第九巡迴法庭肯定了移民上訴局的裁決。不過有法官認為,他的情況可以補充證據,申請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重審,但是當事人沒有這樣做。
何明新2004年2月偷渡來美,在入境時被抓,他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何表示自己在1988年結婚,1989年有了第一個孩子,1991年12月有了第二個孩子。因為自己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直到1991年3月才獲得結婚證,第二個孩子出生時被罰款5, 000美元。1992年何的太太再次懷上小孩,但做了流產,太太被中共政府強制節育。在1992到2004年間,他一直躲在外面,因為怕政府找到他要他交罰款。他向蛇頭借了5萬美元以偷渡到美國,何表示自己到2004年才來美國,是因為此前一直在打工。
移民法庭認為何明新不可信,被移民上訴局駁回重審,移民局再次認為何不可信。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發生了一些變化。1997年移民上訴局判例(In re C-Y-Z, 21 I. & N. Dec. 915)認為,如果妻子被強制墮胎或者節育,丈夫自動成為難民並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但是在2008年5月(當時何的案件正在移民上訴局上訴),新的判例(In re J-S-, 24 I. & N. Dec. 520)推翻了C-Y-Z案件的結論,認為配偶遭受強制墮胎或流產的丈夫不能自動具有申請難民的資格。根據這一判例,移民上訴局拒絕了何的申請,認為何不能因為妻子被強制節育就自動獲得申請政治庇護的機會,而何從來沒有抗拒過中共政府的強制墮胎政策。
何向聯邦第九巡迴法庭上訴被拒。不過,第九巡迴法庭雷哈特(Reinhardt)法官在協同意見中指出,何本來可以要求將案件駁回移民法庭重審,並提供新的證據證明自己符合J-S-案件的條件,但他沒有這樣做,所以第九巡迴法庭只能駁回上訴,不能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重新審理。
案件名:何明新訴司法部長霍德(Ming Xin He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編號:No. 09-73516,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4年4月17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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