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6月22日訊】遲交/追加稅款的利息是從當年過去之後15個月開始計算,每個月利息0.5%。
實例:柏林的S先生於2011年7月30日從稅務局得到2009年的徵稅單,需要繳稅5027.23歐元。從2009年之後的第16個月,也就是2011年4月開始,S先生需要交納利息共75歐元(5000歐元X0.5%X3個月)。
如果幾年以後稅務局才對一家企業進行審計,並要求這家企業補交前幾年的稅款,那麼很明顯,這些稅款已經超過了15個月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也得按照規定交納利息。2011年12月13日聯邦財政法院在審理一樁案子時作出如下判決:如果納稅人遲交稅款,那麼在遲交的這段時間裏,納稅人可得到更多利息,而且手中可支配錢款的數額也增加了,這都屬於遲交稅款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不管納稅人實際上是否得到了這些好處,納稅人都需要向稅務局交納利息,以平衡上述好處。(案件號:VIII B 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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