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3月19日下午,楊先生給我打來電話說,王靜梅女士有事想向我諮詢。
接通王女士電話後,她告訴我一件事,上海公安機關退回的楊佳遺物中少了一本「記事筆記本」。
去年襲警案發後,楊佳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和「記事筆記本」被公安扣押了,當時是由朝陽區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單。清單上註明了有「記事筆記本」,現上海方面退回物品清單中卻沒有。為這件事,她找了朝陽公安分局詢問,有關人員表示會與上海方面聯繫。事後朝陽公安機關答覆她,上海方面說「記事筆記本」屬於證據是不能退回。王女士感到不解,她質問人家,既能作為了證據,為何不在法庭上出示?
王女士問我,應該向誰要回這個記事筆記本呢?
我為她分析道,上海方面稱「記事筆記本」作為證據了,其說法似乎與事實不符。為什麼這樣說呢?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記事筆記本」作證據使用了,在一、二審法院開庭時,是應當出示原件(哪怕是複印件),讓楊佳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且還要在審判書中列明這份證據。
我參加過二審的旁聽,沒有看到法庭出示「記事筆記本」,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列舉的證據中也沒有提到「記事筆記本」。
現在的問題是,朝陽區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有「記事筆記本」,而上海方面退回的扣押物品清單中沒有「記事筆記本」,那麼,王女士應向哪個機關要回「記事筆記本」呢?
對這個問題,我想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朝陽公安分局扣押物品後,是不是將這本「記事筆記本」移交給了上海警方?
案件偵查完畢後,是不是作為證據移交給了上海二檢分院?案件審查起訴時,上海二檢分院是不是移交給了上海市二中法院?
一審判決後,上海市二中法院是不是移交給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不是移交給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覆核後,是不是退回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如果朝陽區公安分局將扣押物品移交給了上海市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機關也依法移交給了檢察院,檢察院又移交給了法院。
那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在案件終結後,由法院負責退回給家屬。如果朝陽區公安分局沒有依法移交給上海方面,則應當由其負責退回。
這個記事筆記本不屬於贓物,如是贓物則要予以沒收,且在判決書中要寫明。剔骨刀等作案工具都沒收了,判決書中也都予以了註明。
假如筆記本作為證據入案卷了,這是不能予以退回的,但是必須在判決書「查證屬實的證據」中列明有這份證據。
「記事筆記本」不屬於贓物,法院判決書中也體現不出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就應當退還給王女士。
王女士說,當年自己的人身侵權案申訴材料也被拿走了(是指她與同事之間的案件,她申訴了八年),至今沒有退回給她,但這些材料不是上海公安拿走的。
我以為,王女士想要回「記事筆記本」(不是「筆記本電腦」),估計沒有什麼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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