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4月21日訊】上訴人:黃雲來,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長崗鎮都苗村委會龍灣村,因本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2月2日被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4日被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檢察院逮捕,現羈押於廣東省肇慶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殺人罪一案,不服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第一部份 該案可查明的基本事實是:
華潤水泥廠為了迅速擴建,非法征地、暴拆民宅,封開縣政府和封開縣長崗鎮政府的某些人直接出面成為不法奸商名符其實的幫凶甚至急先鋒,引得當地淳樸善良的村民怨聲載道、民怒鼎沸。之後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某些民警教唆當此之時的村長蔡秀煌並且逼迫其對黃銳林等村民進行誣告陷害,將民間財產糾紛當做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到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指控黃銳林等村民對蔡秀煌實施了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封開縣公安局藉機以指控敲詐勒索罪為幌子對黃杏波、黃銳林等村民施加讓人難以承受的巨大刑事司法壓力,大肆司法迫害,以達到逼迫黃銳林等村民簽字畫押同意非法征地、強拆民宅之方案的罪惡目的;2011年6月10日黃銳林被封開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為由非法刑事拘留;2011年7月12日黃銳林被封開縣檢察院在明知其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非法批准逮捕。
僅僅兩天之後,2011年7月14日,「被犯罪嫌疑人」黃銳林因身體健康無法承受巨大的司法迫害等原因,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之下只能接受封開縣長崗鎮委書記盧智宇及封開縣長崗鎮政府幹部郭文軒、盧偉強、封開縣交通局幹部伍於廣和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副所長劉永等親自到封開縣看守所做的「說服工作」,被迫簽字畫押,在所有文件內容被遮住的情況之下被迫簽署了非法征地、強拆民宅的有關文件,「被犯罪嫌疑人」黃銳林當即得以「取保候審」。
之後,某些人試圖再來一次非法征地、強拆民宅之惡行【前次是拆新村,這一次是拆舊屋】,以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之「被犯罪嫌疑人」黃銳林仍處於「取保候審」期間可「隨時」按照強征強拆之需要被傳喚為合法幌子【梁天芳的傳喚語、傳喚思維、傳喚心理,見相關筆錄及書證】,再次將黃銳林等人苦苦相逼,逼迫黃銳林等人簽字畫押簽署非法征地、強拆民宅的另一方案的相關文件。傳喚過程中,由於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劉永、封開縣長崗鎮政府蒙燦希等執行者有恃無恐,過於趾高氣揚、過于飛揚跋扈等原因,送達《傳喚通知書》過程之中雙方已經開始激烈口角。【而且,這次送達《傳喚通知書》之前,這夥人已經多次到黃銳林家裏恣意騷擾和威脅;】次日,即案發當天,2012年2月2日上午九點半左右,封開縣長崗鎮政府的羅偉傑等糾集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的梁天芳、劉永、葉金勇、黎恆、林角升等一夥人,大隊人馬,浩浩蕩蕩直接非法闖入黃銳林家中,氣勢洶洶,欲置人於死地而後快,以督促、瞭解「被犯罪嫌疑人」黃銳林可以被「隨時」按照強征強拆之需「傳喚」為甚麼不到案為「名」,行試圖捉黃銳林到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通過大力施壓、逼迫黃銳林一家人簽字畫押同意非法征地、強拆民宅的另一方案之「實」,終於「官逼民反」,淳樸善良的村民被迫「逼上樑山」,矛盾衝突驟然升級,雙方之間的肢體衝突瞬間化為一場互毆。
過程之中,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梁天芳指揮完有關工作之後健步如飛地離開黃銳林家,回到派出所。下午三點鐘左右梁天芳自己發現身體不適,自己步行到長崗鎮醫院看醫生。之後曾在肇慶市多家醫院治療,因「暫不能夠明確肯定的原因」在醫院治療了八十餘天之後,死了。
案發當天,即2012年2月2日 ,被告人黃世興、黃雲來、黃銳林、黃秋林等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封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3日即案發第二天,封開縣公安局一天之內將四犯罪嫌疑人所有直系親屬的所有銀行存款悉數非法查封、凍結,之後試圖「此地無銀三百兩」借封開縣法院的司法行為予以合法化;之後四被告人被封開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被逮捕;隨後封開縣公安局以黃世興、黃雲來、黃秋林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黃銳林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被移送封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後來,因暫不明確的原因,案件被移送至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6月6日做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可是,2012年5月24日封開縣公安局已經開始補充偵查活動,而且是本案一審公訴人安一寧女士親自陪同封開縣公安局的幹警開始補充偵查活動、開始按照本案一審公訴人安一寧女士的非法目的蒐集非法公訴所需要的證據。
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訴至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時,被告人黃世興、黃雲來被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黃銳林、黃秋林等被指控妨害公務犯罪。
請務必高度注意,本案審查起訴過程之中作為這宗案件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的黃銳林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部份卻被控方刻意迴避掉了,連這個罪名相關的證據也已經悉數被公訴人隱匿了。
以上就是本案可查明的基本事實。
第二部份 該案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之具體表現
一、立案偵查違法,本案打鬥雙方是封開縣公安局與黃世興、黃雲來和黃銳林、黃秋林等等村民,該案由封開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無疑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依法應當自行迴避,更何況我們已經要求他們迴避。
封開縣公安局和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依法應當自行迴避卻沒有迴避無疑已經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二、審查起訴嚴重違法,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肇檢刑訴【2012】46號起訴書是一份嚴重違法、嚴重切割案件事實的法律文書;其嚴重違法的核心表現是,封開縣公安局以黃世興、黃雲來、黃秋林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黃銳林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被移送封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訴至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時,被告人黃世興、黃雲來卻被錯誤地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黃銳林、黃秋林卻僅僅被指控妨害公務犯罪,作為本案的邏輯起點與歷史肇端的敲詐勒索罪被莫名其妙地閹割掉了,相關證據也被公訴人隱匿了。這充分證明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在本案的審理活動中的的確確應該迴避卻在我們提出迴避申請之後最終執意不肯迴避,所為何事,暫不明確,希望有關各方及時展開調查。
一個最基本的邏輯常識是,因為檢察機關刻意閹割了黃銳林涉嫌敲詐勒索罪使得本案的審理活動成了「漆黑的夜晚吃魚不知頭沒不知尾」的暗夜裡的摸索,本案需要審理的第一個問題應該是黃銳林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如果黃銳林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根本不成立,那麼2012年2月2日,封開縣公安局的所謂傳喚就是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上訴人等人驅趕封開縣長崗鎮政府的羅偉傑等糾集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的梁天芳、劉永、葉金勇、黎恆、林角升等一夥人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行為。正是因為一審公訴機關嚴重違法切割事件整體事實的嚴重違法行為讓整個審判失去了最起碼的客觀性,沒了客觀性當然沒有公正性可言;公訴人的膽大妄為是一種恣意玩弄法律的行為,是一種「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該依法予以嚴正追究。
三、審判程序等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均嚴重違法。華潤水泥廠與當地政府狼狽為奸,官商勾結,強征暴拆,征地主體只能是封開縣人民政府甚至肇慶市人民政府,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屬於肇慶市人民政府供養的國家機關只能聽命於肇慶市黨政首領,庭審伊始我們同時提出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合議庭、公訴人均應該迴避,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但沒能自行迴避反而當庭口頭駁回迴避申請。
第三部份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缺乏事實依據,證據明顯不足。
(一)上訴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上訴人主觀上的唯一想法是「以暴制暴」,用暴力手段驅趕違法前來上訴人父親家同時也是上訴人的家裏企圖非法拘捕上訴人父親的「戴著大蓋帽的土匪」,在雙方衝突過程之中雙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
(二)客觀上被告人所實施的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故意殺人行為甚至不是故意傷害行為,因為所謂的被害人梁天芳、劉永等人的行為本身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具備最基本的正當性。
封開縣公安局是我們的真正的敵人,是被我們打擊過的人,他們都沒有指控我們故意殺人,公訴人憑甚麼指控我們故意殺人???這顯然是再一次的無端挑釁、是血口噴人,是胡編亂造。
(三)即使一審法院違法採納那份所謂的梁天芳死因鑑定意見,他們也沒能證明梁天芳的死與上訴人黃雲來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四)即使按照一審判決書對案件基本事實的描述,被告人對所謂的被害人【實際上應該是被告人】梁天芳、劉永等人所實施的行為充其量也只能認定為一種故意傷害,絕不是故意殺人;一審判決的法律思維顯然是先下結論後找證據的一種超級「有罪推定」的違法思維。
(五)判決書錯誤宣稱「被害人梁天芳、劉永等人當天到被告人黃銳林家瞭解其傳喚不到案的原因時與被告人黃銳林發生爭執,雙方均沒有過激行為,被告人黃銳林的人身安全沒有受到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黃世興、黃雲來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黃世興、黃雲來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這樣一種事實認定與法律思維顯然是徹底違法的,為甚麼呢!?
因為所謂的被害人梁天芳、劉永等人當天到一審被告人黃銳林家瞭解其傳喚不到案的原因及其之前的刑事追訴、強制措施原本就是一場司法迫害,本身就是一種人神共憤的不法侵害。所以,當天梁天芳、劉永等人到一審被告人黃銳林家這個行為本身就是非法行為,就是一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便雙方沒有衝突與爭執,上訴人仍然有驅趕所謂的被害人梁天芳、劉永等人的權利,雙方既然發生爭執,上訴人就有正當防衛的權利,關於這方面的具體法律依據與理據可以參見我的辯護律師龍元富律師的辯護詞《元凶是誰?》
(六)判決書所列舉的那些所謂證據,部份來源不清不具備合法性和相關性,部份經過庭審已經證明與本案無關,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夠成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總體觀察,一審審判是一場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違法審判;一審判決是這場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違法審判之違法判決。該判決的違法思維與具體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
一、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均嚴重違法;審查起訴和審判的思維嚴重違反基本司法邏輯——該案的邏輯起點是被告人黃銳林被當地派出所恣意教唆/逼迫本村村民蔡秀煌到當地派出所去誣告黃銳林等人涉嫌敲詐勒索,旋即被當地派出所刑事拘留,黃銳林等人被刑事拘留的所有證據全部是當地派出所某些警察睜著眼睛說瞎話胡亂製造的「言辭證據」;之後以黃銳林糊里糊塗在看守所簽字畫押同意違法強征暴拆的協議作為交換條件被取保候審暫告一段落。取保候審期間被非法傳喚,當地派出所以傳喚名義無數次騷擾黃銳林一家人——目的是逼迫黃銳林一家人在另一份違法強征暴拆的協議上簽字畫押;非法傳喚過程之中雙方發生糾紛,而公訴人違法隱匿敲詐勒索案件全部相關證據及其刑事指控,這樣的公訴與審判絕對違法。
二、該判決的負面性司法影響非常多、非常大、非常深廣,最讓人們忍無可忍的負面性司法影響是,凡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隻字不提,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被無限放大。
三、最關鍵的證據之一是梁天芳的死因鑑定;該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所需鑒材可以提供而刻意不提供,在辯護人嚴正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之後沒有任何回覆與回應只在判決書中說不接受重新鑑定之申請。
四、最讓人憤怒至極的是,這份判決顯然是一份是先作出判決結論再挖空心思、絞盡腦汁去尋找似是而非的理由的違法判決。
五、判決明顯編造事實,現有證據明確記載梁天芳是自己步行到醫院就醫,然後在多家醫院醫療80天後死亡的,而判決卻說梁天芳是被送到醫院的。編造事實所露出的馬腳比比皆是,在此無須一一進行例舉,在二審庭審過程之中又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再一一予以批駁。
六、整個判決書不僅僅邏輯上割裂邏輯起點隱匿全部相關證據、隨意切割案件事實,而且漏洞百出、前言不搭後語,對律師的辯護意見答非所問隨意搪塞;而且極有可能隨意篡改了庭審筆錄等等原始證據材料——因為庭審在最激烈的控辯對抗之中進行了五天,指控的荒唐與謬誤已經被六位辯護律師充分揭露和嚴厲批判,如果不是合議庭法官有眼無珠、血口噴人那肯定是背後有人暗中指使,肯定是上面的意思。
七、該案的一審之所以嚴重超期,是因為這個案件的實際上的裁判權不在肇慶中院而在某些領導手中;昨天法官電話通知今天宣判,我們問,明天宣判怎麼今天才通知?法官說,昨天才批下來。
概而言之,這份判決是封建皇權的遺風餘韻,是文化大革命專政思維的翻版,是某些不明真相領導拍胸部的畸形兒,是欲加之罪的司法迫害,絕不是現代法治的產品;是一場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違法審判之違法判決。
一審審理,嚴重超過法定審限、超期羈押,這方面的程序也已經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罪行為,並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程序嚴重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該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雲來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