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5月31日訊】 「顯」一字在《爾雅》解作「明見也。」相反的是,湯顯明出席立法會帳目委員會聆 訊潛行停車場,偷偷摸摸避開傳媒,正門不見其蹤。
「顯明」作動詞,有「使事情清晰而見」之意。可是,議事廳內湯顯明跟律師悄悄耳語,回應提問時左閃右避。猶如替議員默書,他逐個字詞唸出來,然後不斷停頓。如在回應梁家傑時,他說:「梁議員,喺發言之間,係有,表示,指出,是否,當日,在任嘅時候,係有,經營自己嘅網絡,呢到呢,我係絕對唔同意,我認為呢,呢個呢,係一個指控。」故意拖延、反問最終得逞,主席石禮謙只好暫停聆訊。名字叫「顯明」,犯事後卻處處隱瞞,喝過了納稅人的茅台,又用低劣技倆 浪費公帑。
湯顯明一直迴避傳媒,毫不光明磊落。步出議事廳先以秘書回應記者,後來向公眾交代時又把自己說成被動,故意淡化過錯 -「若然調查聆訊發現湯顯明係錯,錯要承認」(而非他衷心主動認錯)。「明」一字在《史記》見於「明道德之廣祟」和「明法度,定律令」。這現代版葛柏無視酬酢開支法規,東窗事發後避談與中聯辦暢飲,還 厚顏說廉潔公正、談甚麼「廉政是香港的基石」。
這位名叫「顯明」的辜負了父母對他名字的期望,更諷刺、名不符實的是:作為「廉 政專員」,他正是動搖廉署威信的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