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保障訴訟權基本人權 台法扶會律師陪同偵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9月11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為保障人權、提高警訊可信度及減少訴訟成本,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與刑事警察局開會協調達成共識,將在全省法律扶助基金會15個分會試辦檢警首次偵訊時,律師可以在場。扶助對象為沒有資力及沒有心智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律師在場陪同偵訊時,依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辦理。法務部長施茂林認為,這項做法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已經更向前進了一步,也是值得推動的政策。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郭吉仁及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昨天與刑事警察局長黃茂穗、15個警察局刑警大隊長、分局偵查隊長座談,分享執行「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內容、律師在場扮演的角色、陪訊時應有的態度與作為、陪訊時具有的權利及陪訊經驗。

由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作業不及,先行試辦的15個警察分局,內部也還必須講習訓練,因此,這套制度實施日期將等配套措施更趨完善時,由刑事局與法扶會儘快協商敲定。

警政署表示,協助弱勢團體聘請義務律師到場,陪同刑案涉嫌人偵訊。本來就是2005年警政革新方案中的計畫一環。因此,將配合法扶會推動在全國15個分會所在地區的警分局,試辦這項措施。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表示,法扶會的15個分會內部還要溝通與印製相關文宣資料,警局內部也還處於規劃階段,試辦分局及派出所的基層第一線員警還必須產生共識,以免倉促上路,兵荒馬亂。

根據法扶會規劃,凡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且符合無資力標準,均可申請免費律師陪同在場,另外,智能障礙者則不分案件不區分資力如何,均可申請。

律師陪訊範圍包括警察局第1次訊問、檢察官複訊及聲押辯護等,經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法扶會希望律師能在45分鐘內到場。

至於律師在場,究竟扮演什麼角色?如何保障刑事被告的人權?高政昇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法扶會期望,警方訊問若有誘導訊問、假設語氣等不當情形,律師可以提異議並制止。高政昇說,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以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

施茂林:值得推動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在警方第一次偵訊的時候,必須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律扶助會委派律師陪同應訊。法務部長施茂林抱持正面的看法,認為這是一項值得推動的政策,施茂林指出,這項法案也特別保障弱勢者的權益,如果被告是身心障礙者或是涉嫌最低本刑3年以上重罪,而且符合無資力標準,例如在台北市單身月收入2萬8以下者,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如果是智能障礙者,不管案件的類型,也不分經濟能力,都可以申請免費律師。

由於試辦對象初期僅限以強制辯護案件的嫌疑人及智能障礙者,施茂林建議,律師公會可以評估有沒有公會會員願協助擴大試辦。他相信,若整體都納入,對人權保障會更周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