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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最新判例

律師邀購車者起訴經銷商 反被起訴

高院給出司機隱私保護更詳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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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艾倫紐約編譯報導)南卡羅來納州的一些律師經歷了一場悲喜劇,這些律師通過從車輛管理局獲得的信息,向3.4萬個司機發出廣告邀請司機告汽車經銷商。不料一位汽車經銷商主管收到了來信,還有一些司機不滿隱私受侵犯,將律師告上法庭,地區法院和巡迴法庭都判律師贏。最後,最高法院以5:4推翻了地區法院和巡迴法庭的判決,將將案件發回重審。

案件名:馬納希克訴斯皮爾(Maracich et al. v. Spears et al.
案件編號:No.12-25,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1月9日討論,2013年6月17日裁決

「海龍訴訟」的由來

為了保護汽車購買者,南卡羅來納州出臺了《汽車製造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法案》(Manufacturers, Distributors, and Dealers Act,簡稱MDDA,下稱「汽車經銷商法案」)。2006年6月,南卡羅來納州執業律師斯皮爾接手了一個汽車購買者的案件,該汽車購買者指出,在南卡羅來納州的一些郡,汽車交易商收取「管理費」(Administrative Fees),並指控這些交易商違反汽車經銷商法案,因為州立法禁止汽車經銷商從事「對相關方或公眾造成損失,並且有爭議的、缺乏信譽或讓人意識不到的行為」。而且,汽車經銷商法允許一個或多個汽車購買者共同發起訴訟,如果大家有共同的訴求,而又人數眾多、不可能把這些案件一個個單獨提交到法庭,這時可以集體提出訴訟。

2006年6月23日,受理這類汽車購買者投訴案件的律師之一向南卡羅來納州車輛管理局提交了州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請求,詢問收取非法的管理費在南卡羅來納州是否普遍的行為,以決定是否可以根據汽車經銷商法案中的代表性案件提交法庭。同時,這封信請車輛管理局提供2006年5月1日至7日這一週在南卡羅來納州斯帕坦堡縣購買新車和二手車的購車者信息,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經銷商、購車類型、購買日期等。在信中,律師聲稱是「為了即將進行的訴訟進行準備,因此受《司機隱私保護法》(b)(4)款的保護」,車輛管理局提供了要求的信息。

根據獲得的信息,2006年8月29日,律師代表四個客戶對51個汽車經銷商提起訴訟,其中一部分汽車經銷商要求取消訴訟,因為原告沒有在他們那裡買過車。為了能夠找到更多的原告,律師再次去信車輛管理局,並獲得了更多的購車者信息。在獲得更多信息後,律師修改了起訴書,新加了4個原告,並將被告(汽車經銷商)的數量從51個增加到324個。通過這種方式,律師先後從車輛管理局獲得上萬個購車者信息,並根據獲得的信息給3.4萬個購車者去信,以尋找願意成為起訴汽車經銷商的原告。在信的開頭上,律師註明了「廣告材料」的字樣,並向收信人介紹了起訴經銷商案件的情況,並請收信人聯繫律師加入原告行列。(下稱「招徠信」)

在法庭意見中,這個起訴汽車經銷商案件被稱為「海龍訴訟」(Herron Suit)。

律師侵犯司機隱私成被告

就在律師不斷去信購車者,尋找原告加入訴訟汽車經銷商的行列時,確實有一些人加入了起訴經銷商的行列,成為了原告。但也有一些人沒有加入起訴經銷商的行列,而是加入了起訴律師的行列,成為起訴律師的原告。

在律師發出的3.4萬封信中,有一些發給了汽車經銷商(汽車經銷商買車時也會留下信息),聯邦案件中的上訴人之一愛德華·馬納希克在2007年3月收到招徠信,而馬納希克正好是一家經銷商的銷售和市場主管,另外一個上訴人約翰·坦納則是在收到信後聯繫律師時受到粗暴的對待,因為各種原因,這部分收到招徠信的人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起訴律師,走到一起來了。2009年,上訴人正式在南卡羅來納州地區法庭提起訴訟,指控律師違反《司機穩私保護法》,非法獲得、洩漏和使用來自車輛管理局的個人信息,並在沒有經過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招徠。(下稱「律師被訴案」)在律師被訴案中,斯皮爾是被告之一,他是南卡羅來納州執業律師。

在被起訴後,被告律師提出取消案件,因為獲取信息受到《司機隱私保護法》(b)(1)和(b)(4)款的保護。根據簡易裁決,地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發出的招徠信不是推銷,而且使用信息符合《司機隱私保護法》(b)(4)款的規定。該規定指出:「在聯邦、州或地方法院,各類機構或自律機構進行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或仲裁中,用於這類用途的信息可以獲得豁免,包括案件進展中、為可能的訴訟進行調查、執行法院決議或命令和尋求聯邦、州或地方法院命令的情況」。

同時,地區法院認為,被告使用信息的行為符合(b)(1)款的規定。《司機隱私保護法》規定,當信息由「由政府機構,包括任何法庭、執法機構使用,用於執行機構的職能時;或者由任何個人或私人機構代表聯邦、州或地區機構使用,用於執行後者的職能」時,屬於可以豁免的使用範圍。因此,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律師的裁決。

案件繼續上訴到第四巡迴法庭,巡迴庭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決。不過,四法庭認為招徠信是推銷,但是「如果推銷信是為《司機隱私保護法》中列明的十四種情況而做的」,則可以獲得豁免。因此,四法庭維持了有利於律師的裁決。最後,馬納希克等人將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

所獲信息用於招攬客戶屬違法

聯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決議,安東尼·肯尼迪宣布法院意見,約翰·羅伯茨、克拉倫斯·托馬斯、史蒂芬·佈雷耶、塞繆爾·阿利托列名支持,魯思·金斯伯格發表了反對意見,安東寧·斯卡利亞、艾蕾娜·卡根和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列名支持。

法庭意見認為,本案的關鍵是:一個律師招徠客戶進行訴訟是否屬於(b)(4)款包括的範圍之內?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律師招徠客戶的行為,不屬於《司機隱私保護法》(b)(4)款保護的範圍。因為,這一行為即不是和「訴訟」相關聯,也不是和「可能發生的訴訟進行的調查」相關聯。同時,聯邦法院認為,《司機隱私保護法案》中「相關聯」的定義需要一個與《司機隱私保護法案》相一致的解釋,沒有這個解釋,(b)(4) 款執行起來確有困難。當潛在的訴訟可能要用到受法律保護的隱私時,必須要有一個限制,否則的話,《司機隱私保護法》在保護隱私上的作用將會大大降低

法院認為,律師招徠潛在客戶不可以使用受保護信息。律師招徠潛在客戶的行為,要和律師代表客戶或法庭的情況相區分,由律師執行的招徠行為是「商業交易」。而且,州律師協會認為,律師招徠客戶的行為是非專業行為。同樣,「因為訴訟預期進行的調查」也要受到限制,應當局限在「為了確定是否有可能被投訴,避免無聊的投訴,或者為審判或訴訟尋找證人」的背景研究。

據此,最高法院裁定地區法院和巡迴法庭裁決不成立,並將案件駁回。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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