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13日訊】公民陳鷹軍主動向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院投案自首,交代涉嫌在互聯網上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問題
國家公安部或雲南省公安廳或昆明市公安局
或國家安全部或雲南省國安廳或昆明市國安局
或最高檢察院或雲南省檢察院或昆明市檢察院
黨政一把手及有關部門領導: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國家……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為此,公民陳鷹軍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並根據《憲法》關於「任何公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就自己涉嫌在互聯網上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問題,今日特來向貴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投案自首,交代案情如下:
2011年11月25日,公民陳鷹軍就涉嫌在網絡發文侮辱誹謗中共黨的官員的問題,向雲南省、昆明市的有關公安機關、檢察院遞交了自首(或舉報)材料——《乞丐陳鷹軍向貴公安機關、檢察院黨政一把手及有關部門投案自首,交代自己在網絡上曝光了昆明市財經商貿學校黨委書記周奠國、市商務局黨委書記王光中、市紀委主要領導等各級有關腐敗官員違法犯罪事實,因而有可能涉嫌犯下嚴重的侮辱誹謗罪的問題;或者向貴公安、檢察機關舉報上述官員存在的違法犯罪問題》。省、市各有關公安、檢察機關的領導接過材料後,或者一眼也不看,就明確口頭告知說公民陳鷹軍無罪;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條文的規定,以超過法定期限行政不作為的方式,默認了公民陳鷹軍無罪,默認了被舉報的官員有罪。
為此,公民陳鷹軍在互聯網上瀏覽網頁時,看到揭露許多中共官員們的違法犯罪,眾多受害者敢怒不敢言等問題時的文章時,禁不住義憤填膺,在網上發言介紹了一些自己反腐敗、爭民主的經驗。現摘抄幾段言論如下:
要想大膽反抗中共暴政犯罪集團對民眾的迫害,而又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你就應該掌握這樣的訣竅:
對於邪惡腐敗糜爛透頂的中共犯罪集團,「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有鬥爭。壓迫越深,反抗越猛」這句話,是中共暴力犯罪集團當年向人民大眾廣為灌輸的。現在完全可以用這句話來即以其黨之道,還治其黨之身。絕對控制著司法機關的中共表面上貌似強大,弱勢的公民個人看似無法與其抗爭,其實不然。正如童話裡的邪惡巨人都有死穴,一點到就會垮,不可能長期危害人類一樣,將中共的專制政治體制和中共制定的法律體系結合起來,也可找到這個獨裁暴政集團的死穴。民主戰士與中共犯罪集團作鬥爭時,只要在法理和理性的範圍內,將在中共的專制極權統治下,司法不獨立,所有公檢法機構都成了中共特高層的御用工具這樣一種邪惡體制的特點,與中共制定的「憲法」的有關條文和幾個恫嚇人民的法律中的關鍵條文,以及如何實施這些條文的有關程序性法律的關鍵條文有機結合起來,用逆向思維和發散性思維的方法,加以精密研究,你極有可能就會醍醐灌頂,茅塞頓開,突破了思想禁區後,心中豁然開朗。當你發現了其中的奧妙和訣竅時,你就會知道中共的法律其實像它給予中共犯罪集團的各級高官們以特權保護一樣,同時也在法理上給予你一樣的特權和庇護;或者,如果你能結合毛澤東匪幫過去殘害中華民族的罪惡歷史,根據中共制定的有關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用嚴密的邏輯論證出整個中共從過去(至少從文革開始)直到現在都是一個犯罪集團後,通過中共官方的信訪渠道,將這顆「精神原子彈」投向中南海裡中共犯罪集團的首腦,他們在本黨公佈的事實和本黨制定的法律條文面前,就只能閉口鉗舌,理屈詞窮,對你所提出的觀點加以默認。這時,從法理上來說,在爭取民主自由的道路上行走時,你的安全係數就大大增加,你的內心至少在法理上和理論上就會充滿了強大的力量。你在面對中共任何一級公檢法系統官員時,就會無所畏懼。為甚麼呢,既然中共的首腦們都承認了自己是犯罪集團的頭子,這些為黨服務的司法人員也就在理論上成為了犯罪集團成員,作為一個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的公民,作為犯罪集團成員的法官、檢察官們是無權審判你的。即使因為你在爭取民主自由的康莊大道上行走時,你的行為有可能觸犯了中共刑法裡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你完全可以在事實發生後主動向中共的公檢法機關「投案自首」,並要求進行公開審判而不是被秘密處決,只要公檢法機構的官員還具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和一點點人性,並照章行事,他們就會對你無可奈何。你就可以「逍遙法外」。即使司法機關在中共高官罪犯們的幕後操縱下蠻橫不講理,將你投入大牢,但是在相關的案卷中會記錄下你的辯護詞的,公證的歷史老人會判定你無罪。有朝一日,當你充滿了理性的滔滔雄辯傳到外界時,任何一個稍懂法理常識的人,都會得出你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是絕對無罪的結論。自然而然,有罪的就是將你投入大牢的中共禦用司法人員和他們背後的狗主子。如果獲得諾貝爾獎的劉曉波先生能找到這樣的訣竅——主要是指法律方面的訣竅,很可能他現在還是個自由身!真冤!!同樣,前段時間敢於在網絡上直言的辛子陵先生,就是由於沒有找到這樣的訣竅,最近也難得聽到其言論了。
民主戰士楊繼繩先生在《墓碑》一書稱,「極權制度的超穩定性是因為政權以外的民間力量難以推翻它」。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這句話對於神秘的金正日朝鮮殘暴血腥政權可能是適用的,但對於自吹自擂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中共,只要中共不退回到老毛賊時代閉關自守,不公開撕毀「依法執政」這塊遮羞布,其身上暗藏著的與生俱來不可救藥的制度死穴就是永遠存在著的,是可以逐漸為廣大世人所探測出來的!這絕不是天方夜譚,而是已經發生過的事情的經驗之談,只不過還不為絕大多數人所知而已。!實際上,已有很特殊的一小部份人早就獲知和掌握了其中的秘訣。之所以暫時不公佈出來,主要是……。但是在時機成熟時會有人公佈的。此人很可能就是急不可待地要搶先公佈的看官你本人。
有志於為民主與自由的新中國作出奉獻的人們,建議你們在向爭取民主的自由之路上行走時,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既然生存在共產黨統治下的大陸中國,就要在中共制定的法律體系內行事,以毒攻毒,做到言行合法合理,這樣中共當局控制下的司法機構就拿你沒辦法。為此,有必要認真學習和研究相關的法律和實施這些法律的程序規定,以及一黨專政制度的萬惡特點,將其有機結合起來考研,同時要打破舊有思想框套的限制,大膽解放思想。如果你運氣好,你就會發現破解和反抗虛腫巨人的良方。在正義、真理和法律面前,你將是極其強大的。
換個角度考慮問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共匪確實應該侵略朝鮮,與世界各國愛好和平的人民為敵。對於命不值一文的中國愚民們來說,即使死亡一百萬人,還是值得的。為甚麼這樣說呢?韓戰的唯一好處,就是上百萬中國炮灰的孤魂野鬼,悲憤地將不可一世的太子毛岸英,活活地拖入朝鮮的十八層地獄中,將毛岸英綁在火刑柱上,讓他一身的肥油一滴滴烤燃,用來為在冰天雪地中被凍死戰死的冤死鬼們,在陰間享受一點在人間得不到的溫暖。否則的話,今日中國之命運,與金正日、金正恩統治下的魔鬼國家朝鮮,別無二致。
當年匪首毛澤東率領的中共農民造反黨的一幫子大老粗們篡政後,王朝政權的各級官員特別是軍隊官員「多數是由受壓迫的,沒有多大文化的人組成的。解放以後他們才有機會進學校。基礎文化他們根本就沒有學過,他們就跟國民黨留下來的知識份子合作(毛澤東語)」拜師學習。因為中共各級大老粗幹部文化素質極低,不要說學不進去愚蠢透頂的毛潤之所說的「資產階級那一套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和比英語還難學的俄語,中共大老粗幹部就連對最基本的傳統中國文字的補習都感到難於上青天,所以才不要歷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國,匆忙出台了起到拋棄祖宗豐富文化遺產,割裂中國傳統歷史文化作用的第一次漢字簡化方案。……錢鍾書堅決不准出版社對自己的名著《談藝錄》、《管錐篇》排簡體字版,陳寅恪的親屬要求任何人在正式引用陳寅恪著作篇名及引文的部份時,必須使用正體字,就是代表中國廣大知識份子聲罪致討、口誅筆伐大華奸、大賣國賊毛潤之不要歷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國的無恥行徑。
以上就是本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的部份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涉嫌誹謗侮辱中共廣大黨員的言論。
公民陳鷹軍提出要求如下:
一、如果經公安、國安或檢察機關偵查後,認為公民陳鷹軍確實犯下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公民陳鷹軍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一旦成立,考慮到國之不存,毛將附焉?也就是說,在國家司法不獨立,全體司法機關人員聽命於中共犯罪集團首腦的情況下,國家(中共)政權一旦被顛覆,那麼被中共黨魁掌控著自己的生[生存於世]殺[砍殺腦袋]予[給予官祿]奪[奪去飯碗]大權,靠著國家政權(中共政權)恩賜的職位求生存的各級警官、檢察官將利益受損,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全體工作人員也就全是該案的受害者,他們與本案有絕對的利害關係。在此情況下,按照法律關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本人……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的規定,對該案的受理超出了各級公安、國安、檢察機關的管轄範圍。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的規定,為防止公民陳鷹軍繼續作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中共)利益,要求接受投案人自首的公安、國安、檢察機關當場對犯罪嫌疑人陳鷹軍採取緊急措施,然後將其移送到對該案唯一有管轄權的中共中央政法委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處理。
二、由於本乞丐經濟拮据和身患疾病,無力量到更多的有關機構投案自首,要求接受投案自首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檢察院以及雲南省國家安全廳或者將自首人採取緊急措施後,在24小時內,立即乘飛機押往北京,送交周永康或者吳邦國處理;或者將自首材料緊急複印後,立即轉交給有權處理的各級機關處理。
三、如果貴公安、國安、檢察機關依法迅速進行審查後,認為公民陳鷹軍在網絡上發表的上述言論是有理有據的,那麼公民陳鷹軍顯然無罪,那麼,對本人的這篇投案自首材料,本人能否在互聯網上發表?能否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向包括新聞媒體等機構在內的有關部門送達?如果不能發表,理由是甚麼?如果貴機關不依法作出答覆,是否意味著默認了公民陳鷹軍提出的要求都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認為不合法,請依法給予書面答覆。
自首人:陳鷹軍
201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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