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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醫療費 台大法官:合法醫院開立皆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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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長照醫療費用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的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同樣可納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予以扣除,大法官釋字701號解釋,醫療資源分配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有違憲法平等原則。

701號釋憲原自於曹姓民眾,因申報綜所稅,列報受其扶養、需長期照護親屬的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計68 萬餘元。其中46萬被北區國稅局依非所規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收據而剔除,不准扣除。曹先生申請複查,僅2萬予以通過,之後行政訴訟失敗後,曹先生認為不符憲法平等原則,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大法官認定理由有三:第一,因醫療資源分配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長期照護者至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的醫藥費,無法列舉扣除,影響憲法對生存權的平等保障。

再者,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費用,屬於維持生存必需支出,不應因支付在規定之外的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差異。

第三,「指定」醫療院所對防止浮報或規避稅負的效果並不顯著,卻對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合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意旨,是其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不符憲法平等原則。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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