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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 前些天,李少民、高瞻、覃光廣等旅居美國的華人遭到了中共當局的刑事判決,其罪名竟然是”台灣間諜”,聞之令人愕然。如今另一名華僑吳建民也正以此罪名在接受廣州法院的審判,暫且不論這些罪名按照這些華僑身上原本就是”莫須有”的,也不論定罪量刑的程序充滿了瑕疵,僅僅 “台灣間諜”這個罪名就足以顯示北京當局正在導演一台多么荒謬的鬧劇。
自1949年中共統治大陸以后,對于被捕的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的情治人員基本都以”特務”--”美蔣特務”定案,這個罪名曾經大量出現在中共高層歷次党內斗爭之中,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這個罪名几乎泛濫成災。為什么特務罪現在竟然改以間諜罪處之?這個變化具體蘊涵了什么政治意味?要分析其中的變化,首先要明了”間諜罪”和”特務罪”的區別。
在中國《刑法》第97條中,實際上包括了”間諜”、”特務”和”資敵”三個罪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高等政法院校規划教材--刑法學”的”法理解釋”:間諜罪,是指參加外國間諜組織,或者接受外國間諜組織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也未接受派遣任務,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務罪,是指參加國內敵人的特務組織,或者接受國內特務組織的派遣,或者雖未參加特務組織也未接受派遣任務,但為特務机關竊取、刺探、提供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兩個罪名的主體既可以是外國人也可以是本國公民。這兩個罪名并無本質區別,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這兩個罪名也沒有嚴格的區分,”但在中國一般把參加外國間諜組織,或者接受其派遣任務,或為其竊取、刺探、提供情報者稱為間諜;而把參加國內特務組織,或者接受其派遣任務,或為其竊取、刺探、提供情報者稱為特務。”(P418)
很明顯,在這里間諜是指國与國之間的情報活動,特務則被看作國家內部敵對政治力量的情報活動。以前,中共一直把台灣視為”中國領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台灣當局的斗爭包括情報活動,理所當然的就被歸類為”特務”。現在,把”美蔣特務”變成了”台灣間諜”,如果這是中共當局有意為之,雖然可能被左派批評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賣國行為、是對兩岸統一目標的”抽象肯定具體否定”,是為李登輝提出的兩岸“特殊國与國之間關系”作了一個背書;但相反的意見可能認為這是一种務實精神的體現--變相的承認了大陸和台灣的兩國關系實質--國家對國家的關系,從積極面去理解,北京此舉表示它愿意用國際通行的慣例,來規范雙方情報活動方面的關系。
不過,從“特務”到“間諜”的這种變化,也可以解讀為兩岸關系的持續惡化,既雙方的尤其是北京對台北的不信任的程度又有了新的提升--國家內部的敵對關系已經無可奈何地升格為國与國之間的外部敵對關系,這從側面反映出台灣在中共高層決策”輕重緩急”的序列中,位置已有所變動。就當今世界大勢而言,中共慣于把”國內”矛盾是放在一個從屬的地位,而把”對外關系”放在一個基本的經常占主導地位的位置上,自江澤民上台以來,對台灣的政策常常成為其對歐美外交的重要基石,北京常常自稱對台灣問題是影響中美關系的核心問題。很顯然,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共在政治資源方面的配置,打擊特務和反間諜的著力程度是有很大區別的,李少民等華裔被定罪為”台灣間諜”意味著北京已增加了對台灣的施壓的力度。
其實在此之前,已經發生過好多起台商被定間諜罪的案例,因為被判罪的主體來自台灣,并沒有引起人們特別的注意,這次被判的對象卻是原來從大陸出國的”華僑”,并由于美中關系跌蕩起伏和美國的大力營救的背景,其中的荒謬之處才格外的引人注目。無論是北京精心策划還是它的無意疏忽,在客觀上,當中共宣判李少民等”台灣間諜”罪名成立之時,事實上就等于北京承認台灣已經”獨立”成了”异國”。這是否意味著江澤民對兩岸政策作出了新的重大調整?
原載《自由亞洲電台》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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