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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變更權證課稅 券商:可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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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台北二十六日電)台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變更認購(售)權證課稅方式,券商可先扣除避險成本,再依認購(售)權證發行所得的權利金繳稅。券商認為,此一增修法條若能通過,將可有效降低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的風險,符合有所得才課稅的原則。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審查所得稅法增訂條文草案,允許券商一旦發行認購(售)權證出現損失,且超過該次權利金收入時,可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再以餘額課稅,但不溯及既往。

券商普遍表示,發行認購(售)權證本來就有較高的風險存在,若一律以所得的權利金課稅,一旦虧損,將形成虧損也要課稅的不合理情況,使券商發行權證的風險性大增,不利券商經營。

券商認為,若這項增修法條通過,券商在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對股價的漲跌將不必再像現在一樣地擔心,可有效降低券商風險,還可符合有所得才課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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