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訴狀

歸鼎華:還我養老生存權

請求撤消法院判決 遵守憲法 保障公民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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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25日訊】本案受害人因在全民經商的歪風中堅守科研本職工作,被單位承包人非法強迫「自動離職」,政府用「脫離革命」的荒唐規定,剝奪了受害人養老生存權利。受害人雖己上訴17年,歷經向政府告狀、上訪、法院一審、二審、三審,均為敗訴,究其根由,是國務院人事局把承包單位強迫職工「自動離職」的非法決定,定性為受害人「脫離革命」的政治案件,36年國企工齡被勞動局一筆勾銷;法院背棄正義,用盡流氓手段,盜用「時效」概念審理人命案件,包庇承包人違法亂舉,以維護政府「一貫正確」為最高準則,知法犯法,踐踏人權,由此製造了人間悲劇。雖然單位承包人己被下崗職工殺死(見中國法制日報2006.6報導與「工程師血濺研究院」等評論,曾博得群眾和媒體同情),儘管極左思潮遭到了批判,但人間正義依然沒有匡復。為此,受害人繼續向最高司法當局提出申訴,並向全社會呼籲:撥亂反正,匡復正義!

面對蔑視憲法違背正義的法院和舊政,本案能否立案和公決是對新政的考驗。

受害人上訴請求:

撤消法院判決,遵守憲法,保障公民生存權利。

一,政府歸還受害人應有的養老生存權利,給受害人補辦36年工齡的養老保險。

二,賠償受害人60歲以來15年的生存成本。向受害人賠禮道欠,並補償由此造成的精神損害。

被告: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國務院人事局

受害人上訴理由

1、被告來回篡改民事案件性質,製造「公民生存權「時效己過」」謬論,這是本案的關鍵。高院自知無理,在判決書中故意迴避《時效》一詞,卻按「時效已過」(95年12月受害人己知被自動離職)作為判決依據,導致「公民生存權利作廢」國務院人事局把自動離職的民事勞動糾紛篡改為受害人脫離革命一類的政治案件,用階級鬥爭的極左思維,把勞動者當作敵人,強制規定受害人己有36年工齡全部作廢,剝奪了公民養老生存的權利,置公民於死地。

事實上,勞動法條文中根本沒有「脫離革命」之說,國務院人事局的規定完全是非法的,以黨代政,以政代法。法理指出,「退休工資實質上是勞動者一輩子為國家工作所積累的勞動儲備,是國家對勞動者欠下的隱性債務,理應在職工失去勞動能力時返還給本人」,可見養老權利與階級鬥爭根本無關!

退一步說,就算自動離職是政治案件,那麼法院審理時,理應釆用政治法律(如憲法等)審判,但北京市法院卻又回過頭來偷用民事勞動法中的時效規定審理政治案件,又一次篡改了案件性質。

由此可見,政府和法院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來回纂改案件性質,這是個堅持獨裁意志的陰謀伎倆,說穿了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追查」。

事實上,憲法中根本沒有公民生存權利過期作廢的規定或推論。相反,憲法是公民權尤其是生命權的根本保障。可見,國務院人事局和北京市法院蔑視憲法,對抗正義。

2、用民事法律審判脫離革命的政治案件,適用法律完全錯誤!受害人在三審的申訴書中強調了法院審案如果「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判決錯誤」的道理,這是基本的常識,北京市高院卻以「未能提交新的證據」為由駁回上訴,答非所問,混淆視聽,好比我說「褲子不能當襯衫穿」這樣的基本常識,法院卻要求提供新的證據,實在是說不出口的流氓語言,堂堂高院無理狡詐,荒唐可笑!

上訴書中受害人申訴的,是「時效」原則的應用範圍、案件性質與適用法律、勞動紀律與階級鬥爭、經濟得失與生存權利、政府文件與國家法律、向政府申訴與向法院申訴等基本法理問題,以及舉證承包人多項違法事實,還有二審法院信口開河否認七個基本事實(連被告都承認),可是法院判決書中對申訴內容隻字不答完全迴避,可見法院作賊心虛,故意掩蓋案件的要害和本質!甚至全篇文字中都找不到「時效」兩個字,卻按「時效己過」處理。法院如此裝瘋賣傻,掩耳盜鈴,企圖在正義陽光下矇混過關。

3、原告被強迫離職的事實,一審法院根據大量物證、人證和書證,歷經大半年時間,己經調查清楚(共計二三十份材料,現都保存在一審法院),據此,一審法院作過正義調解(補辦養老保險,賠償60歲以來損失),只因原被告一再堅持《時效己過》,才使一審法院不得不放棄努力。

事實充分證明,真正自動離職的是單位承包人,他在改制中強行要求職工不務正業去做買賣掙大錢,自己高額提成,原告則堅持了科研本職工作的正確方向!繼續開發政府鑑定並且得獎的科研項目,主管我們單位的原北京市建工局局長楊嗣信親自作證並參與調解。高院三審和中院二審竟敢拋開事實,毫無根據的為承包人單方面辯護,黑白顛倒!居心何在?

改革初期「全民經商」的方向錯誤,後來在溫總理的多次報告中己逐步糾正,然而已經造成的冤案血案卻無人清理,政府和媒體都不敢承擔責任,受害者的生命和鮮血成了獨裁政治胡作非為的犧牲品。

早期共產黨帶領工農大眾反壓迫反剝削搞公有化叫做革命,改制時政府卻讓私人承包國企搞壓迫搞剝削還是叫革命,堅守本職工作不從承包人胡作非為的叫脫離革命,世界上還有這樣荒謬絕倫的邏輯嗎?

4、法院一再包庇承包單位嚴重違法事實,與利益群體狼狽為奸 禍害弱者

(1)承包單位從未向受害人發過自動離職決定的書面通知或口頭通知,也從未通知受害人辦過任何離職手續,更沒有簽名作證(對此原被告在一審中均已承認),按法律規定,受害人至今在職。承包單位如此蔑視法律的違法行為,竟被法院一再包庇。非法的成了合法,合法的成為脫離革命,這種荒唐的權力行為不是邪惡是甚麼?

(2)政府頒布的《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對男滿55週歲的幹部或滿50週歲的工人,女滿50週歲的幹部或滿45週歲的工人,暫不列入辭退人員的範圍。當時受害人57歲,完全符合規定年限,承包人卻公開違抗。勞動局和法院知法犯法,多次審理均不追究。

(3)受害人於95年底從傳聞得知自己被強迫離職,當即(二天內)向北京市政府書面申訴,政府不但不作調查處理,竟把申訴信轉給被告,起到了通風報信助惡共虐的作用。其後十多年裡,受害人還寫過幾十封申訴信,絕大部份信政府不予理睬,個別的回音只是推卸責任,或問東答西,竭力迴避法律問題和政府責任(包括轉告國務院人事局的規定)。

一黨體制下的司法不能獨立,因此向政府申訴等同於司法訴頌(受害人得知被侵害二天內申訴,根本不存在時效問題),政府至少有責任和義務把受害人的申訴轉達法院處理,可是政府的行為卻完全相反,一方面給被告通風報信,另一方面又製造法律時效問題,稱「向政府申訴不算申訴!向法院申訴才算申訴」,造成原告得知受害馬上申訴卻時效己過,可見本案的時效爭論是被告的一大陰謀。

5、被告的流氓作風令人作嘔

法院和政府除了來回篡改案件性質、判決書答非所問(或張冠李戴含糊其詞)竭力迴避本案要害、要求闡述法律常識提供新的證據等荒唐行為以外,還有,一審法院調查清楚的事實,二、三審法院毫無根據信口否認;受害人堅守本職工作,承包人自動離職(要求做買賣),兩者黑白分明,卻被180度顛倒;高院明明盜用「時效」判案,判決書卻故意不提時效兩字;只管群眾勞動紀律,不聞幹部違法亂紀;只講規定,不講道理,只說文件,不提憲法;高院審判不開庭,法官不見面,完全暗箱操作;中院開庭不讓公眾旁聽,拒絕媒體參加,限制家屬陪同;高院結案後,卻不敢郵發判決通知,直到受害人到法院追查,才給補辦(拖了二三個月);……種種卑劣手法和可笑謊言表明,北京市法院已經淪為厚顏無恥、失去理性、對抗正義、踐踏公民生存權的政治流氓!

6、受害人聲明:自願放棄對承包單位的訴頌。原單位承包人和黨委書記兩個人己經被下崗職工殺死。本案事發當年受害人己有57歲,由單位責任造成的損失只有3年工資,比起政府獨裁規定所造成的36年工齡損失只是個小數,單位的非法行為不影響我的生存,政府卻是剝奪了我的養老權利。另外,原單位當時也不知道政府有這麼個「自動離職相當於脫離革命」「脫離革命己有工齡一筆勾銷」的荒唐規定。因此,受害人決定,本次訴訟放棄對原單位的經濟賠償要求。

7、依據憲法總綱第二章第41條《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受害人要求政府補辦我應有的養老保險和醫療待遇,參保工齡按權利被侵害日之前已有的36年計算,並賠償60歲到現在15年受害人未能參保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退休工資和醫療福利等,按物價遞增)。

8、正義是太陽,它高於一切,永恆不滅,法院對任何一個案件的審判,同時也是正義對權力的審判,勝負與權勢無關,誰接受正義的陽光,誰與黑暗邪惡為伍,歷史終將作出公正的判決。本案具有典型的體制和時代特徵,億萬人民和國內外正義之士拭目以待。

原告:歸鼎華

2012-12-14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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