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五日電)宜蘭縣一名葉姓男子,偷竊一輛腳踏車後持刀行搶兩處檳榔攤,搶得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但遭一、二審法院判刑七年八個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判刑定讞,葉姓被告平均搶一元要坐兩天牢。
法院判決指出,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葉姓被告先在羅東火車站看見一輛腳踏車未上鎖隨即順手牽羊,隔天葉姓被告行經五結鄉中福路時,見一處檳榔攤內只有一名女子顧店,竟持摺疊刀搶走檳榔攤內放置的六枚五十元硬幣,而葉某五天後又故技重施,在五結鄉舊街路行搶另一檳榔攤,得手一千兩百元,不久被警方循線逮獲。
全案一審時,葉姓被告否認竊取腳踏車及強盜犯行,辯稱腳踏車停放羅東火車站已久,以為是別人棄置才順手騎走,至於拿刀搶檳榔攤,只是想向兩檳榔西施「借錢」。
宜蘭地院法官認為葉姓被告狡辯,且屬連續犯,將他依觸犯形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以及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攜帶兇器強盜」的重罪,判刑七年八個月,被告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這次最高法院又駁回上訴,判決有罪定讞,換算葉姓被告平均搶得一元,要坐牢一點八四天,足堪心存歹念者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