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慶鳳/ 王建平 投書:控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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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

春天已到,兩會召開,但氣溫依然寒冷如冬。被違法強拆的北京百姓,流離失所的日子,究竟何時才是盡頭?聽了溫總理在大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備受鼓舞,心潮澎湃,被非法強拆的北京居民也只有繼續再振作精神,繼續把自己的維權之路進行到底,乘兩會召開的東風,今再次對北京西城法院與開發商官商勾結,非法強拆居民百姓的犯罪行徑提出控告,申訴!

北京市西城法院執法犯法,貪贓枉法,在西城區榆樹館東裡地區危舊房改造的拆遷中,西城區政府與開發商、拆遷辦相互勾結,狼狽為奸,濫用司法特權受利益驅使,肆無忌憚地貪贓枉法,侵權瀆職、利用拆遷瘋狂掠奪和侵吞老百姓的私有財產,致使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備受侵害,讓我永生難忘的是我家於2004年10月20日這一天在被告的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弄虛作假、欺騙被拆遷人的情況下,還是被西城法院將我傢俬產家園,合法居住地,非法強拆、強搶。

我家在西城法院強拆之前,住在北京市西城區榆樹館東裡乙3號院,西二環邊上,交通極為方便,屬黃金地段,獨門獨院,兩間北房,兩間南房(自建),正式房母親那間17.46平方米,我居住房屋面積為16.53平方米,院中有獨立的上下水,我們的電錶、水表也是獨立的,我們的居住環境,無論是娛樂、交通、就醫、購物、出行都極為方便,自建房也可以出租,能解決我們生活中不少困難,(有光盤、圖紙為證)日子過的幸福美滿,從沒向政府提出過絲毫困難。

然而,2003年8月1日天降災難,面臨拆遷,西城區政府和開發商及政府僱傭的打手相勾結,為達到儘快趕走拆遷戶的罪惡目的,不擇手段,實施暴力拆遷,瘋狂逼遷、利用卑鄙手段、斷水、斷電、扔磚頭、砸東西、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而西城法院也在其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積極配合。西城法院與開發商的暴力逼遷、罪行纍纍、罄竹難書,西城法院執法犯法與開發商狼狽為奸,沆瀣一氣、積極配合更讓被拆遷人難以理解,首先,北京智嘉拆遷公司的拆遷員張俊信等,明明是2004年9月25日給我們的評估報告,而西城市政辦卻編造謊言,硬說是2004年8月1日就給了我們評估報告,此舉剝奪了我們的知情權和復議權,而評估的補償款與市場價格相差懸殊,我們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與利益,也只能遭受磨難、忍著不搬,西城法院與開發商無法無天,根本不按305號文第24條和87號文第22條規定辦,而西城法院明知開發商違法,卻百般配合支持,法官孔根棣、書記員楊威、喪心病狂說:開發商就願意多給其他拆遷戶拆遷補償款,就不願意給你們家,你有本事告去,西城法院的法官不該立案、違法立案,並肆無忌憚、篡改法律文書,更不審核開發商的拆遷資質及拆遷資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西城法院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韙,非法強拆民宅,實在是枉法胡為達到登峰造極。

事實部份我家房屋的來源:我家房屋是1982年建的,依據1983年5月25日,1988年5月31日的國家相關政策,我們的房屋早該按私房給予確權,後來又在1997年12月17日再次向房管局申請,又交了兩萬兩仟元。當時,由於經濟緊張,致使其他兩間還屬自建,就連水表、電錶也是我們自己花錢安裝的,獨門獨院四間房兩戶西城市政辦才給28萬多元,請問:怎能安排兩戶人家居住?與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相差甚遠,西城法院有什麼理由和法律依據強拆我們,難道這不是強搶民財嗎?。

2003年11月12日西城國土房管局給我們兩戶送達了兩份裁決書,為別人代收,而且裁決不僅違反法定程序,同時嚴重侵害了我們所居住房屋的實體合法權益。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23條明文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冤假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且可以判決重新作出裁決。

而西城法院卻明目張膽,貪贓枉法,認同西城房管局「審批及程序」違法的「裁決書」,不惜實施卑鄙手段對我們兩戶違法強拆,在西城法院的房屋拆遷檔案資料里根本不具備開發商手續齊全的房屋拆遷檔案,更沒有西城法院院長在強拆公告上的簽字,我們被拆遷人渾然不知這究竟是哪國的法律?。

請看西城法院與西城房管局、開發商、拆遷辦、官商勾結、共同犯罪的事實:

一、 濫用職權、對抗法律、持強凌弱、破壞和諧:
被拆遷人莫慶鳳是年逾花甲,近70歲的老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老年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莫慶鳳作為老年人更應該依法得到政府及社會的關心和照顧,以此體現救助弱者、但西城國土房管局卻裁決老人到遠在南四環外的豐台南苑五愛屯為安置房,並且是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鄉產房」產權證的「違章」建築。請問:多病纏身的老人該如何生存,被告西城房管局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487號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時,更是對中華民族五仟年文明與人倫道德的踐踏,然而,西城法院受到利益驅動,喪失人性與西城區房管局、開發商等、官商勾結、濫用職權、實施非法強拆、肆無忌憚地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剝奪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西城法院貪贓枉法、有法不依、請問:如何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

二、 西城法院,程序違法,名目張膽,西城房管局、開發商、評估機構三位一體、
狼狽為奸、互相勾結,惡意串通、共同弄虛作假,同是榆樹館三號只是前後院之別,評估公司卻一個是2002規地字0400號、用地位置是:「百萬莊9號院、11號院」而前院的用地位置是車公莊大街3號,2002規建字1266號、足見評估公司的評估其中有鬼,這樣就可以抹殺我們兩戶應是新華里危舊房改造、與北京九合創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征地可以回遷的事實、被告(西城房管局)而是以西城市政道路修繕為名,打著公益事業的旗號,欺騙被拆遷人,剝奪我們兩戶回遷安置房的權利,之後進行偷梁換柱把給予我們的回遷安置房給予了北京九合創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名下。

同時,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京國土房管拆(2002)1116號第十四條,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西城國土房管局收到申請為2003年9月5日,裁決日期卻是2003年11月12日,按裁決程序規定,西國土裁字(2003)477號、487號裁決書均屬違法無效裁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而西城法院又不出具裁定書,竟敢非法對我兩戶實施強拆,法官竟敢還恬不知恥,理直氣壯的說:法院是執行西城國土房管局的裁決書。

同時,西城國土房管局(2003)473號、476號等三戶全是自建房,得到的全部是承租安置房,而(2003)475號、478號、497號是私房、全部給予的是臨時週轉房,而偏偏把我們兩戶按自建房待遇給予的也是承租安置房,被告(西城房管局)對我們兩戶的拆遷安置,不僅顯失公平,並且嚴重侵害我們的房屋實體合法權益,2009年9月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得知給我們被拆遷人王建平、莫慶鳳兩戶的拆遷安置房,卻搖身一變成為北京九合創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名下的拆遷安置房,我們依據《行政訴訟法》最高司法解釋41條、42條、43條的規定,請求西城法院針對被告(西城房管局)的違法「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可西城法院剝奪我們的訴權,以我們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立案,請問:被告(西城房管局)拆的是北京九合創業房地產職工的房屋,還是拆遷了王建平、莫慶鳳兩戶的私有房屋,誰是被拆遷人?對此西城法院是相當清楚明白的。

遭非法強拆後,我們到市發改委查明:新華里小區原本屬危改小區—–每戶拆遷補償款就28萬多,而被告(西城房管局)裁決給我們兩戶的拆遷補償款兩戶共計也是28萬多,簡直就是欺人太甚,我們的自建房和獨門小院也不給補償。同時,開發商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也早已作廢,顯而易見,西城法院是在明目張膽的違法強拆,到了近似瘋狂的地步。

三、知法犯法,肆無忌憚、提起「房屋拆遷許可證」更是假的不能再假,西國土房管拆告字(2003)第20號,其中本包括榆樹館東裡3號,而與其相對應的西國土房管拆許字(2003)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卻把三號塗改為5號又重新偽造了一張西國土房管拆(2003)第3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明明是北京九合創業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代征地,卻以市政道路公益事業,「西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辦公室」名義拆遷,並且,又增加了榆樹館東裡一號,而一號根本在榆樹館東裡就不存在,而是榆樹館東裡乙三號,更可笑的是西國土房管拆許字(2003)第3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既沒有公示、也沒有公告、更沒有公章,北京市建委在2010年4月第一中院第二審判區中狡辯說:因為經過多次的複印把「公章」複印沒了,請問有人相信嗎?西城國土房管局和開發商搞鬼也就算了,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孿生兄弟,而讓我們不可理解的是西城法院作為執法部門,卻硬要往裡摻和,難道不是利益驅使嗎?西城法院明知西房管拆許字(2003)第3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單位因嚴重違規,早已被撤銷拆遷資質,不具拆遷資格,卻不按程序審核開發商西城市政辦的手續是否合法,幫助開發商強搶我們兩戶私有房產,西城法院的法官公開造假,編造虛假法律公文,非法實施違法強拆,強拆公告為什麼不敢簽字究竟法院為什麼不敢存檔,難道是做賊心虛嗎?,難怪西城法院院長被判死緩。

其次,2004年5月12日西城法院法官與我方談話筆錄證明,當時拆遷公司已變更,而項目轉讓人和受讓方卻拒不執行305號文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而西城法院對此明知是違法違規,卻大膽暗中支持,慫恿,另外:根據《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87號文第九條的八項內容規定:西城國土局房管局根本不應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該地區的拆遷是2003年8月1日、而北京市發改委關於(2004)1739號的批復卻是2004年8月25日才簽發批文,不經北京市發改委的批准立項西城房屋管理局就已經違法發放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如此違法犯罪,而西城法院卻在背後積極支持、幫助,豈不荒唐之極。

再其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我兩戶的房屋本身就是私房私院,拆遷沒有理由還要扣除我們的重置成新價,本應無償歸還我們的私有產權,,2003年9月13日西城法院的法官孔根棣、書記員揚威與我們的談話,同時證明承認我們所居住的房屋已經被撤管而令人不解的是,西城法院卻與開發商,官商勾結、狼狽為奸、硬要強拆、強搶我們的私產,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居住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民法》同時規定,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權利就是公民的財產權利,房屋拆遷正是涉及公民財產權利的變動和調整,在此首先必須確定的是公民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居住權,等財產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不容任何人懷疑和抹殺的。

然後就應按照有關法律,通過平等協商進行公平交易的問題,而不是強拆,強搶後再給你「補償」給你安置的概念,這裡的關鍵之處就是、首先,必須承認被拆遷人作為公民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然後再按照自願、平等、有償的民法原則進行交易,否則就是強迫交易,與在陽光下搶劫無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屬犯罪之舉的法律界定更是非常清楚地。《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其它國家基本法律也都對房屋私權作了保護性規定,如:規定公民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平等、自願、有償,房權與地權一致等。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拆遷當事人雙方均屬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拆遷與否及拆遷協議的訂立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讓人遺憾的是:北京市西城法院,視國法條款於不顧,肆意貪贓枉法、知法犯法,明目張膽地公開對抗,大膽地借職權之便濫用法權,瘋狂侵吞,掠奪老百姓的私有財產,極力奉行司法腐敗、倒行逆施、極大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信力,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西城法院在光天化日之下,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對老百姓的私有房產強拆強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西城法院執法犯法的纍纍犯罪行徑,理當得到應有懲處。

四、惡意造假、企圖矇混、執法犯法、罪加一等,西城法院對我們說:「強拆到豐台南苑五愛屯是週轉房裁決書中明明寫的是安置房,之所以我們拒絕搬離,而所謂的安置房(在豐台區建委查證證明)根本沒有產權登記、屬非法建築。並且,環境極差完全違背國務院令305號文第28條之規定。

不僅如此,而西城法院明知違法,又恐敗露,更不惜公開造假,編造虛假法律文書,妄圖掩人耳目,實際上強拆前我們只看到了西城法院的強拆公告,至於「裁定書」根本就不存在,而是西城法院強拆我們兩戶之後又後來偽造補正的,否則,我們於2004年10月20日被強拆後,一直到西城法院要我們強拆前的拆遷檔案資料西城法院就不給,並說:「法院是執行」西城房管局的裁決書「法院不用裁定就可以強拆,法院的行為是不是在公然對抗法律。

綜上所述:北京市西城法院執法犯法、貪贓枉法、與開發商官商勾結,非法強拆強搶老百姓的合法財產,侵害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瘋狂侵吞、掠奪百姓財產的種種倒行逆施,是可忍孰不可忍,請求國家相關部門領導予以重視,加大反腐力度和決心,嚴肅法紀,嚴懲司法腐敗,嚴肅查處犯罪貪官,拯救被拆遷的百姓,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還首都被拆遷老百姓一個公道。

其次根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原則,強烈要求西城法院對強拆強搶我們私有房產的犯罪行為公開承認錯誤,對強拆給我們造成的重大精神傷害及各項財產損失及名譽損失給予國家賠償。

此致: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莫慶鳳/ 王建平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一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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