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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95年度起 政黨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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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競選期間參選人常有銷售餐券、紀念幣、紀念衣帽等活動,該行為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自95年度起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復規定,合於第4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其屬性係為公益社團,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公益團體,當應依上揭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徵免所得稅,始屬適法;財政部爰明定自95年度起,政黨應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78年台財稅第780249145號函有關政黨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虎尾稽徵所表示,政黨及其委員會或地方黨部於設立時,應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於給付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身分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又政黨雖非以營利為目的,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為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主管稽徵機關應予設籍課稅並課徵營業稅。

政黨若有捐贈收入、入黨費收入、政黨補助款、贊助款等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銷售餐券、紀念幣、紀念衣帽等用品、租金收入、出售資產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者得免用統一發票。

政黨之中央黨部與其所屬之各地方黨部應分別報繳營業稅;惟亦可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合併總繳,且應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依免稅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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