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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訊】 修改后的《專利法》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專利法》哪些地方作了修改?為什么作出這樣的修改?記者昨日就上述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和官員。
北京青年報消息﹐据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官員和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秘書長鄭胜利教授介紹,本次專利法修改共涉及到五大方面,其中實質性修改35條,文字性調整多處,是我國根据市場經濟發展對專利制度作出的不斷完善,也是加入WTO前与國際接軌的需要。
具體修改大致集中在以下几點: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由“持有”變為“所有”
本次專利法修改之后,對于本單位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國有單位不再像原來一樣僅僅是“持有”,而是“所有”。專家認為,變“持有”為“所有”,專利權責、權、利更加明晰,將提高國有單位申請、轉讓專利的積極性。
給發明人更大的發言權
專利法修改之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能否被授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复審委員會作出最后一錘定音的裁決,修改后,發明人如果對复審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不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專家認為,此舉是中國加入WTO之前,与國際有關協議接軌的做法。
明确專利管理机關有處罰權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過去只規定為“可以由專利管理机關處理”。
修改后,明确規定專利管理部門對“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擁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多項處罰權。
“許諾銷售”也納入侵權范圍
新的《專利法》將“許諾銷售”也納入了侵權范圍,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也將被認定為侵權。
“訴前臨時禁令”防止被侵權人損失繼續擴大
為防止訴訟期間被侵權人的損失因案子審理未完而繼續擴大,新專利法加了一條“訴前臨時禁令”,即當侵權行為有可能對當事人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在侵權訴訟作出判決之前,法院有權根据當事人的請求裁決,要求被指控侵權的一方立即停止可能的侵權行為。 侵權賠償在某些方面帶“懲罰”性質
對于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專利法以前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新法第六十條則作出了具體規定,而且還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強制許可”有范圍
實施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以前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范圍和時間,此次新法作出了明确規定,這也是為与有關國際協議接軌作出的修改。(//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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