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欺騙、愚弄國民!人大不能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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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訊】感謝大紀元給了我們向世人控告中國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利用權力,侵犯百姓的罪行的機會。

事情經過: 99年9月我們以政府拍賣”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豐潤縣北部山區,購買了一片荒棄地,在2000年底前,我們投資80多萬元錢,建了一個5千多平方米的養殖場,在當地買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樹一千多棵,,並預訂成年奶牛40頭,養殖場已進入養殖階段。

由於當地一個叫石家峪村的共產黨支部書記,名叫徐長余,他借此經常來勒索我們,當我們沒辦法滿足他沒完沒了的索要時發生了矛盾,他為了報復我們,利用其職權,將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棄地,違法轉賣給了當地一夥地痞,想利用他們趕走我們,這伙地痞在我們已建好的養殖場裡亂挖亂採石渣,養殖場裡被他們挖的到處都是大坑,誰管就打誰,他們毀壞養殖場的建築,拔掉我們植的樹,夜間幾次闖進我們的住宅持刀恐嚇威脅我們,他們還經常來放火,燒燬我們的財物,投毒藥死我們所養的禽畜。

我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把該黨支部書記的違法侵權行為告上了豐潤縣法院。

可該法院卻為了袒護被告,另作主張,判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地,是「國有礦產資源」,不准我們開發利用,並駁回我們的訴訟。我們又上訴到唐山市中級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在豐潤縣法院的幕後操縱下,維持了該判決。我們又在以後的四年裡,三次依法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法院至今不予受理。

五年來我們從縣、市、省到最高法院、檢察院、各級人大、及政法委、信訪各個有關部門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可至今沒有一個應該管的有關部門,依法為我們說句話。

中國的法律是什麼?是為權力服務、欺騙、愚弄國民的工具嗎? 誰該管這個故意枉法判案的法院?各級人大為什麼不作為?國民的權利在哪裡?誰來保護?

河北省唐山市:劉春傑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樓201-1-203
電話:0315-2817515
2004年12月12日

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2001)唐民終字1151號故意枉法判案,律師的意見:

弄清本案訴訟標的”廢石渣”的性質,是衡量本案判決正確與否的核心和焦點,唐山市中級法院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搞清其性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根據此法規定,很顯然本案中的「廢石渣」不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所述的「自然資源」。而是幾十年前,經人工開發、加工有用石料後,丟棄的廢棄遺留物,實質上已轉化成;國務院辦公廳[1996]23號中所述的「四荒資源」。

眾所周知, 煤礦、鐵礦開發出來的煤炭、礦石不再是礦產資源,而是礦產品,被利用後,廢棄的鐵渣、鋼渣、爐灰渣、煤矸石等屬於廢棄物。更不再屬於礦產資源,兩級法院把「原採石場遺留下來的廢石渣屬於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判決,與事實不符,與法律不符,與常識不符。我認為,市中院和豐潤法院在一、二審中,將「廢石渣」作為「國有礦產資源」判決,是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亂用了《礦產資源法》。

二、豐潤政府土地部門,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開發「四荒資源」的政策,對該「廢石渣」經過勘測、核查後,在拍賣前,就已證明其屬於「四荒資源」才由政府拍賣給當事人。我認為,兩極法院不能無視當事人的主張,而自作主張否定政府主管部門的合法認定,這是審判權侵犯了行政權,亂用了審判權。

本案已被該中院拖了5年多了,當事人在這5年裡三次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中級法院至今不予理睬,該法院應依法盡快受理申訴,依法改判錯案。

宋福君律師解答: 1、你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的荒地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買賣合同有效; 2、村支部書記的轉賣行為無效; 3、「國有礦產資源」不是本案所訴,與本案無關,法院據此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定依據。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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