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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日前,一起儲戶與銀行間因假幣引發的糾紛打上了法庭。北京的魏女士以儲蓄合同違約、服務有過錯為由,狀告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海澱區支行,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被沒收的假幣200元,賠償原告誤工損失5000元,精神損失1萬元。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客戶取了錢出了銀行的門發現有假幣,銀行就不認不退,這是什麼行規?這是加在普通儲戶頭上的‘不平等條約’。”一提起那場風波,魏女士就抑制不住激動情緒。她對記者訴說了事件的前後經過。
2月14日上午,魏女士到建設銀行甘家口分理處支取5萬余元現金,因需要隨即到隔壁的工商銀行甘家口儲蓄所存入。兩家銀行相距不過30米。在工行甘家口儲蓄所為魏女士辦理存款手續時,工作人員從開啟的一整捆一萬元現金中驗出兩張100元的假幣,號碼相同。工行為魏女士出具了假幣收繳憑證。魏女士馬上跑回建行甘家口分理處要求解決。魏說,我等了一個多小時,銀行的一
位工作人員出來答復我,領導說這事我們解決不了,發現假幣出了這銀行的大門我們就不認了,這200元錢我們不能退。
魏女士說,當時我都蒙了,剛出銀行大門沒兩步,錢還打著捆、上面蓋有儲蓄員的紅色印章,怎麼會有假幣呢。情急之下,魏女士撥打了110報警。在民警交涉下,又出來一位領導,但回答和那女工作人員一致。
這之後,魏女士開始就假幣事件多次向建設銀行各級部門反映。所得到的答案完全相同,均稱“客戶取了錢,出了銀行大門後發現有假幣我們就不認了”,這是銀行行規,是按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行事。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魏女士決定訴至法院討個說法。因建設銀行甘家口分理處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故將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海澱區支行訴至海澱區法院。
魏的代理律師李斌認為,魏女士與銀行之間系儲蓄合同關系,有各自特定的權利義務,雙方均有不使用、不向對方支付假幣的義務。任何一方支付假幣,除按國家的規定沒收外,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李斌說,相對於普通的個人儲戶,銀行在資金、設備、人員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在履行合同過程,兩者間存在事實上的不均衡。明顯的表現是,按照現行銀行的操作規程,銀行收款時,每一張現金都要不止一次地放入可以點鈔和驗鈔的機器中進行確認,把收到假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銀行給儲戶付款時,整捆的現金卻不需經過任何點驗直接支付。這樣,就把點鈔和辨別真偽的責任推給儲戶。而對儲戶而言,即便有簡單的驗幣設備,普通儲戶站在狹窄的款台前,面對後面站著長隊的人群,尤其在取大量現金時,出於安全等因素,基本做不到對每張鈔票進行仔細點驗。儲戶自身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魏女士之所以執意打這場官司,是針對這項不合理的銀行行規。她質疑,銀行強調整捆的錢可以不驗,但為什麼付錢後又要求儲戶自己驗呢,再說老百姓辨識假幣能力有限,僅憑一個紫光燈能在幾捆錢里驗出假幣嗎。而銀行一個“出門不認”的行規,就把所有的風險都轉移到儲戶頭上,太不公平了。
更重要的是,魏女士覺得這不僅是她一個人的事。假幣事件後,她結識了許多和她有同樣遭遇的。因此,她說,打這場官司就是要討個說法,使銀行能為普通儲戶設身處地想一想,把這個不合理的行規改一改,在付款時也能把整捆的錢當著儲戶的面點驗一遍,或者為儲戶點驗鈔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那麼這場官司就不白打。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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