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庆凤/ 王建平 投书:控告申诉

标签: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30日讯】

春天已到,两会召开,但气温依然寒冷如冬。被违法强拆的北京百姓,流离失所的日子,究竟何时才是尽头?听了温总理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备受鼓舞,心潮澎湃,被非法强拆的北京居民也只有继续再振作精神,继续把自己的维权之路进行到底,乘两会召开的东风,今再次对北京西城法院与开发商官商勾结,非法强拆居民百姓的犯罪行径提出控告,申诉!

北京市西城法院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在西城区榆树馆东里地区危旧房改造的拆迁中,西城区政府与开发商、拆迁办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滥用司法特权受利益驱使,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侵权渎职、利用拆迁疯狂掠夺和侵吞老百姓的私有财产,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备受侵害,让我永生难忘的是我家于2004年10月20日这一天在被告的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弄虚作假、欺骗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还是被西城法院将我家俬产家园,合法居住地,非法强拆、强抢。

我家在西城法院强拆之前,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东里乙3号院,西二环边上,交通极为方便,属黄金地段,独门独院,两间北房,两间南房(自建),正式房母亲那间17.46平方米,我居住房屋面积为16.53平方米,院中有独立的上下水,我们的电表、水表也是独立的,我们的居住环境,无论是娱乐、交通、就医、购物、出行都极为方便,自建房也可以出租,能解决我们生活中不少困难,(有光盘、图纸为证)日子过的幸福美满,从没向政府提出过丝毫困难。

然而,2003年8月1日天降灾难,面临拆迁,西城区政府和开发商及政府雇佣的打手相勾结,为达到尽快赶走拆迁户的罪恶目的,不择手段,实施暴力拆迁,疯狂逼迁、利用卑鄙手段、断水、断电、扔砖头、砸东西、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而西城法院也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积极配合。西城法院与开发商的暴力逼迁、罪行累累、罄竹难书,西城法院执法犯法与开发商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积极配合更让被拆迁人难以理解,首先,北京智嘉拆迁公司的拆迁员张俊信等,明明是2004年9月25日给我们的评估报告,而西城市政办却编造谎言,硬说是2004年8月1日就给了我们评估报告,此举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复议权,而评估的补偿款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我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与利益,也只能遭受磨难、忍着不搬,西城法院与开发商无法无天,根本不按305号文第24条和87号文第22条规定办,而西城法院明知开发商违法,却百般配合支持,法官孔根棣、书记员杨威、丧心病狂说:开发商就愿意多给其他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就不愿意给你们家,你有本事告去,西城法院的法官不该立案、违法立案,并肆无忌惮、篡改法律文书,更不审核开发商的拆迁资质及拆迁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西城法院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非法强拆民宅,实在是枉法胡为达到登峰造极。

事实部分我家房屋的来源:我家房屋是1982年建的,依据1983年5月25日,1988年5月31日的国家相关政策,我们的房屋早该按私房给予确权,后来又在1997年12月17日再次向房管局申请,又交了两万两仟元。当时,由于经济紧张,致使其他两间还属自建,就连水表、电表也是我们自己花钱安装的,独门独院四间房两户西城市政办才给28万多元,请问:怎能安排两户人家居住?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西城法院有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强拆我们,难道这不是强抢民财吗?。

2003年11月12日西城国土房管局给我们两户送达了两份裁决书,为别人代收,而且裁决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严重侵害了我们所居住房屋的实体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3条明文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冤假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且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裁决。

而西城法院却明目张胆,贪赃枉法,认同西城房管局“审批及程序”违法的“裁决书”,不惜实施卑鄙手段对我们两户违法强拆,在西城法院的房屋拆迁档案资料里根本不具备开发商手续齐全的房屋拆迁档案,更没有西城法院院长在强拆公告上的签字,我们被拆迁人浑然不知这究竟是哪国的法律?。

请看西城法院与西城房管局、开发商、拆迁办、官商勾结、共同犯罪的事实:

一、 滥用职权、对抗法律、持强凌弱、破坏和谐:
被拆迁人莫庆凤是年逾花甲,近70岁的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莫庆凤作为老年人更应该依法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关心和照顾,以此体现救助弱者、但西城国土房管局却裁决老人到远在南四环外的丰台南苑五爱屯为安置房,并且是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乡产房”产权证的“违章”建筑。请问:多病缠身的老人该如何生存,被告西城房管局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487号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更是对中华民族五仟年文明与人伦道德的践踏,然而,西城法院受到利益驱动,丧失人性与西城区房管局、开发商等、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实施非法强拆、肆无忌惮地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剥夺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西城法院贪赃枉法、有法不依、请问:如何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二、 西城法院,程序违法,名目张胆,西城房管局、开发商、评估机构三位一体、
狼狈为奸、互相勾结,恶意串通、共同弄虚作假,同是榆树馆三号只是前后院之别,评估公司却一个是2002规地字0400号、用地位置是:“百万庄9号院、11号院”而前院的用地位置是车公庄大街3号,2002规建字1266号、足见评估公司的评估其中有鬼,这样就可以抹杀我们两户应是新华里危旧房改造、与北京九合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征地可以回迁的事实、被告(西城房管局)而是以西城市政道路修缮为名,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欺骗被拆迁人,剥夺我们两户回迁安置房的权利,之后进行偷梁换柱把给予我们的回迁安置房给予了北京九合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名下。

同时,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西城国土房管局收到申请为2003年9月5日,裁决日期却是2003年11月12日,按裁决程序规定,西国土裁字(2003)477号、487号裁决书均属违法无效裁决,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而西城法院又不出具裁定书,竟敢非法对我两户实施强拆,法官竟敢还恬不知耻,理直气壮的说:法院是执行西城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书。

同时,西城国土房管局(2003)473号、476号等三户全是自建房,得到的全部是承租安置房,而(2003)475号、478号、497号是私房、全部给予的是临时周转房,而偏偏把我们两户按自建房待遇给予的也是承租安置房,被告(西城房管局)对我们两户的拆迁安置,不仅显失公平,并且严重侵害我们的房屋实体合法权益,2009年9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知给我们被拆迁人王建平、莫庆凤两户的拆迁安置房,却摇身一变成为北京九合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我们依据《行政诉讼法》最高司法解释41条、42条、43条的规定,请求西城法院针对被告(西城房管局)的违法“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可西城法院剥夺我们的诉权,以我们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请问:被告(西城房管局)拆的是北京九合创业房地产职工的房屋,还是拆迁了王建平、莫庆凤两户的私有房屋,谁是被拆迁人?对此西城法院是相当清楚明白的。

遭非法强拆后,我们到市发改委查明:新华里小区原本属危改小区—–每户拆迁补偿款就28万多,而被告(西城房管局)裁决给我们两户的拆迁补偿款两户共计也是28万多,简直就是欺人太甚,我们的自建房和独门小院也不给补偿。同时,开发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早已作废,显而易见,西城法院是在明目张胆的违法强拆,到了近似疯狂的地步。

三、知法犯法,肆无忌惮、提起“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是假的不能再假,西国土房管拆告字(2003)第20号,其中本包括榆树馆东里3号,而与其相对应的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却把三号涂改为5号又重新伪造了一张西国土房管拆(2003)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明明是北京九合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征地,却以市政道路公益事业,“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名义拆迁,并且,又增加了榆树馆东里一号,而一号根本在榆树馆东里就不存在,而是榆树馆东里乙三号,更可笑的是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既没有公示、也没有公告、更没有公章,北京市建委在2010年4月第一中院第二审判区中狡辩说:因为经过多次的复印把“公章”复印没了,请问有人相信吗?西城国土房管局和开发商搞鬼也就算了,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孪生兄弟,而让我们不可理解的是西城法院作为执法部门,却硬要往里掺和,难道不是利益驱使吗?西城法院明知西房管拆许字(2003)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因严重违规,早已被撤销拆迁资质,不具拆迁资格,却不按程序审核开发商西城市政办的手续是否合法,帮助开发商强抢我们两户私有房产,西城法院的法官公开造假,编造虚假法律公文,非法实施违法强拆,强拆公告为什么不敢签字究竟法院为什么不敢存档,难道是做贼心虚吗?,难怪西城法院院长被判死缓。

其次,2004年5月12日西城法院法官与我方谈话笔录证明,当时拆迁公司已变更,而项目转让人和受让方却拒不执行305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而西城法院对此明知是违法违规,却大胆暗中支持,怂恿,另外: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7号文第九条的八项内容规定:西城国土局房管局根本不应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该地区的拆迁是2003年8月1日、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2004)1739号的批复却是2004年8月25日才签发批文,不经北京市发改委的批准立项西城房屋管理局就已经违法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此违法犯罪,而西城法院却在背后积极支持、帮助,岂不荒唐之极。

再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两户的房屋本身就是私房私院,拆迁没有理由还要扣除我们的重置成新价,本应无偿归还我们的私有产权,,2003年9月13日西城法院的法官孔根棣、书记员扬威与我们的谈话,同时证明承认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已经被撤管而令人不解的是,西城法院却与开发商,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硬要强拆、强抢我们的私产,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同时规定,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房屋拆迁正是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变动和调整,在此首先必须确定的是公民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财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不容任何人怀疑和抹杀的。

然后就应按照有关法律,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公平交易的问题,而不是强拆,强抢后再给你“补偿”给你安置的概念,这里的关键之处就是、首先,必须承认被拆迁人作为公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然后再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民法原则进行交易,否则就是强迫交易,与在阳光下抢劫无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更是非常清楚地。《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其它国家基本法律也都对房屋私权作了保护性规定,如:规定公民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平等、自愿、有偿,房权与地权一致等。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拆迁与否及拆迁协议的订立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让人遗憾的是:北京市西城法院,视国法条款于不顾,肆意贪赃枉法、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公开对抗,大胆地借职权之便滥用法权,疯狂侵吞,掠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极力奉行司法腐败、倒行逆施、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西城法院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对老百姓的私有房产强拆强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西城法院执法犯法的累累犯罪行径,理当得到应有惩处。

四、恶意造假、企图蒙混、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西城法院对我们说:“强拆到丰台南苑五爱屯是周转房裁决书中明明写的是安置房,之所以我们拒绝搬离,而所谓的安置房(在丰台区建委查证证明)根本没有产权登记、属非法建筑。并且,环境极差完全违背国务院令305号文第28条之规定。

不仅如此,而西城法院明知违法,又恐败露,更不惜公开造假,编造虚假法律文书,妄图掩人耳目,实际上强拆前我们只看到了西城法院的强拆公告,至于“裁定书”根本就不存在,而是西城法院强拆我们两户之后又后来伪造补正的,否则,我们于2004年10月20日被强拆后,一直到西城法院要我们强拆前的拆迁档案资料西城法院就不给,并说:“法院是执行”西城房管局的裁决书“法院不用裁定就可以强拆,法院的行为是不是在公然对抗法律。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法院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与开发商官商勾结,非法强拆强抢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侵害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疯狂侵吞、掠夺百姓财产的种种倒行逆施,是可忍孰不可忍,请求国家相关部门领导予以重视,加大反腐力度和决心,严肃法纪,严惩司法腐败,严肃查处犯罪贪官,拯救被拆迁的百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首都被拆迁老百姓一个公道。

其次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强烈要求西城法院对强拆强抢我们私有房产的犯罪行为公开承认错误,对强拆给我们造成的重大精神伤害及各项财产损失及名誉损失给予国家赔偿。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莫庆凤/ 王建平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一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四川知名维权人士刘正有“诈骗”案七月开庭
刘正有诈骗罪下月开审
四川中江县疑涉拆迁引发爆炸多人死伤
廖祖笙:胡锦涛成了“变色龙”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请进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