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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駐台使節三歲女 警察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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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吳岳修╱台北報導〕台北市警松山分局警員陳建智,去年五月被控性侵害某友邦駐台外交官之稚女案,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以被害當時僅三歲的女童,並無杜撰故事、說謊的能力,被告陳建智則說謊虛構案發行程,故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四年徒刑及接受強制治療。本案仍可上訴。

 陳建智表示不能接受此判決,強調自己是無辜的,一定要上訴,松山分局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依規定對陳員處以停職。

 陳建智強調,他與女童不認識,印象中只有在接送自己女兒上下課時,在園內碰過兩、三次,曾經打過招呼,但絕無肢體上的碰觸。

 由於本案兩造,一是外國使節,一是職司犯罪偵查的警察人員,事發當時這名外交官一狀告進外交部後,引起極大震撼,急會警政署進行細密蒐辦。

 判決表示,這名外交官一家大小,去年五月甫到我國履新,為使三歲稚女逐漸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將她託放在住家附近、被告陳建智之妻經營的托兒所內,並先就讀半日課程,但每日延後半個小時接回被害人,使她留在托兒所內的時間漸進拉長。被害人就讀不到一週,被告陳建智竟趁四下無人時,強行脫下女童內褲,用手撫摸私處。

 同年五月廿八日,女童由母親帶往公園遊玩,巧遇被告,母親數度要她向被告打招呼,但她始終反抗,並露出不情願及敵意的反常神情;母親事後細心詢問求證,察覺隱情。

 被告偵、審訊時否認涉案,並辯指女童是因不向他打招呼,遭母親責怪後懷恨在心,才對他作莫須有指控。檢、審調查,以「女性偵訊娃娃」請被害人指述被性侵害情節,被害人指證清楚;另提示包括被告在內的三張半身人像照片供女童指認,她一下即認出被告。

 判決指出,本案經專家證人對女童的發展能力作鑑定,發覺她的象徵化能力還未達四歲以上兒童能自發創造或虛構故事的發展能力;且因被告對她性侵害,女童才會對他表現敵意,並以「壞、醜醜先生」等負面字眼形容被告。

 至於被告辯指總計見過女童三次,且母親都陪在側,但法官傳訊托兒所多位相關證人證明並非實情,且被告交代的案發當時行蹤,經調閱通聯紀錄根本是虛構。

 全案審結,法官以被告身為人民保母,知法犯法,利用妻子開設托兒所及幼童年少無知,滿足私慾猥褻被害人,判處徒刑四年。被告雖以他與妻子性生活良好並非「戀童症」抗辯,但精神醫師鑑定認為,有一種「戀童症」同時是對成人與幼童產生性慾,需接受相關治療;法官因而一併宣告被告須接受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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