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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銀行存款約定有九大不合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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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素蓉、陳思穎台北三日電)消基會今天指出,台灣金融機構存款約定對消費者有九大不合理條款。消基會也質疑銀行業者改變消費者的存款權益,通常不主動告知。

為了解銀行在存款業務方面是否有對消費者不利的約定及限制,消基會四月中旬發函給各金融機構索取「存款約定書」進行調查,並在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

消基會歸納出銀行九點不合理的條款,包括起息點不明、打入「靜止戶」不計息、錯帳要消費舉證、抵銷或喪失期限利益條件太嚴苛、個人資料保護太寬鬆、金融卡掛失處理不合理、變更約定銀行說了算、除外責任全由銀行自己定、外幣存款帳戶提款需收取手續費等。

其他不合理的限制還包括「華南銀行」規定,「本存款解除契約時,立約人願先將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消基會表示,事實上「存款」與「借款」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的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還有「台灣郵政」規定,「申請人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若發生帳款疑義時,應於消費扣款日起90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查詢,逾時則推定貴公司帳款事項無誤。」消基會認為,此項亦不符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請求時效為兩年。

消基會表示,此次調查是透過發函方式向各銀行索取契約書,消費者至銀行開戶時,銀行業者未必會主動提供契約書,一但有爭議時,業者即會以這些不合理限制來約制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正視這些問題,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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