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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香港特區破產管理署近日公布的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港人申請破產的個案激增,令人關注到在經濟低迷時,市民有意濫用破產法以避債。這類事件已引起相關機構的注意,要求政府杜絕法律漏洞。
中央社報導,根據官方破產管理署提供的數字,截至今年上半年的十八個月內,香港共有八千零一人成功申請破產,涉及呆帳總額約二十七億港元。單以今年頭六個月計算,就有四千六百八十人申請破產,較去年同期激增超過一倍,當中成功申請破產的個案有三千三百九十五宗,激增了五成七。
統計也顯示,今年第二季成功申請破產的個案也有接近兩千宗,每人平均債務金額為三十一萬五千港元。
對於上述數字,由貸款及財務機構組成的香港資產公司近日憂心忡忡地指出,近年經濟低迷,似乎有愈來愈多人透過合法途徑避債,令他們的機構成員損失不貲。
該公司指出,當局制訂破產法的原意,是幫助那些已盡力但仍無法解決債務而陷入困境的人,讓他們有機會透過合法渠道去除債務;但現時的數字顯示有關法令有被濫用之嫌,與原來立法精神不符。
此外,該公司也批評當局三年前修改破產法,把破產時間由七年縮短到四年,以致更多人選擇申請破產,逃避債務。
對於香港資產公司以上的質疑,外界不禁要問,把破產時間由七年縮短到四年,究竟對破產人有甚麼好處?
原來根據香港的破產法,破產時間縮短,確實對破產人帶來很大好處。首先,根據法令,只要某人成功獲法庭批准宣布破產,即時好處是不用還錢,而親屬也不必代為還債。
但有權利,也有義務,如果債務人獲法庭宣布破產,在一定的時期內,其生活只能符合衣食住行的基本條件,不能過著奢華的生活,包括不能搭乘計程車、不能搭乘飛機、不能購買音響器材等。但這限於個人不能出錢,如果有人願意供他享樂,債務人照樣可以享有這種生活。所以,香港不少人及媒體都認為,對於那些有錢、而又刻意逃避債務的人來說,破產法對他們不但未能發生懲罰作用,反而成為他們避債的法律依據。
過去法令對債務人的生活禁期訂定為七年,後來改為四年。只要過了禁期,破產人便可恢復自由身,即完全不受債務影響,雨過天晴。
香港輿論大都認為,近年申請破產人數激增,大抵與經濟不景氣有關。但銀行為爭取客戶而放寬發放信用卡,也是主因之一。事實上,近年申請破產的人中,不少是欠下信用卡帳的年輕人。輿論認為,銀行向受不起物質引誘、收入又低的年輕人濫發信用卡,很容易令他們陷入債務危機,一旦無法還債,只好走上申請破產之途。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年輕人外,另有一種人刻意申請破產,故意不還債。這種人通過簽卡、借錢等方法取得一大筆金錢後,將錢轉到妻子或親朋帳戶,然後向法庭申請破產。只要準備充足,財產轉移是無法追究的。而他們申請破產後,過了四年便可以恢復自由身,債務一筆勾消。在這種情況下,破產法成為他們避債甚至騙財的合法管道。
對於破產人數上升及輿論對相關法律所呈現漏洞的憂慮,官方的破產管理單位近日強調,他們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有關問題,探求解決方法。(//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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